doer410 wrote:
2/16下午老婆開著...(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但在交通壅塞時,應於停止線前暫停與他方雙向車輛互為禮讓,交互輪流行駛。
簡單的說,有指揮依指揮>再來依號誌.標誌標線>再來依支.幹道>依車道數>轉彎直行>左方右方.....就目前有限的資料來看,樓主這方的看起來肇責較大....

不過人沒事比較重要~
題外話:交通規則裡所說的指揮,這資格不知道有沒有限定警察.義交之類的,條文裡好像沒看到(還是我目小忽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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