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二老爺 wrote:
注意到官僚講話:
"中市警局交通隊交安組長江一明提醒,行駛地下道應拉長前後車距、放慢車速、勿超車,以免發生不幸"
這句話明白表示錯誤是後車未注意安全距離導致。
死者不會說話,後面的貨車肯定吃上 "業務過失致人於死" 官司 (未保持安全距離),
對向車道的中油油罐車肯定也有事,只是判無罪的機率較高而已。
台灣法律以生命權優先於路權的觀念,本來沒有錯,這個案子又多了一個 Argument 。
撞上學生的廂型車駕駛也真倒楣....
肯定要吃上官司....
那個交安組長的話也很好笑..行駛地下道應拉長前後車距、放慢車速、勿超車,以免發生不幸"
汽車跟汽車間要保持安全車距,這話沒錯
但汽車跟機車還要拉長前後車距呀??
明明就不同道..(就算沒明顯劃分機車、汽車道,機車也是騎很邊邊....)
如果看到機車還要保持車距....那我看大家都不用開車了...
總之,那廂型車駕駛真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