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ftwaffe wrote:
台灣的法律就是這麼爛, 前天不是一對母子違規穿過馬路害一個學生摔車, 那學生剛好往對向車道的來車撞上去當場輾斃, 對向來車根本沒時間反應居然一起與那母子被警察以過失致死"移送法辦". 你說這有道理嗎? 什麼叫作應注意而未注意? 什麼叫做過失致死? 真的很希望那些法官律師自己被對向來車撞到然後被判"應注意而未注意"
為什麼我反應那麼大? 因為我也被糾正過"應注意而未注意", 什麼鳥條文啊? 根本就是白癡才會這樣說...(恕刪)
不是啦,警察只要遇到死傷一定會移送,這是他們一定要做的,至於有沒有罪由法官定奪,
簡單的說警察只是幫忙送件而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