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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禍事後賠償事宜 想請問大大們


中信小弟 wrote:
我朋友也不懂法律只知道好像如果開公司車的話有機會會被用業務過失來起訴.....


如果你朋友不是從事該項業務其實不會有所謂的業務過失
例如貨運司機以及計程車司機
如果以上兩位發生車禍的話就有可能會用業務過失


如果你有更多的資料可以PO上來
我想01有很多更有經驗的大大可以幫你回答
小弟才疏學淺
只是發生過幾次小車禍有看過相關資料

可以跟員警要事故現場繪製圖來參考一下

保險公司出險那邊還是請你朋友多多接洽吧...
inte2256 wrote:
如果你朋友不是從事該...(恕刪)



我朋友不是職業駕駛
他只是在工作上有需要的時候會開到車
但是事發的那天那時段是他已下班的時段
可他公司沒有打卡這種東西
所以他怕對方用業務過失來打壓他
他也無法證明自已那個時段不是洽公時段

我朋友手上也沒有太多的資料
昨天他已有跟交通隊申請故事現場圖及現場照片了
只是警局方面尚未回應他而以....
回覆樓主的問題,

對方要拿診斷證明書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請問是要向那一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呢?

你朋友的車子應該有保強制險吧, 請先跟投保公司聯絡並告知車禍發生內容. (應該是事故後五天內完成出險申請)
若對方要申請理賠的話, 會由你朋友的強制險投保公司去跟對方談, 看他們醫療費用要怎麼談, 保險公司會處理.

另外就是兩造雙方的和解書, 若對方不願和解要向你朋友索取賠償金才和解, 建議就交給法院去裁決.
警方在交通事故應該有給一份初步分析表, 你朋友可以看一下這張單內容及警方筆錄內容.

照你的說法, 行人是違規穿越馬路, 汽車駕駛人是在正常馬路上行駛, 這樣子看是行人要負比較大的責任.
千萬別以為被撞的人是受害者, 我當初也是跟你朋友一樣差不多的問題. 撞到一位穿越馬路的行人.
最後結果也沒有賠償什麼金錢, 兩造雙方和解就結束了.

若真的要上法院,你朋友的勝算大, don't worry.
你可以要求對方賠你修車的費用, 就跟他談, 看他能跟你獅子大開口什麼東西.
若什麼"退休三組員警"要騷擾, 你就跟他說直接報警並請apple記者來處理, 我看他還敢說什麼.



toyota15 wrote:
回覆樓主的問題,對方...(恕刪)


Q:對方要拿診斷證明書去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請問是要向那一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呢?
A:行人自已拿診斷証明去向開車的那一方的保險公司申請理賠....

Q:你朋友的車子應該有保強制險吧, 請先跟投保公司聯絡並告知車禍發生內容. (應該是事故後五天內完成出險申請)若對方要申請理賠的話, 會由你朋友的強制險投保公司去跟對方談, 看他們醫療費用要怎麼談, 保險公司會處理.

A:有保強制險...就只有強制險,並也已向保險公司完成出險申請。 但是我朋友已先墊了看護的錢及對方住院的費用 而保險公司的處理人員似乎都不會主動來電都是等我們兩方自已去電找他....

Q:警方在交通事故應該有給一份初步分析表, 你朋友可以看一下這張單內容及警方筆錄內容.
A:有~警方是有說事故發生15-20天後會有「初步研判表」下來,但是目前日期尚未到,而且警方只有在當天有做一份類似簡易的筆錄因為我朋友說如果有做正式筆錄的話應會有三聯單但是我朋友目前手上沒有只有雙方兩邊的事主的名字及電話還有員警的聯絡電話!!

我朋友當初熱心的處理只是基於道義上的良心問題 可是沒想到這一處理下來 對方卻覺得我朋友應該要完全的負起全責然後不斷的要求要請看護到老婦人的腳傷好為止....我個人是認為因為目前責任歸屬誰要負較大的責任尚未清楚可是對方就已經一副擺明了死咬著我朋友不放 而我朋友也不是說真的怕警察來找他麻煩 他只是怕會害公司吃上任何的官司會害公司也要負帶賠償責任更怕會因此事件而丟了工作 我朋友也有說如果真的告上法院法官要求改由行人那方要賠償費用給他他一毛錢也不會收也不會要求他只是希望保險公司能把他先付的看護費用及住院費用理賠給他就好 怕就是怕行人那方明天去回診後私自拿著診斷証明擅自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把我朋友先付的錢申請走...
問了從事相關職業的朋友,以下答覆:

1、刑法上指"業務"應該是指日常生活中反覆實施之行為,例如送貨、計程車司機之類的職業駕駛人,在從事這一
類行為並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用路人受傷的時候才構成業務過失。以你所描述來看,單純駕駛公司車輛並不構
成這一個要件,所以應該不用擔心太多。
2、發生交通事故非一般刑事案件受理,當然沒有報案三聯單,但是只要是有警方到場處理,就一定會有當事人登
記聯單,效力類似事故證明書,申請保險也是用這張,上面應該有雙方當事人的車號、姓名及聯絡方式,也會
有案發時間、地點,格式各地方並不統一但是大同小異,車禍處理完之前一定要保留一張在身上,不論是影本
還是正本。
3、事故發生"一個禮拜之後",可以向承辦員警申請正式現場圖(非草圖)及現場事故相片。
4、發生交通事故所製作的稱為"訪談紀錄",只是將肇事經過情形記錄下來,作為將來兩造當事人申請初步分析研
判或是交通事故鑑定的依據;一般要移送法院的才需要製作正式筆錄,也就是如果對方向你的朋友提出過失傷
害告訴的時候,才需要做正式的筆錄。訪談紀錄在於法院的認定上效力也是類似於筆錄的。
5、依目前的情況就是快申請初步分析研判或是事故鑑定還有一併聲請調解,若是調解兩次不成至少也有記錄在,
將來上法院時也看的出來你朋友是有心要解決事情(調解聲請人),並不是要逃避責任。要是調解不成建議就花
錢鑑定吧,若事實真如你所言,那花小錢可以省大錢,何樂而不為?
希望有幫到你
我想樓主先確認一下
對方的受傷情況究竟是如何?
有骨折嗎? 還是就是只有大面積的撕裂傷所以需要植皮?
如果沒有骨折, 那麼植皮是怎麼植的, 是只有皮? 還是有帶一些肉呢?
基本上, 如果沒有骨折, 這種傷等傷口好就差不多了
只是剛好傷在腳踝所以會影響行動能力一陣子,
但是, 用個輔助器材如柺杖還是助行器就可以日常生活獨立了

以上是要告訴你
如果對方沒有到殘障等級的受傷, 又是老人沒有在工作因此沒有影響收入,
再加上對方也有違規?

那麼, 是要賠什麼呢? 頂多是醫藥費吧! 更何況還有路權的問題要釐清....
是誰在嚇誰?

把自己的資料準備好, 拷貝醫院的病歷紀錄, 最好是連手術紀錄都要拷貝出來,
其他的, 等他來吧, 要談上調解委員會或法院吧!
對方應該就是要坑人了, 先保全證據然後多看些案例吧!
小楊
中信小弟 wrote:
Q:對方要拿診斷證明...(恕刪)怕就是怕行人那方明天去回診後私自拿著診斷証明擅自去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把我朋友先付的錢申請走...


申請理賠要有醫療收據, 既然錢是你朋友付的, 收據應該在你朋友那吧?
如果收據在對方那邊, 那就....
小楊
TO isyoni:
謝謝你詳細的解答
我會告知我朋友請他在明天老婦人回診完後
通知對方是否要做進一步的調解....

TO farcheng:
行人的傷勢是大面積的撕裂傷 據我朋友的女朋友所描述
傷口剛好在左腳盤上 因為是大面積的撕裂傷所以急診室的外科醫師建議
老婦人開刀做植皮傷口太大也無法使用縫合手術...至於是否有帶肉還是只有植皮
我朋友說老婦人一直跟他說她的傷口深及見骨不過我朋友的車既沒有將她拖行
也沒有從她的腳盤上輾過怎麼會深及見骨~而朋友的女朋友有進急診室有明確的看見傷口
確定是大面積的撕裂傷 骨折的部份只有腳指頭大姆指及食指的骨頭有裂開
其它地方均無骨折~膝蓋就挫傷及瘀青...
因老婦人說她不會使用拐杖這類的東西所以一直跟我朋友說她堅持要請看護照顧
可是上個星期五我朋友去看她的時候她說她自已無法行走 但是醫生已將她的導尿管拔除
改用成椅子式的那種便盆椅 這是不是代表她的情況已有好轉?
醫院方面可能無法拿到她的就醫記錄因為我們不是她的家屬所以無法拿到關於她的病歷方面的東西
連醫生開的診斷書也要由老婦人那方拿給我朋友才可以!! 這是醫院護理站的護士說的.....
至於要賠什麼我朋友也不清楚只是覺得對方一再的強調自已是警察(但是已經退休了)聽得很煩!!

TO farcheng:
住院費用的收據是在我朋友那沒錯
可是看護的收據看護公司還沒寄過來 當初保險公司有說如果診斷証明書上醫生有註明需看護照顧的話
那保險公司就會依一天多少金額下去理賠 所以我朋友目前就是擔心老婦人明天回診完會私下跑去理賠看護費用...
中信小弟 wrote:
TO isyoni...(恕刪)


要知道,強制險部份的看護費用,每日以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為限,但不得逾三十日。
你會遇到的是老婆婆說明他自己無法在日常生活穿,大小便問題,要求看護費才對.
保險公司的理賠多半是一次給,你可以告訴保險公司,強制險理賠屬和解金額一部份,既然收據在你們手上,就等全部醫療完成再一次跟保險公司申請.


你朋友目前不用太急於和解,因為對方會獅子大開口的話,表示不會那麼早跟你談.
你就等初步判定出來,再去申請調解與進一步的正式報告吧!

現在你急也沒有用,車禍和解本來就是需要時間處理,等初步報告出來再跟對方談,若對你有利,你可以等對方來談,告訴對方情況,若對方提過失傷害,則花3000去申請正式報告,或跟檢察官要求送正式的鑑定報告.
講白一點,現在的醫生開的診斷證明都很保守,大概都寫個病徵與建議修養日數,對你們有利!
第一:
業務過失:
刑法上所謂業務, 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 包含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但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 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 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 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

一般上班者開公司車很難認定在業務過失
(業務人員並非開車才能跑業務,,車只是它的交通工具,,非其業務,,一般職員就更不用說了,,除非它在公司的工作主要就是開車,或一定要汽車才能幫其工作)

第二:
業務過失傷害與一般過失傷害差別
刑法第 284 條 (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
金。

一般有對對方盡道義責任誠意,,真最差狀況起訴>判決
都輕判,,x月緩刑x年(代表啥事都沒,,只在這x年內不能有刑事故意犯罪)
最嚴重也易科罰金而已
別被唬了

第三:
如果以描述的車禍情況來說:雙方都有肇責,,車違規外線超車,,,行人違規穿越安全島

第四:
沒有說明保險只有強制險還是有意外加重險
如果有意外加重險,,在保險最高額度內,,法院認定該賠償金額保險公司都有義務全數賠償
所以一旦上法院對於賠償部份並不需太擔心
(這代表對方獅子大開口也沒用,,仲裁者是法院,,而這仲裁者判的,,保險公司也不太會有意見)
第五:
建議申請調解委員會調解,,一來橋事情比較安全(很多案例是:私下接觸被打被脅迫..., 就算協議成功,,一方毀約也可抓程序不足,,沒證人簽名,,不是本人簽名等等,,,重新上法院,,,更甚者對方說你脅迫和解的,,等等)
在調解委員會的好處除了安全,還有是牽涉到法規問題,,調解委員會自會處理,,真協議成功,,機乎超過99%法律契約效力
另一個就是,,車禍判決或法律程序檢察官會看被告者態度,,去斟酌判決或起不起訴,,主動申請調解是能證明有意願協調的證據(對方說你沒誠意解決,,你說有哇,,如何....如何..,,問題是法官或檢察官沒看到,信不信你?,,但調解委員會則是有記錄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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