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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行人硬闖快速道路而被撞身亡,但守法的駕駛人被考慮減輕其刑責?

175的靶,一個正常人上半身大小
沒舉過靶牌的別叫囂了

穿越快速道路
害人害己
跟酒駕是一樣的違規

只要駕駛能證明反應時間不足
應該有機會判緩刑
這就是台灣
想請問發問的大大,請問你站者看得到一公里遠的東西是什麼嗎??


白天給你看!!



還是?? 你想紅??

斑馬(線) 柏油(路) 傻傻分不清楚
lawrence0000 wrote:
依照各位大大所說的在快速道路上撞到人全都是行人的錯
那試問一下
假設你中山高速公路上
直線路段上前方1公里明顯就有個人站在那裏
依照你們的看法~反正這路權是車子的~人是不能上來的
就直接給他時速100KM撞下去嗎?(這樣算不算是蓄意謀殺)


稍微 看了一下你發文的紀錄~
這位同學~(您應該是大學生吧???)
您知道1公里多遠嗎?
可以去看看你們學校的操場嗎?
100公尺的跑道 你看人有多麼小~
那1公里=1000公尺
用時速來算好了
一台車時速120公里
要30秒 才可以跑1公里~
您的視力是10.0的話~ 我相信 你可以看見~直線路段上前方1公里明顯就有個人站在那裏

lawrence0000 wrote:
我已經說了 很清楚的看到一個人
而您也說了看的到只是很小!所以您在中山高上開車時看到前方有異狀是不會減速的嗎
試問一下三角錐跟人哪個體積比較大?三角錐你看的到人你看不到?
台78線的限速為90km/h
時速90公里的車子,煞車至靜止狀態,人體反應時間0.6秒
需要0.6* 25.+ 252/(2*9.8*0.8) = 15. + 39.9 = 44.5 公尺
我確定我可以在還有955公尺的距離下穩定的煞住車,並且不會失況撞護欄
至於會不會照成連環車禍,如果後面跟著一台跟您一樣看見前方有異狀卻不立即做出反應的車的話


這位同學 您可能是神人吧~
看到人 您可以0.6秒反應過來踩煞車
0.6秒 我想是腦袋授權 腳去踩煞車所需要的時間吧~

而看到人 去思考的時間呢?1秒?2秒?
以我這各正常人來看
夜間 可視範圍 算50-100公尺好了
看到人 之後
再思考 1秒再授權行動
您自己想 是不是已經撞上去了~

您說是不是呢?
人生忙忙碌碌所追求的,大多是虛情假意,而所得的是無常和煩惱。
我覺得最可憐的是駕駛,車開好好的不說突然衝出來一個人

然後再撞上去當場死亡親手殺一個人的感覺,這沒人能體會

雖然不是故意的,但是人就是死了

誰知道駕駛這輩子是不是永遠都會做惡夢?

以後開車時備感壓力東張西望害怕上快速道路,怕再度發生一樣的事情

死的人很可憐,但是活著的呢?他要永遠接受這些精神上的壓力跟折磨

這樣還判有罪真的很沒天理
個人想法

被撞死的活該...

撞人的要告放人下車那個王八蛋....

今天如果真的有看到人...駕駛為了閃他去造成自己撞死,甚至是絕命終結站裡的死亡大車禍咧?

朋友有一個例子,買新車沒多久,在高速公路上載女朋友

結果突然出現一隻狗,為了閃狗,閃是閃過去了.但自己也去撞內側護欄

再甩到路肩,期間車子四個面都有和護欄接觸過...

來處理的交警也跟他講.今天就算是遇到人.也只能選擇撞下去而已...如果因為閃避,造成說我說狀況時.....

自己去想像吧

今天開車的如果又是底盤較差的..那不就直接滾蛋當烈火戰車??

上次去台北抗議的老鬼,從分隔島殺出來被警車撞死...怎麼是警車的錯咧?

這就是為什麼行車記錄器會越賣越好..人人都要保護自已....

今天如果我是撞死人的人,我一定會找律師告放人下車的王八蛋,賠我所有的損失

還有一輩子不能安心開車的心理障礙

我印象中幾年前有個案例
有個人站在路邊算準車子到了突然跑到車道上要自殺,果然讓他成功了。
該名駕駛為此纏訟了十多年才判決無罪,
如果是那些口口聲聲說行人被撞開車的就有錯的人開的? 我只能送你一句話:活該你應注意而未注意,等著吃牢飯吧。
"應注意而未注意", 應該叫那些不食人間煙火的法官來嚐嚐啥叫應注意而未注意,
sidney2000 wrote:
放假看到新年發生的這...(恕刪)

今天也才遇到腳踏車自殺客..
晚上約6:30市民大到靠近光復南要小心腳踏車
為什麼呢
他等我騎近他才衝出來.........
一般正常人不會這麼作喔
好險他失敗了..........
因為有很多老人利用這個凹保險金喔

市民大到靠近光復南要小心老人腳踏車自殺客的逆襲
機車撞腳踏車永遠都是機車的錯真煩

我煞車壓下去還煞不太住.........果然不要借爛車
bebe123 wrote:
稍微 看了一下你發文...(恕刪)

我只有1.0..........退了........
我在德國的經驗是在一般路上(不是快速道路或是高速公路
基本上車子一定要讓行人,也就是行人路權最大
不過法律面怎麼設計我就不是很清楚
當然穿越馬路(非斑馬線)的人不是很多,可是車子還是會停下來(而且也不會停下來罵三字經
但是在歐洲其他國家就不保證

其實我覺得法律設計上也不會有什麼問題
如果有一般道路時速限制情況下的話,例如:50-60
基本上禮讓行人應該是沒問題的吧
就算不理讓行人,應該也會緊急煞車吧

如果無法預見的情況下發生車撞人
例如:開60結果有人突然跑出來,這時候從法律面來講被撞到應該不成立犯罪
因為連過失的主觀都不存在

但是倒過來講
如果你超速撞到人又是另外一回事

至於如果在快速道路或是高速公路的話
基本上我覺得就算是緊急煞車也不可能停的下吧
所以這邊我覺得犯罪依然還是不太會成立,除非你連看到人都沒煞車的動作

我覺得開車是種便利,因此開車的專心其實是很重要的
畢竟機械帶來的傷亡其實是難以回復的

老實說道路的路權是很難規劃的
但是行人在道路還時有路權了,不僅僅是基車或是汽車
而在市區中的道路或是一般道路,個人覺得不讓行人其實應該算是錯的吧
如果從道路行人路權最大和市區內限速規劃而言,又何必急於一時了
不過老實說在市區裡面會遵守時速限制的人又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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