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資訊服務網(警政服務之常見問題25)如何申請車禍監視器影片。(樹林分局)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13條規定,道路交通案件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下列期間向警察機關申請調閱或提供相關資料:1.於事故現場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2.於事故7日後得申請閱覽或提供現場圖、現場照片。3.於事故30日後得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前項資料閱覽應於警察機關之辦公處所為之,不得攜出或塗改增刪;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惟筆錄及監視器影像並不包括在內。是以,本案依照法令規定恕不得申請拷貝,如造成不便,敬請諒察。
莫洛托夫雞尾酒 wrote:依臺北縣政府警察局資...(恕刪) 感謝"雞尾酒大"(嗯?好像怪怪的)提供的資訊,我在去轄區時已知道不能拷貝,所以在11/29問車禍小組,只有問想觀看影帶和照片,並未再要求拷貝,惟筆錄及監視器影像並不包括在內。請問是指說影帶不能拷貝,還是連觀看也不行?到11/29(昨天)剛好7天(日曆天),也就是說照規定,應該是不能拒絕我再次看照片(雖車禍小組沒直接拒絕,但總是在推諉,最後更冒出我打的那句話語=.=)看來我還真該找律師事務所朋友幫忙處理才"夠力"難道真要"議員關切",警察才會積極辦案嗎?
libowe wrote:感謝"雞尾酒大"(嗯...(恕刪) 依敘述看來,僅規定不可拷貝,未規定不可檢閱。既然未規定不可檢閱,就一定有檢閱的申請辦法存在,甚至或許只要當事人提出要求,即應該提供檢閱。對付愛推託的承辦人,也只能把白紙黑字的規定指給他看叫他配合了。
莫洛托夫雞尾酒 wrote:;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惟筆錄及監視器影像並不包括在內。...(恕刪) 開頭的標點符號是分號,結尾是句號警察機關得以複印或備份方式提供現場照片,並不包括筆錄及監視器影像這樣有比較了解嗎
libowe wrote:感謝大家的"集思廣益...(恕刪) 如果是發生在我自己身上,我一定是查清楚以後才願意處理。我無法接受證據亂七八糟的情況下叫我買單。不過得負處理責任的是樓主,不想多花功夫的話,就是花錢消災了。
inoue555 wrote:如果是發生在我自己身...(恕刪) i大的想法跟我一樣從車禍小組那拿到調解申請書後,我本是想說先等個幾天,我先去查個相關資料的對方似乎比我還急著進調解委員會?過兩天就接到新化調解委員會的電話詢問是否願意前往該處調解,不過既然對方要進穩元會處理那就聽聽看對方要求吧反正.......我也不太想讓第一次調解就成立(因為到現在我還是只有看到相片,什麼都沒有)總之看保險公司能不能全吞下了..另外問問大家,是否有人知道,"假設"調解成了,此案件車禍小組是否還是會有鑑定報告出來?或是就此結案打住?我就是想看報告阿~~~!!把事證都給我看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