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vv99885566 wrote:我當時時速約30~4...(恕刪) 一個月後交通隊初判文件出來 再討論吧基本上 過失傷害一定存在但是 肇責部份 你的錯 小於 對方的錯台灣還是路權制左方車未讓右方車先行閃紅動線車未讓閃黃動線車先行(請留意現場路口 閃紅方是否有 )我遇過 車對車撞 人未傷跟你狀況一下 我閃黃 對方閃紅肇責....疑似路口未減速若你在北市 基本上路權主義制 無責若你在非北市 一般保險認定 你三對方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