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路權就是無論如何就是轉彎車的錯---->錯!路權就是轉彎車須 禮讓 直行車!有了規矩大家才有依循的準則!不然每次在轉彎或是直行都還要想一下倒底要不要讓不是很累嗎?所以才訂準則出來所以轉彎時要注意有無直行車
這個路口我常走設計是有瑕疵但由於樓主那個方向車多,且都是左彎車每次綠燈一亮,一堆車輛衝出跟本無視於有直行車先行一輛接著一輛直行車先行這理是完全沒人理然後左彎車到了斑馬線前全部停住,因為此時有行人要走而剛好又擋了要直行的車輛這邊的直行車要出來,就是要比狠的否則那些左彎車根本沒人讓,一輛接一輛很久以前就曾經有一次從亮綠燈開始要直行一路被一輛接著一輛的左彎車擋著最後到了路中央已經變紅燈了樓主的案例誰對誰錯我不評論,但樓主應該也是跟著前車左彎(就是我說的一輛接一輛,沒想過要讓直行車先行吧
yehshichow wrote:了不起! 啥麼都要車主舉證看來 ......真的要花錢安裝行車監視器 這應該沒什麼吧。就像你要告人家,也是要你原告提出被告有犯罪的證據。而不是要被告自己提出沒有犯罪的證據。只要原告提不出證據,被告就會被當做無罪。車禍的時候你要把過錯都塞給人家當然是要自己提出對方有錯的證據啊。
TOMCAT5805 wrote:幾個月前發生一次事故,出險時跟保險公司人員聊天有提到決對路權,好像真的就是這樣,路權是誰的,就100%沒錯....然後保險員說的更妙,台北市已經採用「決對路權」,北市以外的地區是「相對路權」.......(恕刪) 請問一下為什麼一國兩制啊?不是台灣都應該統一嗎?那這樣常出入在"大"台北地區的車子.過個橋就要換個開車方式跟心態.會不會有點莫名其妙.確定只有台北採絕對路權?
為提升交通安全與秩序,內政部警政署決定,96年起交通事故責任判定改採絕對路權概念,交通事故不再只是車輛的錯,如果行人隨意穿越馬路肇禍,違規行人可能必須負起全責,事故責任認定完全依視道路的路權,大家必須各走各的路!內政部警政署交通組副組長何國榮表示,現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相關規定均將撞人或撞車者列為事故責任者,致使許多行人常毫無忌憚的違規橫跨馬路,或是轉彎車輛加速抵達車道中心點,以取得車道的主導權,險象環生。國內用路人遵守路權的觀念薄弱,除增加行車危險外,並造成肇事責任歸屬爭議不斷。絕對路權是直行車於行駛車道上與任何轉彎車輛均具有較高優先路權即使直行車因為避免碰撞偏離原行駛車道, 但仍在其直行方向的其他車道上, 其路權仍優先於轉彎車輛例外 :轉彎車輛為迴轉進入直行車輛方向, 直行車撞擊迴轉車輛正後方, 肇事責任會歸屬後直行車未注意車前狀況, 而無路權之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