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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 ?

01白虎哥 wrote:
哥之前在日本 佔內側...(恕刪)


那是日本某些車輛不多的路線,才會被警察攔。

之前去東京首都高,車子多到不行,還不是要開在內側。

8924132 wrote:
所以,您也是在說警...(恕刪)

就因為依法行政,所以非超車時,依8-1-3行駛內側車道為合法用路
看到小賢子 wrote:
就因為依法行政,所...(恕刪)

真要是「權利」的話
您應該能喊「我開最高速限,前面的通通讓開」

不能的話,您只是在「幻想」


沒有109的罰單
您要怎麼開110?
Gullit168 wrote:
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
...(恕刪)

同樣的錯誤無限迴圈?
依據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前面是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個條件
又漏掉條件了, 是在 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才得以 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
請 注意時空 ,要有路權觀念
明文規定 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因為"超越前車"才取得路權,使用這個車道 (權利)
時空是在進入這個車道之後,有權利之後產生遵守義務! 才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法規明訂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因為超車取得路權, 進入內側車道! 有權利使用"內側車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結束,不再超車了喪失路權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怎麼反過來拿多少公里要去判別 中/內車道"路權"?????
拿法規沒有東西(車速多少公里)? 要何依法行政?? 法規沒有的東西怎麼變成依據???, 請依據法規!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法規明文的是"最高速限"! 這是路邊的速限標誌 !
法規授權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這根本就不是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條文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速限為無條件遵守義務!

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那就要看主管機關改變了速限, 改變後這個車道速限是那一種 ? 才無條件遵守

完全弄錯 速限標誌 VS 用路人車速 之間的相對關係!

Gullit168 wrote:
正常版: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規則不使用"應"而使用"得",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恕刪)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可以這樣拆字?
分成(1)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拿掉『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置換為『"不"』

不得以 是 : 拿掉『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置換為『"不"』?????

所以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VS 《行駛於內側車道》得以分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不知道在那個車道上 ??????←飄在空中跑出最高速限?
不知道何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速限規定?

又漏字了,"那一種速限行駛"? 又不見了? 車道是沒有速限嗎 ??? 不是要遵守速限嗎?怎麼把速限拿掉了?
企圖把 原本聯結"得以"的"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拿掉, 讓"得以"直接 接上 "行駛於內側車道"???
但書 限縮解釋 都說過 N次??? 卻仍然是擴張解釋/倒推解釋 違反但書規則
又玩弄文字的排列組合 ?
"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 請注意時空!
速限不見了, 被置換為不行駛○○車道?
速限 和 車道 是相對的嗎? 可以這樣換? 這毫無邏輯次序!
前面的本文已經在超車了, 已經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了!已經在超車道的事實要如何抹掉不發生???
以"最高速限行駛"去抹掉"超車道""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不可能, 超車道一直都有速限! 本來就有最高速限!
沒有超車道路權(權利), 是不可能產生 "速限"義務 !

無論遵守義務是那一種? 就算義務是"最高速限行駛"仍然是超車道!(權利依然存在) 不"最高速限行駛"? 還是超車道(權利依然存在)沒有改變!
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是因為沒有權利使用這個車道
已經在超車道的事實(權利)仍然存在! 要如何維持原車道? 退回中線車道嗎? 位置已經在內側車道的事實無法改變!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得"表非強制性之義務,有選擇作為或不作為。 反之,應 表達強制之意
但書 限縮解釋要說 N次??? 卻仍然是擴張解釋/倒推解釋 違反但書規則

您的"得以"是可以"逐水草而居"的 , 隨意搬來搬去 , 已經不是原來的法規了
法規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並非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Gullit168 wrote:
規則不使用"應"而使用"得",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並不是, 改速限是主管機關的權則
這是法規授權予 "主管機關"去改速限
改速限之前,只能抓超速! 改速限之後, 不只抓超速,還能抓未達最高速限!

不是用路人能自行選擇速限!

速限被改之後!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Gullit168 wrote:
H大大版:
一條法規如同細胞分裂般
不僅一分為二,還發生基因突變
...(恕刪)


DNA 本來就是雙股螺旋 , 3'端和 5'端 嘌呤 和 嘧啶 本來就是相對組成 鹼基對
當DNA開始複製時,解旋酶將雙股的DNA分開成兩個單股
5' C-G-T-T-G-A 3'
3' G-C-A-A-C-T 5'
如同 權利相對於義務 , 規則相對於罰則,
鹼基配對 A←→T , C←→G 是不會變的 , 此種互補鹼基之間可逆且具專一性

重新組合起來並沒有改變

上面將"得以"搬了位置, 換位置? 鹼基配對 A←→T , C←→G 就改變了
漏字了,"那一種速限行駛"? 又不見了? 遺失了某些 鹼基對
這才當然會造成 基因突變

Gullit168 wrote:
本來法規為
1.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H大大之細胞分裂突變版
1-1.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這是看不懂鹼基對 ,以為 5' C-G-T-T-G-A 3' 和 3' G-C-A-A-C-T 5' 不一樣???
不知道 互補鹼基之間可逆且具專一性

這仍然在法規當中 , 全部依據法規
這依據三條法規
(1) 高管規則 6 ,車速與車距 有 2:1 的比值,無55m車距 是不可能110km行駛
(2) 高管規則 8-1-3 但書條件"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若不成立? "最高速限行駛"就成立了!
錯誤以為所有的車流都是"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的 F自由車流, 而沒有S同步車流? 或 J廣域壅塞車流 ?
以為車流全都是LOS A 車距都超長? 以為車流堵塞的LOS D 不存在?

(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內側車道特別速限"最高速限"行駛若不成立! 速限當然回到原則法,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Gullit168 wrote:
我只是請你解釋但書的"得"代表的另一個選擇是什麼?
結果在本段生出一個錯誤且不存在的1.1法規
出現兩個條件、出現兩個"得以",代表有兩個法規、四個選擇(兩個作為、兩個不作為)
想蓋掉舊的錯誤論述,只能一直用新的錯誤論述蓋
...(恕刪)

內側車道特別速限"最高速限"行駛若不成立! 速限當然回到原則法,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因為 不了解 原則法與例外法 , 不了解 法規之"適用"
又在玩 文字 排列組合 ???? 您慢慢玩無妨

這些說法已經說很多年了, 從來沒有改變過 .
何來想蓋掉舊的錯誤論述,只能一直用新的錯誤論述蓋?

這不過是您自己最新的排列組合, 但書禁止倒推, 您說的東西都不是現行的法規 , 麻煩回到現行法規的範圍內
也麻煩請注意一下前後邏輯次序, 看沒邏輯的東西完全看不懂?
麻煩翻譯成正常的邏輯
8924132 wrote:
真要是「權利」的話...(恕刪)

雖然是複製圖,,我還是說,你可以把你的高見訴說給主管機關聽!
不能說我在超車,前面的車通通讓開,難道你以爲速度越快路權越大嗎?
現行制度非超車時,依8-1-3行駛內側車道不違法!
herblee wrote:
同樣的錯誤無限迴圈?
又漏掉條件了, 是在 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才得以 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


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




原來你閱讀有障礙...
難怪....



herblee wrote:
"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 請注意時空!
前面的本文已經在超車了, 已經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了!已經在超車道的事實要如何抹掉不發生???


對外側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對中線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對內線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本文只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七個字,你居然可以生出『已經在超車』??

又開始創造"錯誤"的邏輯了

H大大的錯誤大樓

第一層
因為法規文字"應"與"得"搞不清楚
所以把高管規則8-1-3但書,錯誤解釋為強制性遵守的『速限』規定

第二層
因為法規文字"應"與"得"效力錯誤區分
只好創造不存在的"得以"法規
H大大之細胞分裂突變版
『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第三層
因為無法解釋"得"的不作為選擇,只好創造法規毫無描述的行為
車輛瞬間移動到內側車道,好自己催眠說沒有維持原車道的選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了』???




讓不讓應該是自己決定

個人的開車習慣吧!

最怕看到的是併行車輛

尤其是 小車+大車+大車 平行排在一起

我都遠遠的在中線跟 越跟越慢越遠

真佩服那台小車的勇氣

要超車就快一點 不要怕超速

不然就慢一點移到中線大車後面

怎麼都不怕中間的大車稍微偏左呢?


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

該快的時候要快

看到小賢子 wrote:
雖然是複製圖,,我還是說,你可以把你的高見訴說給主管機關聽!

是您在01說「因地制宜」的
您回不出來哪裡優秀
應該是您去問
怎麼變成要小弟去跟高公局說?

距離不會縮短
有什麼好處?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能說我在超車,前面的車通通讓開,難道你以爲速度越快路權越大嗎?

您要不要「回憶」一下
是誰在罵


看到小賢子 wrote:
現行制度非超車時,依8-1-3行駛內側車道不違法!

事實就是不用「最高速限」
也不會開單


您怎麼開「最高速限」?


Gullit168 wrote:
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恕刪)

同樣的問題再說一遍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沒寫多少公里!
怎麼反過來拿多少公里要去判別 中/內車道"路權"?????
拿法規沒有東西(車速多少公里)? 要何依法行政?? 法規沒有的東西怎麼變成依據???, 請依據法規!

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法規明文的是"最高速限"! 這是路邊的速限標誌 !
法規授權主管機關改變速限! (但書限縮解釋!)
這根本就不是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條文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速限為無條件遵守義務!

進入了這個車道之後 , 才可能去遵守這個車道的速限義務 !
那就要看主管機關改變了速限, 改變後這個車道速限是那一種 ? 才無條件遵守

完全弄錯 速限標誌 VS 用路人車速 之間的相對關係!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規則不使用"應"而使用"得",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
駕駛者????駕駛者決定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以為只有駕駛人要守法? 主管機關不必依法? 還把"速限"的決定權丟給駕駛人自行決定???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可以這樣拆字?
分成(1)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2)拿掉『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置換為『"不"』

不得以 是 : 拿掉『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置換為『"不"』?????

所以 ,本來是同一句話的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VS 《行駛於內側車道》得以分家?????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不知道在那個車道上行駛 ??????←飄在空中跑出最高速限?
不知道何種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內側車道沒有速限規定?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作為
"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前方根本沒有 "得以" ,也完全不是法規 (此非不作為)
"得以"能"得以"到本文去???? 本文根本沒有"得以" ○ ○ ● ●?
再次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 得以○○明明在但書 ,還能倒推解釋到本文去? 變成不行駛? 完全對不起來不知所云
速限(義務)要如何相對車道(路權)? 完全對不起來

依照正常邏輯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作為
得以二個字後面接的就是"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若是 不作為 → 不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是拿掉速限?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行駛內側車道

不是將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換成 "不"???

請問您的不作為是什麼 ?

Gullit168 wrote:
對外側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對中線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對內線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本文只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七個字,你居然可以生出『已經在超車』?? ...(恕刪)

請依據法規
前面說過太多次了,依據"路權"
這樣說只顯示您毫無路權觀念
法諺: 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法規區分車道,排除中/外車道)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車道,才可能遵守內側車道之速限!

當"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生時 , 車當然是 『已經在超車』!

Gullit168 wrote:
又開始創造"錯誤"的邏輯了
H大大的錯誤大樓
第一層
因為法規文字"應"與"得"搞不清楚
所以把高管規則8-1-3但書,錯誤解釋為強制性遵守的『速限』規定
...(恕刪)

真清楚? 清楚套用文字, 不知主管機關有速限的選擇
用路人強制性遵守的『速限』法規授權主管機關有二種速限可選擇作為或不作為 又有什麼關係?

居然不知道速限的法規有二條
(1)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2)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Gullit168 wrote:
第二層
因為法規文字"應"與"得"效力錯誤區分
只好創造不存在的"得以"法規
H大大之細胞分裂突變版
『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毫無前後邏輯, 到底在說什麼???
因為法規文字"應"與"得"效力錯誤區分
只好創造不存在的"得以"法規

前提與其結論,完全無法合理連結, 不知道在說什麼 ?

反之, 在 法規 高管規則6 以及HCM2000 都能找到證明
證據在高管規則6: 以及 圖表FFS110那條線, 和 LOS C最大值(16pc/km/ln)的交會處 , 其實車速已往下掉了


Gullit168 wrote:
第三層
因為無法解釋"得"的不作為選擇,只好創造法規毫無描述的行為
車輛瞬間移動到內側車道,好自己催眠說沒有維持原車道的選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了』???
...(恕刪)

當然, 解釋再多也是浪費時間 , 都是所謂 "無法解釋"得"的不作為選擇?"
躲在邏輯誤謬的後面? 儘發些邏輯錯誤不知所云東西?
您自己高興就好了

因為無法解釋"得"的不作為選擇,只好創造法規毫無描述的行為
車輛瞬間移動到內側車道,好自己催眠說沒有維持原車道的選項

無法解釋"得"的不作為選擇? 就寫於高管規則 6 及 高管規則5
這個 前提無法解釋"得"的不作為選擇,與其結論"車輛瞬間移動到內側車道,好自己催眠說沒有維持原車道的選項" , 兩者完全無法合理連結

拿 速限 對應車道? 明明每條車道都有"最高速限"?

和"路權"有沒有發生, 有什麼關係 ?

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的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大概就是這種邏輯了

沒邏輯的東西完全看不懂?
再翻譯也不會變成正常的邏輯

莊子:「曲士不可以語於道者,束於教也。」


8924132 wrote:
能開110的不回中...(恕刪)

感謝大大的翻譯,以5分鐘內測得的車輛數,去推算當時的車流量在1小時內會有幾台車經過的意思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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