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白虎哥 wrote:
哥之前在日本 佔內側...(恕刪)
那是日本某些車輛不多的路線,才會被警察攔。
之前去東京首都高,車子多到不行,還不是要開在內側。
Gullit168 wrote:
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正常版: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規則不使用"應"而使用"得",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恕刪)
Gullit168 wrote:
規則不使用"應"而使用"得",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Gullit168 wrote:
H大大版:
一條法規如同細胞分裂般
不僅一分為二,還發生基因突變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本來法規為
1.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H大大之細胞分裂突變版
1-1.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Gullit168 wrote:
我只是請你解釋但書的"得"代表的另一個選擇是什麼?
結果在本段生出一個錯誤且不存在的1.1法規
出現兩個條件、出現兩個"得以",代表有兩個法規、四個選擇(兩個作為、兩個不作為)
想蓋掉舊的錯誤論述,只能一直用新的錯誤論述蓋
...(恕刪)
herblee wrote:
同樣的錯誤無限迴圈?
又漏掉條件了, 是在 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才得以 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
herblee wrote:
"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 請注意時空!
前面的本文已經在超車了, 已經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了!已經在超車道的事實要如何抹掉不發生???
看到小賢子 wrote:
雖然是複製圖,,我還是說,你可以把你的高見訴說給主管機關聽!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能說我在超車,前面的車通通讓開,難道你以爲速度越快路權越大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現行制度非超車時,依8-1-3行駛內側車道不違法!
Gullit168 wrote:
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有55m車距這個條件之下)
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恕刪)
Gullit168 wrote:
對外側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對中線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對內線車道的車輛而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本文只寫『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七個字,你居然可以生出『已經在超車』?? ...(恕刪)
Gullit168 wrote:
又開始創造"錯誤"的邏輯了
H大大的錯誤大樓
第一層
因為法規文字"應"與"得"搞不清楚
所以把高管規則8-1-3但書,錯誤解釋為強制性遵守的『速限』規定
...(恕刪)
Gullit168 wrote:
第二層
因為法規文字"應"與"得"效力錯誤區分
只好創造不存在的"得以"法規
H大大之細胞分裂突變版
『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Gullit168 wrote:
第三層
因為無法解釋"得"的不作為選擇,只好創造法規毫無描述的行為
車輛瞬間移動到內側車道,好自己催眠說沒有維持原車道的選項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已經進入超車道(內側車道)了』???
...(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