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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黃色小鸭 wrote:
katana057 wrote:
好笑了,人家主管機關說的"立法目的"是8-1-3的"超車道",與"法源基礎規則順序",
阿你說不能變換車道、超車的隧道,也違反立法目的,

不小心多採了一點,安全距離到了,當然要放慢,當然是範圍,
而雪隧給的範圍是60~90,違反個X啦


好笑了,你怎會單純到以為只有8-1-3才有交通順暢、最高效率、行車安全立法目的???

好笑了,你怎會認為開60成後方堵塞 沒違反交通順暢、最高效率、行車安全的立法目的???

好笑了,你怎會天真到我以為開60違規???


60致堵塞,那廣播廣假的廣好玩的,
也是啦,的確很多人當作廣好玩的。

一文一條主義,懂不?
不懂請陳兄跟你說,

不想懂,那請不要跟我說話。
katana057 wrote:
60致堵塞,那廣播廣假的廣好玩的,
也是啦,的確很多人當作廣好玩的。

一文一條主義,懂不?
不懂請陳兄跟你說,

不想懂,那請不要跟我說話。

60依法只能開外線 卻在隧道內線開60 有無違立法本意?

如果60無違反交通順暢、最高效率、行車安全立法目的 為何要廣播?

還是你要說廣播是其他原因?

再來
全文總主義,懂不?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不懂請交通部跟你說
陳阿瓜~ wrote:
可是我是想問法律上「違反立法目的是否直接等於違反該法」?

katana057 wrote:
是啊,你去參加跑馬拉松全程用走的,會算沒有參加嗎?
不會,還是有參加,但違法本意。

如違反立法目的等於違法 高公局應可依法舉發 為何他要說「雖未規定」?
想知道「違反立法目的等於違法」 是出自何處 謝謝

katana057 wrote:
那我以你真的有去看一文一條主義來提問,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是不是符合你對目前內車道的認知?

你還是要我解釋就對了
現行法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立法目的: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如果是你說的80法律:
情境:中線車道有10輛車速皆為70 內側車道無車
第11輛車可主張以80的速度持續行駛內車道直到超完10部車
過程中即使後方有時速85的第12車 則第11車亦不違法

但如為現行法律 這樣不是違反最高效率?
前方沒車的狀況下 要是被警察看到你以80開內線超10部車
後面還有85的車 那第11車還沒超完就吃紅單啦!!?
違反 1. 最高速限 2. 堵塞後車
這都是你的80法律中所沒有規定的
這也跟現行法律 也就是我的認知 不太一樣



陳阿瓜~ wrote:
如違反立法目的等於違法 高公局應可依法舉發 為何他要說「雖未規定」?
想知道「違反立法目的等於違法」 是出自何處 謝謝

出自他大腦啊

陳阿瓜~ wrote:
如果是你說的80法律
如中線車道有10輛車速皆為70 內側車道無車
第11輛車可主張以80的速度持續行駛內車道直到超完10部車
過程中即使後方有時速85的第12車 則第11車亦不違法

但如為現行法律 這樣不是違反最高效率?
前方沒車的狀況下 要是被警察看到你以80開內線超10部車
後面還有85的車 那第11車還沒超完就吃紅單啦!!?
這也跟現行法律 也就是我的認知 不太一樣

這你白問了

沒看我前面問類似的問題他根本不敢回答

他只會回你80開內線超10部車沒違規
黃色小鸭 wrote:
出自他大腦啊



黃色小鸭 wrote:
這你白問了
沒看我前面問類似的問題他根本不敢回答
他只會回你80開內線超10部車沒違規

因為他要我說認不認同80那條啊
那我就回答他 不然又要被說逃避問題

陳阿瓜~ wrote:
因為他要我說認不認同80...(恕刪)


不用理他那法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他的自創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不在此限。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是立法院通過的、【高管規則】是行政院通過的
根據法律位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高管規則】

他的法律牴觸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範,法條自動無效

陳阿瓜~ wrote:
如違反立法目的等於違法 高公局應可依法舉發 為何他要說「雖未規定」?
想知道「違反立法目的等於違法」 是出自何處 謝謝


為什麼要說「雖未規定」因為之後是截然不同的結果,
為什麼不說「並未違規」因為他們不敢這樣斷言。

陳阿瓜~ wrote:
你還是要我解釋就對了鬼
現行法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立法目的: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對,最高效益當然不包括誤差範圍。

陳阿瓜~ wrote:
如果是你說的80法律:
情境:中線車道有10輛車速皆為70 內側車道無車
第11輛車可主張以80的速度持續行駛內車道直到超完10部車
過程中即使後方有時速85的第12車 則第11車亦不違法


對,我也說過慢速差超車並不違法,且交通科也答不出來,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97,c1.php?Lang=zh-tw

陳阿瓜~ wrote:
但如為現行法律 這樣不是違反最高效率?


是的,沒錯,連交通科都答不出來了。

陳阿瓜~ wrote:
前方沒車的狀況下 要是被警察看到你以80開內線超10部車
後面還有85的車 那第11車還沒超完就吃紅單啦!!?


不吃,因為情況有點類似交通壅塞,(規則8-2交通壅塞不受此限)
如果明明可以超車,卻以70跟在中線(第一台車就違規了,後面居然跟著違規),
且沒有他車行駛的安全距離,除了太閒或故意擾流,我真的想不到其他解答。

陳阿瓜~ wrote:
違反 1. 最高速限 2. 堵塞後車
這都是你的80法律中所沒有規定的
這也跟現行法律 也就是我的認知 不太一樣


1. 不違反,他是正在超車,
2. 超車者堵塞後車,確實也無解。
80至速限並不是單指80,是你理解錯誤。

陳阿瓜~ wrote:
黃色小鸭 wrote:
這你白問了
沒看我前面問類似的問題他根本不敢回答
他只會回你80開內線超10部車沒違規

因為他要我說認不認同80那條啊
那我就回答他 不然又要被說逃避問題點點點


你知道"一文一條主義"是"明文規則"對吧,
你可以看看他上面的引言,不知道從哪變出的全文總主義,
你比較有在溝通,
其他人...我真的不予置評...
Gullit168 wrote:
不用理他那法條
道路...(恕刪)

因為他問我他的80法條合不合我認知
我說不符合 代但我沒解釋就說我逃避問題 所以我就解釋一下以利溝通

katana057 wrote:
為什麼要說「雖未規定」因為之後是截然不同的結果,
為什麼不說「並未違規」因為他們不敢這樣斷言。
對,最高效益當然不包括誤差範圍。

我是想知道違反法律目的 = 違法的出處...
是從你的書裡面來的嗎

katana057 wrote:
對,我也說過慢速差超車並不違法,且交通科也答不出來,
http://www.hpb.gov.tw/files/80-1000-1397,c1.php?Lang=zh-tw

交通科黃先生他不是一直說違法嗎? 因為堵塞後車呀

katana057 wrote:
不吃,因為情況有點類似交通壅塞,(規則8-2交通壅塞不受此限)
如果明明可以超車,卻以70跟在中線(第一台車就違規了,後面居然跟著違規),
且沒有他車行駛的安全距離,除了太閒或故意擾流,我真的想不到其他解答。

以現行法律是會吃罰單的呀
因為1.堵塞後車 2.未達110 3.我已假設內車道無車故無交通壅塞

katana057 wrote:
1. 不違反,他是正在超車,
2. 超車者堵塞後車,確實也無解。
80至速限並不是單指80,是你理解錯誤。

我說違反是依現行法律 並不是依80法律 沒有理解錯誤
且80只是假設 80~109的車速以現行法律 皆違反現行法律1.堵塞後車 2.未達110
陳阿瓜~ wrote:
我是想知道違反法律目的 = 違法的出處...
是從你的書裡面來的嗎


違反法源基礎與"路權共用"給予的順序。
(請google通行權、路權與道路使用正當性 - 交通學系 - 中央警察大學,裡面有路權共用的癥結點,可以看看)

陳阿瓜~ wrote:
交通科黃先生他不是一直說違法嗎? 因為堵塞後車呀


請詳細看完全文,違規是指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
並不是如有安全距離未"加速"駛回,
且照法來看要超越前車回原動線,
是前車要與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不然就是硬卡讓後車煞車保持安全距離了...

陳阿瓜~ wrote:
katana057 wrote:
不吃,因為情況有點類似交通壅塞,(規則8-2交通壅塞不受此限)
如果明明可以超車,卻以70跟在中線(第一台車就違規了,後面居然跟著違規),
且沒有他車行駛的安全距離,除了太閒或故意擾流,我真的想不到其他解答


以現行法律是會吃罰單的呀
因為1.堵塞後車 2.未達110 3.我已假設內車道無車故無交通壅塞


不會,是在超車不會。
因為他們不把法源基礎當作參考,也不把欲超車者為優先當一回事,
所以還是最高速限道,比較符合台灣現況。

陳阿瓜~ wrote:
我說違反是依現行法律 並不是依80法律
所以仍違反1.堵塞後車 2.未達110


正在超車不違反,80是依照中線的低速限而來,
且不是單指80是"80至速限內",
法理中超車是指回到原車道,並不變換車道超越就是超車。
katana057 wrote:
違反法源基礎與"路權共用"給予的順序(請google路權共用)。

一文一條主義一GOOGLE就出來了
路權共用好像沒GOO出東西來 (GOO到單車 機車道...)

katana057 wrote:
請詳細看完全文,違規是指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
並不是如有安全距離未"加速"駛回,
且照法來看要超越前車回原動線,
是前車要與後車保持安全距離,
不然就是硬卡讓後車煞車保持安全距離了...
反紅字,不會,是在超車不會。
正在超車不違反,80是依照中線的低速限而來,
且不是單指80是"80至速限內"。

如法律有不清楚則以解釋加以說明
但解釋不清楚應以法律為準 對吧
8-1-3並未提到安全距離 只要堵塞即違規
另先前一男子未達110被開單 法官已有說明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須滿足三條件
1. 小型車
2. 未堵塞後車
3. 達到最高速限
未提到安全距離未駛回的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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