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rard wrote:
很簡單呀...你迴避向右切 你只有二個會發生的可能性
第一會撞到車或人 第二什麼事情都不會發生
不就是二選一了嗎?也就是50%
應該不用說的那麼白了吧....
真的是太簡單了
今天從二樓往下跳,死亡機率是多大
答案:會死50% 不會死:50%
今天從101頂樓上往下跳,死亡機率是多大
答案:會死50% 不會死:50%
買大樂透中獎機率是多大
答案:會中50% 不會中:50%
我真是太雖了.........

子彈打中毛 wrote:
也只是律師說的,僅供參考.
而且國道上的那件事,是後車從後方持續逼近然後危險超車所導致;相較於樓主的事件,那台裕隆一直都是開在樓主的左前方,後車本來就該和前車保持安全車距(包括相鄰車道的前車)
...(恕刪)
becool996 wrote:
律師的確說的不完整,容我補充。
實務處理上,不止可能需負過失致死或致傷責任,甚至還得背上刑法第185之4條肇事逃逸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下引一則最近台北地院判決的部分內容供參(2車未碰撞也可成立肇逃!!!):
(二)...被告明知○○○因伊違規左轉而緊急煞車滑倒,竟未停車查看○○○傷勢,亦未提供必要之協助或救護,逕駕車離去,被告應具肇事逃逸之故意甚明。被告自不得徒以2 車未碰撞為由,卸免刑責。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地肇事致○○○受傷而逃逸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
改寫一下變成:
被告明知機車苦主因伊違規右轉而與樓主汽車擦撞因而倒地,竟未停車查看機車苦主傷勢,亦未提供必要之協助或救護,逕駕車離去,被告應具肇事逃逸之故意甚明。被告自不得徒以2 車未碰撞為由,卸免刑責。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於前揭時、地肇事致機車苦主受傷而逃逸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予依法論罪科刑。....(恕刪)
文斌 wrote:
汽車的行車紀錄器的位...(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