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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是公共而非私人處所車輛應明訂法律價值賠償上限

garfieldp0 wrote:這年代政府應該要保護大多數人的權益, 而非少數人的權益才是王道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國家應該要平等保護全部人民的權益,現在都什麼年代了,怎麼還在鬼打牆二戰期間與之前的法西斯思想!?

憲法的基本規範不提,公元1726年盧梭的”民約論”就已經提出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契約關係,人民盡了義務國家就必須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權;

怎麼,人家買昂貴的進口名車,政府爽抽重關稅錢先收走了,然後人家合法領牌再年年繳牌照重稅才得以”合法上路”,持有名車的成本是很高的,尤其政府年年固定跟人家收大錢,一旦出事就一腳踢開,錢繳得最多但保障卻最少,真的是好公平嘔!

這是王道還是納粹!?
miamivice wrote:
是兩回事
就跟私人豪車在一般道路上用於私用不能跟商業作為等於一樣
那也是兩回事


1. 說說何謂商業用途?

飯店或公司的賓利賓士有接送,招待客戶,吸引訂單的功能,是他公司營運的一台機器, 因此屬於商業用途,要排除在賠償上限之外,如何?

三台法拉利車主停路邊店裡喝咖啡,各種商業合作就在這種老闆間的閒聊促成,他們看了你文章後也覺得委屈,他們也是在做商業行為,跟業務開公司車(他們法拉利也有R開頭)去談事情沒啥兩樣.

而且別忘了,那三台車有彰顯身分財力給對方信心的作用,對談判有幫助,一些對車沒興趣的老闆還是買了豪車,就是因為有這種商業利益考量,這很符合你說的條件, 所以前年事件你有沒有跳出來發文,說這案件在還沒查證出車主用途前,不適合來討論超跑條款?

如上述答案為否,代表你內心根本針對豪車,所謂的商業行為要區分也只是你說說用來包裝的廢言而已.


2.再來,說說為何是兩回事?

你花了一堆文字,但都沒真正解答為何商業用途要不能一併討論

[原本題目是在說日常生活常態性行為]
各種跟豪車同價格的貨品也是日常生活中在你我左右運送, 並非你說的有管制, 真的有管制的是超大型物件並非超貴物件, 就算是超高價機具,比台灣最貴的豪車還貴上數十數百倍, 在運送途中頂多安排個前導車而已


[事實上多數是拿不到拿不齊的天價]
同樣套用於豪車, 保險公司求償的頂多是額度上限, 剩下沒賠完的部分, 豪車車主再私下去跟肇事者討? 得了吧, 現實是, 豪車車主對上兩手一攤的窮人,也只是摸摸鼻子自己吞了,這跟你說的其實根本一樣


商業行為跟私人豪車一樣,受損了保險公司代位求償, 最多都只賠貨主車主到合約保額上限, 而且保險公司都是盡量找理由少賠, 尤其豪車還可算折舊, 貨物可沒在算折舊

保險賠完後不足部分,就只能貨主車主花時間精力去打官司求償,這兩者完全都一樣



3.是否兩回事你又有何資格決定?

套用你說的, 不合你的理不等於不合他的理

別人完全也有資格定義他們的理.

說不定就是有網友認同[不給別人負擔][不讓小錯毀人一生], 然後他們很公平的對路上增加別人負擔的車,物,店很公正的一視同仁, 這就是他們的理

你有沒有想過,支持統一設限的網友其實在這議題的光譜上,反而是比較靠近你們這邊? 前面有些網民回文其實沒什麼反對[不給別人負擔]的想法,他們只是納悶為何只針對很小一部份的負擔源.

最重要的,前面還有網民分析過,只針對豪車根本無法降低負擔,無法減輕精神壓力,根本達不到原題目裡冠冕堂皇的大道理

說到這,你自己的[只豪車設限]方案根本無法解決原題目問題, 你還有臉用[原題目是在說...]來反駁CcCManCcC網友?

我整串看下來,故意用兩分法來討論賠償上限這議題反而是你們這種, 要嘛只能支持對豪車設限, 要嘛就是來亂的反對方

也是,像你們這麼多毛, 切割這個限定那個, 結果你們自己的方案也根本無法解決[不增加他人負擔][小錯不該毀人生]等原題目, 一看就是找各種理由包裝內心的仇富成見.





miamivice wrote:
那是不合你的理不等於不合他的理


這句話很適合送給bd_player,樓主還有你自己
garfieldp0 wrote:
這年代政府應該要保護大多數人的權益, 而非少數人的權益才是王道.


奇文共享!!滿滿台灣價值要獨步全球,屌打國際了!!提什麼 盧梭的”民約論,我記得這是台灣高中才有教到的內容,上次已經刷新了3觀,20各百萬竟然不知道就是2000萬,對台灣的教育程度不用抱希望了,更應該沒聽過盧梭吧。

提"民約論",對於某些人連可能沒聽過太遙遠,強人所難,講聯合國人權宣言比較近代,
台灣不是最愛PLP聯合國,用來指責大陸人權問題.............
第7條內容如下

Article 7.

All are equal before the law and are entitled without any discrimination to equal protection of the law. All are entitled to equal protection against any discrimination in violation of this Declaration and against any incitement to such discrimination.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並有權享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不受任何歧視。人人有權享受平等保護, 以免受違反本宣言的任何歧視行為以及煽動這種歧視行為之害。

反話來說也就是說,法律之前沒有人人平等,就是歧視.............講一堆屁話,就直接講 "我就是仇富/歧視富人的立場,不爽咬我啊!!"

這樣我還覺得是男人比較有種,不是扭扭捏捏像女人般的遮掩。

這是聯合國打臉的........................這年代政府應該要保護大多數人的權益, 而非少數人的權益才是王道.....這就是歧視。
miamivice wrote:
可豪車卻沒相對提高對於公眾的支出


你是第10487987個說這種話的人

有窩,富人買豪車時繳了一堆稅金

我買1000萬的車,裡面有360萬是給政府的稅, 這就是送給公眾的錢

相對於100萬的國產, 因少了部分零件的關稅, 送給公眾的約20

不然我看這樣

所有私家車就依照你們說的, 設賠嘗上限譬如100萬

但是所有的車, 在進口時候, 同樣也只上繳100萬車價的稅, 多的一律免稅

一台原價600萬的S600, 只要繳100萬部位的各種稅費, 100~600部位免稅.

零件進口也是, 最高可徵稅部位比照國產日系零件

保險也是, 甲乙丙丁保費及係數等一律最高比照100萬國產車


要公平公義, 我覺得很好, 我們大家來一起認真的執行公平公義

套用超跑條款網友的話- 要什麼回報就要有什麼付出, 今天這社會要免於超跑豪車的負擔, 那付出放棄超跑豪車帶來的稅費收益也是很合理
吳鉤疑 wrote:
有窩,富人買豪車時繳了一堆稅金

我買1000萬的車,裡面有360萬是給政府的稅, 這就是送給公眾的錢

相對於100萬的國產, 因少了部分零件的關稅, 送給公眾的約20


那這樣豪車損毁不是應該去找政府賠嗎?
法律上應該是非賠不可。不過如果我是有豪車的富人,我會自己買單。
公平乃基於實質平等
不是形式上的平等
在供大眾一起公用的馬路上
訂定標準
符合絕大多數用路人
所都追求的實質平等
參考這樓吧
賓士國道超車遇阻暴走逼車10公里嚇壞休旅一家四口
另外有人說談生意需要買豪車
那是投資
但看不出這跟這樓內容
交通運輸
有何關係?
il-lee wrote:
賓士國道超車遇阻暴走逼車10公里嚇壞休旅一家四口


這個又怎樣??
不懂?

以前剛開放大型重機騎快速道路
我騎的時候也老舊私家車挑釁阿
尤其那種藍色貨車,騎好好的也沒超車,就好像擋了他全家...

行車紀錄器不發達的年代
我讀書時也是騎著破爛機車,對著後面公車比中指(中港路慢車道..沒事居然叭我)


公眾使用的道路,就應該要遵守法規
100%遵守法規,就不會有責任,就不用賠錢
就像昨天那兩台超跑自己在追,去撞人屁股,我相信那台便宜車沒事的..還能索賠
沒信心100%遵守法規,怕有誤差,請搭大眾運輸

這樣管你是私家豪車,還是業務豪車,火車,甚至飛機跑到路上,都沒你的事
相信30年前大家都是大眾運輸趴趴走居多,不要嫌不方便,是自己被私家車慣壞了
il-lee wrote:
公平乃基於實質平等
不是形式上的平等
在供大眾一起公用的馬路上
訂定標準
符合絕大多數用路人
所都追求的實質平等

用150萬劃分成不一樣的權益,這是實質平等還是形式上的平等?

你的公民老師會哭...
il-lee wrote:...公平乃基於實質平等
不是形式上的平等
在供大眾一起公用的馬路上
訂定標準...
怎麼還在狗屁不通,國家統一的標準就是是否核發牌照,你以為什麼車都可以領牌”合法上路”的啊!?

朋友特別申請進口全新的Polaris越野軍車,以及我們幾個友人努力修復的老古董軍用吉普車,去申請牌照數次都被打回票,那些是有多可怕丶多不安全或多不環保?監理單位根本不需要什麼”特殊理由”就可以不核發牌照,大家還不是連個屁都不敢放,鼻子摸摸”下次再試試”;這有”公平”嘛?沒辦法,這就是國家賦予監理單位管控的公權力,不給牌照就是完全不准開上路,車況再好或外國人怎麼在路上開都不干台灣監理單位屁事!

標準明明白白就擺在所有的人眼前,是哪個眼睛業障太重故意看不到!?

這世上本來就從未有過什麼狗屁”實質平等”這種歪理,每個用路人開的車都不可能完全相同,拿什麼當”公平的標準”,唯一平等的只有法律法規與民權上的”平等”,無論開什麼車合法領牌就都標準一致,所以從頭到尾一直”有問題”的是誰!?

基本法治概念與邏輯都完全沒有,所以就連舉個例子也是狗屁不通;若是有人拿刀去砍人,是刀子有罪丶然後還要去算那把刀是啥品牌值多少錢!?這什麼跟什麼,程度奇差無比也不至於如此吧!?

要鬼扯好歹也找個”接近一點”的,一樣無理取鬧至少還可以逗大家笑笑;比如說昨天新聞報導有三台跑車在高速公路上違規超速競飆,結果兩個朋友互撞大牛撞小牛,修理費大概上千萬,然後經過拍下車禍現場的路人大略是這麼講的:”哈哈,好幾年看沒一次這樣的,互撞活該”;我想大家感覺應該都差不多,這類貨色最好都撞死撞碎別害到其他人就好;即使萬萬一倒楣被波及...乖乖地開被超速追撞會有肇責!?

法規是為絕大多數用路人而設,而非為了機率超低丶理盲丶不負責又違憲的妄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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