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mbomb wrote:
你的舉例我認同!我的...(恕刪)
相信你也知道每台車的錶速都是不準的,所以你不能用沒有科學根據的方法來判定後方車輛是否超速。所以並沒有所謂的"你必須要超速才能超過你前面所謂的「龜車」"這件事情。因為這要由測速照相機來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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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就是因為每台車的表速不同
所以我才會說以「後車」的表速為準
但每個人都應該要有正確的駕駛觀念
在行駛中
你當然要相信自己的表速
遵守交通法規
如果按照「後車」自己的表速
都已達最高速限
前車也就沒有所謂「堵塞」的問題
至於更後面的來車(也就是C車)
他當然也要相信自己的表速
在沒有達到最高速限的情況下
C車當然可以要求前車讓道
但C車自己也就必須承擔實際上可能超速,被測速照相機拍照的風險
2. 要檢舉龜車的話後車並沒有義務要附上自己有沒有超速的照片。因為我的看法是,超速和占用內側車道是兩件八竿子打不著的事情,不能混為一談。超速就是歸超速,占用車道就是屬於占用車道(前提是前車並非正在超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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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並沒有認同佔用內車道的行為
「佔用內車道」確實是一種違規行為
只是要依法律去認定「佔用內車道」的行為人
我不認同的是
前車「未符合」佔用內車道的情形
後車明明知道自己超速
卻還一直要求前車讓道的駕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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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說明一下:
大家所說的「佔用內車道」
一、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
道,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二、還有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的說明: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1、違規行為構成要件:
(1)正常車流。
(2)無特殊原因。
(3)行駛於內側車道。
(4)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
(5)有超車行為。
(6)且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2、違規態樣如下: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http://www.hpb.gov.tw/fox/front/bin/ptlist.phtml?Category=100044
所以「佔用內車道」的行為人應該必須:
1.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
2.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
3.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以上3個要件都符合,才能說別人違規「佔用內車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