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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對高速公路內線車道使用有何見解????

bis0815 wrote:
照法律來講,以最高速限行駛內車道,並沒有占用的問題
違反規定才叫占用...(恕刪)


你說的沒錯,你並沒有違法
但是不違法並不代表,你是有道德禮儀的人

倘若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持續開在內車道的你
我會教導我孩子說:「你長大後開車時,不要像那個叔叔一樣占用超車道噢~」
若孩子問我為什麼?

我會告訴他:「做個有禮儀、懂道德的人,是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道理噢~」

bis0815 wrote:


非也
博愛座設置...(恕刪)


1.原來超車道的設置不是拿來超車的.....中央分隔島上也沒有寫"內側為超車道"

2.另外公車上讓座
有公德心的人是"主動讓座"不需要別人叫

3.請問你有看到我加黑加粗的文字嗎?

龜不龜車 跟時速無關 是跟有沒有跟上車流及影響其他車流順暢有關
HADES LEE wrote:
你說的沒錯,你並沒有違法
但是不違法並不代表,你是有道德禮儀的人

倘若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持續開在內車道的你
我會教導我孩子說:「你長大後開車時,不要像那個叔叔一樣占用超車道噢~」
若孩子問我為什麼?

我會告訴他:「做個有禮儀、懂道德的人,是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道理噢~」


HADES大 您說的也沒錯

不過以小孩子的立場來想 最後一段話小孩子聽的懂嗎?

好像有點沒說服力耶!

應該在多解釋一些何謂"內車道是超車道"的道理才是
bis0815 wrote:
那如果你自己都知道自己超速了
還會不會要求別人讓路呢?


那如果您都這樣認為了

哪天遇到後方來車是救護車或警車的時候

您應該也是不會讓吧!?
過年期間使用高速公路

去程時有點車多
速度維持在接近速限
雖然沿途是可以一直超車
就是沒辦法在真正的超車道上超車
大概那些內線駕駛都在欣賞女神卡卡的DVD吧

回程車少
就一直待在中線
也可以真正利用超車道超車
超完車再回到中線
不過覺得自己像呆子

高速公路內線車道~~還真難用
bis0815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三款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
若您在內車道擋住了一票車子,後方車流越積越多,而您又離前方車流越來越遠時,
還是麻煩行行好,放大家一條生路吧!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dss wrote:
回程車少
就一直待在中線
也可以真正利用超車道超車
超完車再回到中線
不過覺得自己像呆子


有時候敝人也會這樣想耶 認為自己是呆子

一直變換車道幹嘛

要是什麼速度的車就行駛什麼車道的話

就不會有這問題了阿


不論是國道或省道的情形都差不多

主要還是有這樣的分別

像敝人是職業駕駛(就是物流.貨運)

說白點的就是能多送幾件當然最好

難免遇到一些出來散步的

總是會氣到無力 只好自己左閃又閃

畢竟沒那個美國時間去跟人家逼車什麼的
flycode wrote:
2. 時速表不準,不符合國家標準,卻又以為以最高速限行駛!

時速表的國家標準容許一定範圍的誤差,
我也寫給大師您看過好多次了,
大師您一定不是故意選擇性遺忘,畢竟貴人多忘事啦!

請容我再次幫您恢復記憶

==============================================
中華民國速率計檢驗公式:

儀表顯示之速率(V1); 真實速率(V2)
0 < V1-V2 < (V2/10) + 4km

舉例: 真實速度100km/h時,儀表版顯示100~114km之間都是合格的
若您無意跟上車流,煩請離開內車道,別讓大家在您後方排隊,感恩~
ryan730419 wrote:
那如果您都這樣認為了

哪天遇到後方來車是救護車或警車的時候

您應該也是不會讓吧!?


你可以看一下法律怎麼規定的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
高(快)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
若您在內車道擋住了一票車子,後方車流越積越多,而您又離前方車流越來越遠時,
還是麻煩行行好,放大家一條生路吧!


執法認定標準
三、取締項目:各項違規構成要件及違規態樣等逐項分述如下:
(四)小型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未駛回原車道未以最高速限行駛(高管規則8-1-3):
超車後,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且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五)車輛使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堵塞超車道行車(處罰條例33-2):
超車後,行駛速率低於最高速限使用內側車道,有適當安全距離(前方約100公尺及緊臨車道前後方各約100公尺以上)未駛回原車道,致使後方車輛受阻塞而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所以,所謂的堵塞,是未能以最高速限行駛
這裡討論的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3款「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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