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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違規在先但對方肇事逃逸(已提告)

tt_koupe wrote:
4.車鑑會的車禍事故鑑定(恕刪)


這個遠超過匹夫的認知了!!!!!!!!!!!!!!!!!!!!!!!!!!!!!!!!!!!!!!!!!!!!!!!!!!!!!!!!!!!!!!!!!!!!!!!!!!!!!!!!!!

沒碰撞的兩車,車鑑會要鑒定啥?

就自摔,一方車禍事故鑒定個屁? 汽車又沒侵犯路權!!

好像是專家啊????
那我想請問一下前面說沒肇逃的各位....
如果今天的情況是前方汽車緊急煞車...後方機車跟著急煞導致機車轉倒(人有受傷)
但是因為轉倒並沒有造成汽機車的碰撞...這樣的話汽車只是停著看看然後就自行開走
算不算肇逃呢?
chiachanghsu wrote:
那我想請問一下前面說...(恕刪)

不算 
本來就要保持安全距離
這問題顯得很__寶
廢話一卡車 wrote:
這個遠超過匹夫的認知...(恕刪)


拍謝!是超過你的認知了,也超過這樓裏的很多網友的認知了.

另外,車禍事故鑒定不是個屁, 不理會車禍事故鑒定的肯定是個屁,除非當事人有更有利的證據證明車鑑會的鑑定不夠完備並且推翻.
機車不是一定不能左轉。
followeye wrote:
回文太多,懶得看完,...(恕刪)
chiachanghsu wrote:
如果今天的情況是前方汽車緊急煞車...後方機車跟著急煞導致機車轉倒(人有受傷)
但是因為轉倒並沒有造成汽機車的碰撞...這樣的話汽車只是停著看看然後就自行開走
算不算肇逃呢?...(恕刪)

先說樓主和你的例子,在大法官釋憲案777號後到重新修法前,都是無罪的(除非法官比大法官還大,可駁回釋憲令),就算有碰撞,只要無肇責,還是無罪,所以不用再爭執了。樓主和你的例子,目前判肇逃的機率幾近於零,檢查管基本上也不會起訴的。重要的釋憲文字截錄於下:
除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之事故為該條所涵蓋,而無不明確外,其餘非因駕駛人之故意或過失所致事故之情形是否構成「肇事」,尚非一般受規範者所得理解或預見,於此範圍內,其文義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此違反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至於釋憲之前,可能會怎麼判?(大部網友討論的都以不考慮釋憲狀況下發文)
就算釋憲之前也不是沒碰撞,就沒有肇逃,要看對方車輛有無違規或其(危險)行為而定。
以樓主的案例,對方無違規只是正常的開車,也沒急衝嚇到樓主。純粹就因樓主看到車子急煞摔車。那麼對方車子就是路人甲。
你的例子,前方車子急煞致後方機車摔車(無碰撞),前方車子離開現場是否算肇逃,要由法官case by case判定,無法在這裡斷定。
要跟樓主的例子比擬,你的例子應改成這樣:
情況是前方汽車順順的開車(無違規無突發行為)...後方機車疏於注意前車距離過近,待發現時急煞導致機車摔倒(人有受傷)但沒有造成汽機車的碰撞...這樣的話汽車只是停著看看然後就自行開走算不算肇逃呢?
看出問題的差異性嗎?
後方機車自摔和前方車有否因果,假設有(除非前車自認有,實際上很難判定)
法官是否一定判定無違規無突發行為的前車只是路人甲?礙於台灣法官可能有恐龍,沒有絕對。
美女開著千萬超跑,旁邊機車駕駛看到腦門充血,心臟病發,摔倒在地,美女算不算肇事?自摔車主要牽拖和美女有因果,是可能有因果但合理嗎?
還好,己釋憲暫時不怕恐龍了,希望這條法能修得更明確更合理,免得類似的問題老在01蓋高樓。
我還是那一句話,不論是否路人甲或肇責,看到有人受傷,都應該以救助為先。但這是以道德層面範圍,不應以法律規範。法律上的肇逃規範,確實應該如憲所言應更明確和合理,一年以上和吊照的刑責,在情節輕微者,是也太重了,這也造成傷者是100%肇責且受傷輕微,卻以要脅離開現場者巨額賠償者眾,己失法律之公義和比例原則。(情節輕微:認為事不關己、己確認受傷輕微,對方表示沒事而離開,事後卻被提告肇逃等等)
tt_koupe wrote:
既然已經提告,那麼檢...(恕刪)
104樓
樓主沒回應了

沒有後續啦???
chiachanghsu wrote:
那我想請問一下前面說沒肇逃的各位....
如果今天的情況是前方汽車緊急煞車...後方機車跟著急煞導致機車轉倒(人有受傷)
但是因為轉倒並沒有造成汽機車的碰撞...這樣的話汽車只是停著看看然後就自行開走
算不算肇逃呢?.(恕刪)


肇逃!!!

反過來想~~~為何汽車駕駛會知道後方機車轉倒?並且下車查看?
肯定是心虛自己的緊急剎車?

不是嗎?
曉杯子 wrote:


肇逃!!!

反...(恕刪)

你緊急煞車時不會擔心後面撞上來嗎?
可能犁田有發出聲音或慘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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