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rblee wrote:'未依規定使用車道...(恕刪) 為何三個車道小型車都能用最高速限110行駛,卻在規則8-1-3中單獨提出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為何不說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中線車道?為何不說小型車於不堵塞時,得以最高速限行駛外車道?這就是規則在分配車道的使用!還是你要告訴大家只能用「最高速限超車」?你不是常提最高速限不是指車的表速?那有超車行為,又如何用你不同意的車表上的車速來認定是達到最高速限?進入超車道有超車行為但開不到110的,算是「未依規定行駛車道」嗎?依據你的最高速限不是車表速的邏輯恐怕是違規了!只有內側車道不受大型車的慢速干擾,所以要求小型車、不堵塞、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這是駕駛人遵守條件的「義務」,才有內側車道的「權利」!這個跟超車道的超車行為無關,別把規則跟法律33-2扯在一起了!你最愛提的日內瓦公約,「台灣」並沒違約,內車道為超車道是事實,並沒否定!只是台灣提供了另一種用路方式而已,就跟你最愛提的德國,不也把部分高速公路變成無速限的意思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