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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烏龜車,除了找空隙超車之外還能怎麼辦? 有方法了!!


katana057 wrote:
賴皮?拿出法源基礎來對叫做賴皮?
你的才叫賴皮好嗎,

前面我也說超速就得罰好嗎,
顯然你有漏看文,

超速不保持安全距離得罰啊,什麼叫當作沒看見,

"路權共用"順序是一大問題好嗎,
法源基礎已經給了順序,但你們偏偏就要喧賓奪主。

還有你的回文,老是空一行,並沒有比較厲害,
我個人覺得GULLIT與陳兄還比你好一點。

哈哈

又在自以為了

法源基礎不是你說的那樣

把超車優先解釋成【前車要讓後方欲超車的車】

早就想糾正你了:

正因為80+可以用內線超車

所以勢必會擋到110的車

110的車要在80+的車後方等待 這才叫超車道 超車路權優先的原因

你弄反了才會變成毒果樹


說實話你比h和K好一點

黃色小鸭 wrote:
哈哈

又在自以為了

法源基礎不是你說的那樣

把超車優先解釋成【前車要讓後方欲超車的車】

早就想糾正你了:

正因為80+可以用內線超車

所以勢必會擋到110的車

110的車要在80+的車後方等待 這才叫超車道 超車路權優先的原因

你弄反了才會變成毒果樹


說實話你比h和K好一點


謬誤,不好笑喔,
80+在別的車道超車,
後車也只能等待啊。

katana057 wrote:
並不是喔,那本是2012...(恕刪)

所以參考書比法律重要?
也難怪你會把建議當法律了,
慢慢的在01凹吧~

繼續看戲。
陳阿瓜~ wrote:
一、有關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說明如下:
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
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且可繼續行駛內側車道,
但為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
"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以上是你在409樓貼的主管機關回覆
他說「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耶
如未規定 何來違反之可能?


之前還有別的回函有提過,立法目的,
且都是在"建議"二字之前,代表是屬實情事。

105年8月2日

三、有關是否需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然"前揭法規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因此,為維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儘速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陳阿瓜~ wrote:
katana057 wrote:
聽了"法理"也堅持不讓,


我是聽從主管機關的建議
用路時我是會禮讓的


這樣就好了啊。

katana057 wrote:
謬誤,不好笑喔,
80+在別的車道超車,
後車也只能等待啊。

詭辯,不好笑喔,

別的車道有規定後車須以110行駛?
katana057 wrote:
之前還有別的回函有提...(恕刪)

阿就沒規定啊..........
只是與立法目的不合 這樣不算違規啊

不然超速也與立法目的不合啊 你怎不說超速...
超速是指110以上喔 不論寬容值
katana057 wrote:
之前還有別的回函有提過,立法目的,
且都是在"建議"二字之前,代表是屬實情事。

105年8月2日

三、有關是否需禮讓超速車超速行駛內側車道一節,如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發現後方有更高速之車輛逼近,相關法令雖未規定須禮讓後車,然"前揭法規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因此,為維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建議您於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在安全的情況下儘速駛回中線(中內)車道。

80開中線和80+內線超車有無違【"法規立法目的",旨在發揮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

所以80開中線和80+內線超車中不讓後車違規了???

因此80開中線和80+內線超車可以維持高速公路行車順暢及維護您自身行車安全???

結論:
110會影響高速公路使用之效率和行車順暢及自身行車安全?

但80卻不會???

痾...邏輯又錯亂了...

陳阿瓜~ wrote:
阿就沒規定啊..........
只是與立法目的不合 這樣不算違規啊

不然超速也與立法目的不合啊 你怎不說超速...
超速是指110以上喔 不論寬容值


是違反但不罰...

前面有說啊,但不是對你說,
超速就開罰啊,
另外法條是說最高速限喔,
低於1就是違法,
你怎麼不說說多數人都為了便利走在法律邊緣。
我有一點想問清楚
法律上 如違反立法目的 是否可直接等於違反該法?

另外
承接k大你的想法 開115的前車跟119的後車且115不讓
兩車是同時違反8-1-3的立法目的
115: 違反交通順暢、最高效率、行車安全的立法目的
119: 提倡「交通順暢、最高效率、行車安全」來讓車 並不代表鼓勵超速 故也違反立法目的
所以兩車都違反 為何只要求前車讓車呢

註:在前車實際速度(非表速)已大於或等於最高速限的前提下 後車必超速 這是一定的吧!!!!
陳阿瓜~ wrote:
我有一點想問清楚
法律上 如違反立法目的 是否可直接等於違反該法?


違反規則沒有罰則,台灣人根本沒遵守過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8條第二款,
也不可能完全遵守。

陳阿瓜~ wrote:
另外
承接k大你的想法 開115的前車跟119的後車且115不讓
兩車是同時違反8-1-3的立法目的
115: 違反交通順暢、最高效率、行車安全的立法目的
119: 提倡「交通順暢、最高效率、行車安全」來讓車 並不代表鼓勵超速 故也違反立法目的
所以兩車都違反 為何只要求前車讓車呢


有妨礙他人才叫做違反交通順暢、最高效率,
至於立法目的? 這法條的立法目的就是次序啊,
超速是違反另外一條法條並不是這條的立法目的,
請google一文一條主義。

不是要求讓車,是欲超車者為優先,
"路權共用"就要有先後順序,法源基礎已經給了順序。

陳阿瓜~ wrote:
註:在前車實際速度(非表速)已大於或等於最高速限的前提下 後車必超速 這是一定的吧!!!!


超速就超速啊,開罰啊,你擋住反而降低讓他貢獻國庫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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