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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重的自我感覺很好與自我感覺很快之任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與拿著雞毛當令箭的內側為超車道的龜車論!!!


chu5955 wrote:
又偷懶了...什麼時...(恕刪)

整篇看完
leazy wrote:
整篇看完...(恕刪)

所以呢???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是你所謂的剪接拼湊嗎???

=========================
"煙"老兄...您幫偷懶的學生作弊了..(替他們感謝你)..真是沒禮貌..抱歉。
幫那個愛屁又不用功的
懂中文卻又愛亂解釋條文的惡補一下

以下是最新的修正條文,希望對各位有幫助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leazy wrote:
228連假到宜蘭度假
開車經過雪隧真是感觸良多阿
順暢無比的車流
每一台車都依序前進
沒人超速更重要的也沒人變換車道超車
在雪隧裡神人有再大的本領也無法伸展手腳
真希望
高速公路能像雪隧一樣
禁止變換車道
一年不知道可救活幾條人命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
你開得快閻羅王比你快
超車不成反超生
真的生命無價


討論了這麼久!你終於說出你的心聲了吧!!

你無非就是希望禁止變換車道!!前後車要保持安全距離!!

不過呢!!這一些都有網友跟你討論過了!你可不要像小孩一樣用耍賴的喔!(很熟吧!因為是你說過的)
記不起來嘛!我護貝出來給你看
leazy wrote:
看你這麼認真努力用功的分上我給你一個回應好了
你升級了變理性高程度的神人了
條例.法規.規則你認為在高速公路行駛都要遵守有差別嗎
不要像個孩子一樣
到最後就用耍賴的

"反正字就是不一樣喔"
有因為要遵守"這"所以"那"就可以不必理他嗎
這樣不就天下大亂
大家都選我自己要遵守的條例.法規.規則就好了阿
那警察還搞個屁阿
"路權"是誰的就是誰的
什麼叫"路權"你懂嗎
還有不要把你說的你想的硬塞在我的嘴巴裡
這樣程度是很低的






你說的:禁止變換車道!(大錯特錯!)不過呢!!體諒你知識上的不足!(很熟吧!這是你對我們大家講過的話!在這裡我也給你上一下課!)

大家都同意不要任意變換車道!你知道"任意"的意思嘛!

一般解釋「任意」,意思指無目的的隨意「行為,決定...」。

並非你所說的:禁止變換車道

在順暢的車流下!無庸置疑的!你當然可以行駛內車道!但是本文的重點在於!再當你行駛於順暢的車流
下!當後方示意表明!欲超車的時候!希望大家可以發揮!遵守法條(本文你不是一職在倡導遵守這詞!)發揮道德的讓出該內線車道!(姑且不論!你是否為最高速度!行駛於內車道!或是後方車是超速!因為你不是執法者!你毫無權力管得著別人!先把自己管好最重要!要求別人時!自己先做好!假如大家都能做好管好自己這事!你還怕沒順暢的車流嘛!還怕會有胡亂鑽車的人出現嗎!PS.雖然在台灣很難做得到!但從本身做起有這麼難嘛!)

你不讓!!哪也得提高速度高過於後方

車輛!!!這時候你一定說:後方超速我就得一定要超速嘛!!你可以選擇讓出車道!帶後方車輛通過後!!

你方可駛回內線車道!但是記住!一定要在法定速限的最高值!

不過話說回來了!大家在這裡是討論!並不能強迫你遵循這規定!因為!這裡是台灣你有你選擇的權利!

大家只是讓你了解箇中含意!不過你所說的你可就不能不認帳吧!

你說:
高速公路能像雪隧一樣
禁止變換車道
一年不知道可救活幾條人命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
你開得快閻羅王比你快
超車不成反超生
真的生命無價


我在此希望呢!你能遵守你自己說過的話!以後一上高速公路呢!一進入主線車道!一定是外線車道最先進入!此時希望你能遵守你的原則!禁止變換車道千萬不可切入中線車道!或是內線車道喔!因為這是你所說的禁止變換車道!(希望你可別說這是筆誤!我卻拿來說嘴!)
再來呢!你開在外線車道!你一定會碰到大型車!(你看!我對你設想的多周到!連這都幫你想到了!)希望你能照你所說的做!!禁止變換車道
不過!也是希望你能遵循你所說過的!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你開得快閻羅王比你快.超車不成反超生.真的生命無價!!

leazy wrote:
總之就是一堆沒有安全駕駛概念的人
就是喜歡拿著雞毛當令箭
只知道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其他都不知道
都可以不用管了
自己貼的文都沒看清楚
"超車後,如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還一直鬼叫實務做不到啦
實務做不到啦
堵塞雍塞最重要的概念就是保持安全車距
所以現在握要公布答案了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案告訴神人們了"
這裡所謂的堵塞交通壅塞
不是說堵到後面的車子啦

如果我以合法的最高限速開內線車道造成後面堵車
是後方未保持安全車距阿
這都有清楚明白的罰則耶
所以什麼叫堵塞交通壅塞
就是我為了保持行車
的安全車距
勢必要降低車速
所以只要我與前車保持合法的行車距離
我在內線開相對時速幾公里都是合法的
不可能被開罰單的
反而是你們神人逼車者未保持安全距離
小心吃罰單哩
所以大家看一堆時速10公里的小型車
行駛內線超車道
從來都不可能被開罰單
所以
總結公布標準答案
堵塞壅塞怎麼判定呢
不在於車的多寡
在於保持安全車距


文字清清楚楚!大家呢!不辭辛勞的跟你解釋甚至都用畫圖的讓你明白!

壅塞和堵塞!(你不是都暗示你程度之高!怎麼這會這兩個詞你的定義卻是這樣的呢!)

我就來解釋給你聽吧!(雖然你都說你程度比我高!PS.哈哈哈!!心裡竊笑中!!)

這法條的壅塞的意思是你已在車陣中了但不是你所造成的壅塞!
堵塞的意思是前方車流順暢!但是因為你的關係!造成後方車輛的再行駛間的不順暢!
PS.我說過!姑且不論你是否為最高速度行駛於內車道!或事後方車輛超速!因為你沒資格管 人家!你堵注後方車輛!這是事實!!

leazy wrote:
所以只要我與前車保持合法的行車距離
我在內線開相對時速幾公里都是合法的


我不能說你自私!因為這是你的想法!你的自由!要有順暢的車流是靠大家的道德!

不過你要是遵循你所說過的原則!以後你可能不會開在內線車道了!連中線車道也不可能!為什麼呢??

哦!!!因為你說過了呀!!(高速公路能像雪隧一樣
禁止變換車道
一年不知道可救活幾條人命
安全是回家唯一的路
你開得快閻羅王比你快
超車不成反超生
真的生命無價)

冷眼看地球 wrote:
感謝你的說明,這樣原則果然非常清楚,然怪,交通壅塞也沒對內車道開罰,就是如此道理,果然很符合目前國道警察執法情況,否則依照路肩國道警察直接開道,業績就做不完了。

  這樣難怪,網路之國道鑽車族,怎麼也說不清楚原則,它們的原則只有四個字「唯我獨尊



你是在說誰呢???????????????


leazy wrote: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也就是說開內側車道時速110每小時公里
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就是55公尺
不要拿著雞毛當令箭
只遵守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先保持安全距離再說其餘免談




leazy wrote:
不會保持安全車距禁止開車



leazy wrote:
問你怎麼上下交流道又不敢講
又說不會上下交流道了怎麼辦
只要兩台車就不能下交流道了
那就不要開車好了阿
好可怕喔
內線超車道都被龜車佔住我這台神車就沒法超車了
怎麼辦
騙誰阿
你不知道前面有車嗎
還開到120逼車還刷他
這樣很危險你不知道嗎
台灣的高速公路就是車多你會不知道嗎
台灣的法規都是寫好看寫好玩的你不知道嗎
你們這些神人神車就很厲害
可以開得很快
那些規車規人就開得很慢
大家因為車多為了安全起見按著固有線道開
你們自我感覺很好的神人神車
就鑽過來鑽過去
以為別人都是笨蛋只有自己聰明
內線車道要讓出來給妳們開
別傻了啦
別人都膽小如鼠不敢開120都開不快
所以內線要讓出來給妳們
太天真了吧


leazy wrote:
我就是看不慣一些顛倒是非
歪曲事實與現實
一面倒的惡質言論
說什麼內線車道是超車道
所以其他不超車的車子不能開
你神人們聰明別人就是傻瓜
別人就是龜車
神車就得一路暢行無阻
前面一台車讓你
還有前前面一台
前前面一台前面還有前前前面一台
如此無限循環
總會遇到不讓你的所謂龜車
總而言之
憑什麼讓你
憑什麼


leazy wrote:
神車出巡
生人迴避


leazy wrote:
我是覺得程度太差的可不可以不要發言
讓人啼笑皆非
不知如何回答



leazy wrote:
你們神人界成員太多
程度低劣的又居多
所以現在開始我只回應程度高的
目前taize我認為程度還可以
至少他能寫出東西
有仔細看人寫的文章
其他的神人
我看就不必了



leazy wrote:
這幾天讓我體會到什麼叫"遇到日本兵有理講不清"
更了解所謂的"不到北京不知道台灣的官小,不到01不知道台灣的傻瓜不少"


leazy wrote:
程度太差我就不回答了
請直接對號入座


你是在說誰呢???????????????




煙銅管 wrote:
幫那個愛屁又不用功的...(恕刪)

這些條文真的希望對神人們有幫住

煙銅管 wrote:
幫那個愛屁又不用功的...(恕刪)

現在知到什麼叫完整的條文了吧
leazy wrote:
再來貼出所謂
"超車後,如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的原法條其實是被有心人剪貼拼湊出來的...(恕刪)



leazy wrote:
現在知到什麼叫完整的條文了吧
外線-給慢車走, 中線-依速限行駛跟上車流, 內線-超車後回中線行駛
leazy wrote:
現在知到什麼叫完整的...(恕刪)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在說你阿..超完車後,請滾回原車道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這個可是直接從網站上截圖下來的,可不是拼湊而成的

你還是要繼續無視嗎?超完車就回中線或是外線車道對你來說,很困難嗎?
我都用耳朵聽音樂....不是用腦袋
舊雞毛?新令箭?傻傻分不清楚?

煙銅管 wrote:
資料來源 全國法規資料庫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K0040012

名  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
、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二、未保持安全距離。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四、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五、站立乘客。
六、不依規定使用燈光。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八、違規減速、臨時停車或停車。
九、未依規定使用路肩。
十、未依施工之安全設施指示行駛。
十一、裝置貨物未依規定覆蓋、捆紮。
十二、不繳交通行費闖越收費站。
十三、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十四、進入或行駛禁止通行之路段。
十五、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
十六、行駛中向車外丟棄物品或廢棄物。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leazy wrote: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專題網頁
問題一: 國道公路車道使用規定為何?
1.有關高速公路車道行駛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已於95年6月28日修正
其中第8條對於車輛行駛高速公路車道之規範,係依據不同車種及車速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
旨在建立良好行車秩序與增進行車安全。
2.依前揭規定,大型車輛及在最高速限每小時90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80公里之
小型較慢速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另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益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3.在交通壅塞時,因行車速率較低,小型車得不受前揭車道使用規定限制,行駛於各車道。
------------------------------------------------------------
問題三: 有關車輛行駛於國道公路,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則為何?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2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相關罰則如下:
1.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以外之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4,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2.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未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5,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3.慢速小型車及大型車違規行駛內側車道,如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6,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罰鍰。
4.小型車未以規定之最高速度行駛內側車道,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
ShuanZun wrote:
舊雞毛?新令箭?傻傻...(恕刪)


哈哈!!真的太同意你這句話了!!有人只看的到95年的法條!現在都101年了!

不知道是否!真的只看的到他所想看的!

不過發版版主!他的發言!我現在我發現有一點我同意發版版主的看法!!!

因為這是好像在說他有自知之明吧!!!

leazy wrote:
麻煩整篇看完
嚴重的自我感覺很好與自我感覺很快之任意變換車道危險駕駛與拿著雞毛當令箭.....
現在看這篇文更加凸顯我的標題寫得真棒
先貼一篇高公局的宣導文與各位分享
交通安全資訊
開車勿動怒,做好情緒管理

報載部分用路人在行駛途中遇有前方慢速車擋路或其他狀況時,
常有易怒狀況產生,建議用路人做好情緒管理,以免因一時衝動,釀成不利的後果,
以下提供幾項發生當下的疏緩方式。
◎駛離交流道出高速公路,或至服務區稍事休息,在安全區域可下車散步,
俟心情平復後再上高速公路
◎打開窗戶透氣,深呼吸,舒緩情緒
◎聽音樂、喝飲料、吃零食
◎與同車乘客討論,乘客多聆聽其抱怨,適當安撫其情緒

我可以體會與理解高公局的立場與安撫用路人的無奈-----------------------------------------------------

...(恕刪)


現在看這篇文更加凸顯版主的標題寫得真棒!!!!!哈哈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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