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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是公共而非私人處所車輛應明訂法律價值賠償上限

bd_player wrote:...講車禍事故是指意外...
”生活必需品”這個鬼話是誰扯出來的!?別人寫的裝看不懂,自己先寫過牛頭不對馬嘴的東西都有臉自動無視!?

假如你真的還有一點點小學生的基本邏輯訓練(講法治觀念還太高看了),無論什麼原因,造成其他人的損失就是要賠,這句話有任何問題!?小學要不要回去重修一下?

你真的認得憲法這兩個字,是否真的上過法庭啊?

無論是意外丶不小心丶故意丶搶奪...這可以有無限多的”因”,但只要造成他人損失的”果”,依法就可以追究刑事或民事的責任,無論是走路不小心去刮到人家的烤漆,還是在路上把人家撞成碎片,或是拿槍抵著人家的頭把車搶走...這三個例子的共同點都是”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其他”因”的部分就依司法調查,依事實作出判決追究刑事或民事的責任,法律再複雜基本程序都是如此的,所以有什麼”區別”!?

發生交通事故就依肇責判定去分擔責任(或賠償),扯什麼意外丶故意或恍神什麼鬼的,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都是不可忽略存在的事實,怎麼,法律是看證據還是聽唬爛或藉口的啊!?

那臺灣的法院可以關一關了,因為誰都可以咔唬爛找藉口作為判決的依據,那誰還會被判刑!?真的,這真是笑遍全天下的大笑話,可見得基本法治教育是多麼的失敗!
Hermitissimo wrote:
無論是意外丶不小心丶故意丶搶奪...這可以有無限多的”因”,但只要造成他人損失的”果”,依法就可以追究刑事或民事的責任,無論是走路不小心去刮到人家的烤漆,還是在路上把人家撞成碎片,或是拿槍抵著人家的頭把車搶走...這三個例子的共同點都是”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其他”因”的部分就依司法調查,依事實作出判決追究刑事或民事的責任,法律再複雜基本程序都是如此的,所以有什麼”區別”!?

發生交通事故就依肇責判定去分擔責任(或賠償),扯什麼意外丶故意或恍神什麼鬼的,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都是不可忽略存在的事實,怎麼,法律是看證據還是聽唬爛或藉口的啊!?


法院對案件本來就會判定故意或意外啊,這哪有什麼問題。是否唬爛或藉口要由法官依證據來判斷,難不成你以為被告講什麼法官都買單?
bd_player wrote:
非常認同樓主的想法。

不,你才不會認同樓主的想法。

顯然你沒看完整棟樓,請直接看本魯於352樓、364樓拙作,看完,就會發現樓主想要的跟你想要的有衝突,你二位有著根本上的矛盾。

bd_player wrote:
路上開豪車的人由我繳的保費來買單不符合公義

bd_player wrote:
但任意險在評估保費的時候一定會將撞到豪車造成大額賠償的風險給考慮進來,導致保費會有一定程度的上升


好,現在我假設你已經看完了,那相信你已知上面這些言論有那裡不妥了。

你在不爽的豪車保費部分根本只有一丁點,而且,就算路上所有高價車、物、店設限後,你的保費還是連砍半都達不到,唯有連同機車及最重要的,人,設限後,你的保費才會顯著下降。
陳小春3528 wrote:
今天其實李義祥跟香舖少東都一樣 都是在不該工作的狀況下 不顧安全地硬要工作
阿怎麼這時候超跑條款的人沒有人捐款給李義祥


同感,之前虎科案、台南螃蟹案、麵店毀容案、撞騎樓釀火警案等,我都質疑過,這些案件都完全沒人站出來提上限、給捐款,就知道所謂的公平公義是選擇性說說的,既雙標又自助餐,背後包藏仇富之心。

前面朋友反諷的很好,到底誰有資格來定義必要非必要?誰來定義炫富?

我覺得太魯閣普悠瑪vs區間的例子太妙了,太魯閣普悠瑪就像雙B,區間車就像豐田。

既然這群朋友在靠杯什麼"非必要""想要",講了一大堆公平公義,口口聲聲不要讓人因為小錯就毀了一生,那建議你們趕快聲援可憐無辜的義祥,拯救義祥、阿好的人生

加油,先別急著回文了,請開始行動,捐款給阿好、義祥,就如同你們捐款給送貨孝子那樣。
CcCManCcC wrote:
運送台積電東西的ASML貨櫃..不是在馬路上走是什麼??難道天上飛進吊掛進台積電
貨櫃裡面的東西弄下不知道要不要20億,害那玩意嚇到翻車就GG

也不用說ASML...光是一個貨櫃載滿香菸,就應該要2千萬以上了(以政府查到13個貨櫃走私菸換算5億來計)


普悠瑪撞到砂石車也是...上億...砂石車總是在路上...人難以保證不會在平交道上機械失靈

輕軌應該也是臨馬路的..上次不也有人撞..對吧

農機更別說,千萬的一堆...農機又不會自己跑到農地....平常也不是停在農地上..
在馬路上開的新聞早有了(還記得那起開耕耘機上學的新聞嗎?)


還有還有..汽車拖板車,只要運六輛200萬等級的車,連同貨櫃車頭大概就2000萬...你覺得這有人在管制?


這些"商業行為"都需要自己加保
就是避免別人賠不起以致自身無法承受損失
就如輪船飛機火車各種大眾運輸與企業行為都是同類
藉由自行加保獲得額外保障在實務上這才是負責行為
而不是直接轉嫁給不特定加害者希望它賠就完事
因為它知道損失加害第三人很可能根本就賠不起

也之所以這些器具施作中也會有旁人協作管制甚至需要取得特別路權等
這跟本題中私人豪車私用地定位目的意義皆不同
所以不能將上述商業作為類比成所謂的一般交通事故
無視這些基本原則直接等於納入討論那叫做"偷換概念"
miamivice wrote:
這些"商業行為"都需要自己加保
就是避免別人賠不起以致自身無法承受損失
就如輪船飛機火車各種大眾運輸與企業行為都是同類
藉由自行加保獲得額外保障在實務上這才是負責行為
而不是直接轉嫁給不特定加害者希望它賠就完事
因為它知道損失加害第三人很可能根本就賠不起

也之所以這些器具施作中也會有旁人協作管制甚至需要取得特別路權等
這跟本題中私人豪車私用地定位目的意義皆不同
所以不能將上述商業作為類比成所謂的一般交通事故
無視這些基本原則直接等於納入討論那叫做"偷換概念"


1.加保是廠商不想損失,但是保險公司賠償給廠商以後...會向肇事者求償,這不是超基本的嗎???保險公司又不是吃素的..也不會因為賠不起保險公司連法律行動都不動自己吞了
(你不要和我說廠商投保的東西,保險公司賠償完後不會代位求償呦)

2.樓主訴求應該就是馬路大家用的...不應該因為某些人導致自己生活不下去,但是如果針對豪車,而不針對其他同樣會讓人過不下去的東西,那就不合理。

3.有人協作有鳥用?車輛暴衝,剎車失靈,酒駕,划手機,爆胎失控,打瞌睡,警匪追逐,公道賽車。
這時有人指揮都沒用阿...
使用道路就是交通事故的一種,只有分賠得起和賠不起,而沒有分撞了什麼,什麼原因去撞....


想要排除掉這些同樣是讓人無力賠償的例子,只把焦點放在豪車上面
那就像新聞看到超跑違停狂報導,同樣鏡頭後面的國民車違停都不鳥...
只是要炒仇富心態,覺得有話題性。並非真正的公平正義

我同樣M型化中間國民,並非富豪,不覺得要針對豪車訂甚麼規矩
vivian93 wrote:
有保險跟損害賠償責任是兩回事,
就算他有保險,撞到他還是要賠錢的。
畢竟保費是他繳的,又不是撞他的人繳的,
保險負責的是要保人的風險,
如果肇事者不是要保人,保險不會負責,
就算保險先賠償了這些損失,
後面還是會代位求償跟肇事者追他的賠償責任。


是兩回事
就跟私人豪車在一般道路上用於私用不能跟商業作為等於一樣
那也是兩回事

所以企業因應實務若作業產生損失過失方很可能無法承擔
因此自行就加保了高額商業保險獲得保障將風險降低
另外還要承擔的就是提升了風險的管控與限制
如額外人力引導只在特定區域作業依循特定準則等相對限制
企業求高利潤相對風險成本就高都是相對地
而其作為也產生經濟效應增加了就業與稅收

但豪車使用一般道路上可沒有如此打算
車主只負責自身損失或轉嫁給保險去找人代償
這間接提高了絕大多數第三者行的風險係數
可豪車卻沒相對提高對於公眾的支出
因此不可等同拿片面"損失高"就與本題相比
a32amg wrote:
就算高價機械不適合類比,那還有店、路邊物、貨車、輕軌呢

阿,對不起,我現在覺得上述那些也不能跟豪車類比...

因為那些貴重東西出現機率及地點他媽的比豪車高多了、廣多了,跟本不是超跑可以類比的。


所以店跟輕軌會在相同馬路跟你一起跑有者相同風險?
而貨車用於商業是社會經濟必要之物本來就與一般私用交通工具相同
而若其為高價貨物本身公司也自會保障其貨物
你怎麼不看其目的屬性
直接拿主題在說的私用豪車跟一般行動車輛關係比?
基準不同是要比甚麼?

看不懂無法理解文章內容可以發問
不用自紮草人自己高興
還就算哩~就不在題目中為反而反才硬要牽扯比較
黎綜縱 wrote:
黎綜縱 2021-03-30 2:24 410樓
有理 但你若有仔細看我前天文章就不會寫這些

我早就猜到有人會說不可能一步到位之類的話 而我前文這段就是回應這類話:
「退一步說 就算行政執法等資源有限 那也該機率高的肺炎先處理...」

假設某平行世界有一國剛建國 法制未完善 犯罪出現率第一二名是 竊盜 侵占

排到三四十名之後的低機率犯罪是偷聞鄰居內褲

在處理竊盜 侵占等法律都還沒立的狀況下 就急著要立法處理偷聞內褲

更荒謬的 有人在呼籲快處理聞內褲的同時 還主張不可立法處理竊盜


那不是兩分法也無所謂優先,該處理甚麼都有人會主張這是自由世界,不會因為你要環保就等於別人動保要停滯,這不是同屬一回事你卻又拿來綑綁等於跟上述例子相同。
事實上社會都是齊頭並進或是多頭馬車,所以你的因為xx重要其他就可以不管之邏輯在現實是不通的。
會有優先多半是在於有相對或上下關係才會如此,不會萬事通通用一本行事曆。

至於誰主張不可立法處理什麼我不知道,不過你的意思應該就是如此,不知你為何自己反對自己?
為何要機率高的肺炎先處理呢?
政府這麼多人為何要綁在一起只能集體處理肺炎都不做其他事?
你陷入自己預設為反對的前提與框框中了,拿掉你就知道那根本就不相關也不存在先後順序。
litlin wrote:
你知道只要你遵守交通規則沒有違規的話,
就算撞到豪車你也沒過過失責任不用賠償嗎??


知道呀,但是你都不會有任何疏失嗎 ? 只要是人我想多少都會
且疏失判定也不是你自己判定的,怎麼判還是由 "他人" 來判
如果真的天下太平也不會有所謂的恐龍法官了

超額保險也有上限的,有人保到一億嗎 ? 好死不死去與那個一億的發生關係這時就好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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