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d_player wrote:...講車禍事故是指意外...
















你真的認得憲法這兩個字,是否真的上過法庭啊?


無論是意外丶不小心丶故意丶搶奪...這可以有無限多的”因”,但只要造成他人損失的”果”,依法就可以追究刑事或民事的責任,無論是走路不小心去刮到人家的烤漆,還是在路上把人家撞成碎片,或是拿槍抵著人家的頭把車搶走...這三個例子的共同點都是”造成被害人的財產損失”,其他”因”的部分就依司法調查,依事實作出判決追究刑事或民事的責任,法律再複雜基本程序都是如此的,所以有什麼”區別”!?
發生交通事故就依肇責判定去分擔責任(或賠償),扯什麼意外丶故意或恍神什麼鬼的,造成他人財產的損失都是不可忽略存在的事實,怎麼,法律是看證據還是聽唬爛或藉口的啊!?
那臺灣的法院可以關一關了,因為誰都可以咔唬爛找藉口作為判決的依據,那誰還會被判刑!?真的,這真是笑遍全天下的大笑話,可見得基本法治教育是多麼的失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