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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最高限速100開11X被開罰,車主喊冤「內側不是超車道嗎?」

Gullit168 wrote:
你既然採用『普通法與特別法』
高管5-1的但書是特別法
那高管8-1-3的但書也是特別法

上面是你對"高管5-1"的說法,套用到"高管8-1-3"
高管8-1-3的但書就是 普通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反面說法 ==>『內側車道非超車道』 或 『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可是這樣就跟你長久以來的說法衝突了(恕刪)

這個錯誤是自創法規
但書 怎麼能倒推什麼"反面"?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特別規定為何能解釋過寬 ? 還寬到能違反其 上位階的 法律 ??
『內側車道非超車道』 或 『內側車道為行車道』那裏來的 ?那一條那項那一款有此種東西?
一再說"明文規定"為限 !
錯誤相同, 但書 必須限縮, 不得為類推解釋, 只能從嚴解釋 ,
就是執意要違法反法規及法律原則
執法者也要守法 , 執法者被法律授權執法 , 不是授權自創法規

Gullit168 wrote:
法學規則在解釋上需保持一致性
你那麼愛把羅傳賢的說法奉為圭臬
高管5與高管8-1-3都是一樣的法條結構,理當可以用相同的法學規則去解釋
你卻永遠都是一條歸一條,還會互相矛盾
對別人『雙重標準』,對自己『兩套標準』(恕刪)

只有同一標準
但書 必須限縮, 不得為類推解釋, 只能從嚴解釋
明文規定為限
Gullit168 wrote:
==
我對你的看法,一樣用我在我自己身上
我只用一套標準來解釋,也不會得出矛盾的結果
原則法與例外法
1.原則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可以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2.例外法係指針對某些特定事項規定不可適用一般原則的法律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恕刪)

您 的 「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 是例外 ? 而這種例外不可適用"超車道"(一般原則)?
法規指定內/中/外三個車道當中的 內側車道 為超車道 , 車道之使用為"超車"
"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超車道)" 這樣做不就 不知不覺 超越 了 中線車 ?
正是在做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件事
你說的"例外"正是在超車,也就是你說的原則 , 就是在"超車道"超"中線車道" ! 你說的例外就是你說的原則? 到底在說什麼 ????
原則法與例外法若規定於同一條文中,即所謂「但書」?
並不是 ! ?講來過反又
但為但書 , 但書( provisoclause )乃法條中本文之下,指出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而以「但」字開端之文句
但此但書 為 例外、附加限制或附加補充 ? 那一種?

Gullit168 wrote:
(十)標點符號用法︰
1.有「但書」之條文,「但」字上之標點使用句號「。」。但「但書」前之「前段」,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得在「但」字上使用「,」。例如「前項○○之申請,應檢具......;其屬役男者,並應檢具......,但......之役男,不在此限。」
--(恕刪)

它在講 標點符號
如以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 而「但書」僅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時
是「但書」(文義)在表明最後段之例外規定 , 是依但書的文義來 看是否為"例外規定" , 有兩者(條件)才使用那一種標點符號
?講來過反又
8-1-3但書,前段既無分號「;」區分為二段以上文字 ,最後段亦非"超車道"之例外?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於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之 超車道 ) , 並非例外 !
? 因 為 果 倒 何 如
所以『但書』前面就是『但書的原則法』
到底在講什麼 ?

Gullit168 wrote:
依照法學規則,套入高管規則8-1-3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原則法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例外法

把標點符號 規則 ? 還弄錯規則 ?說成 法學規則 ????
弄錯 前題的條件 , 胡亂代入 ?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之 超車道 ) , 並非例外 !
超車道 一直都能以 最高速限行駛 ? 那來的例外 ?
最高速限行駛 當然能在超車道上 , 超越中線車道上的車 ! 例外 ? 什麼例外?


Gullit168 wrote:
8-1-3原則法:所有車輛之駕駛模式皆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毫無路權概念 ! 這是車道路權 , 是依法律分配 , 何來什麼用路人自己的 " 駕駛模式"?
法規在 劃分車道 , 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Gullit168 wrote:
8-1-3例外法: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之小型車(某些特定事項),駕駛模式可不適用『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車道路權 , 是依法律分配 , 何來什麼用路人自己的 " 駕駛模式"?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只是 "依限行駛內側車道"的義務 !
法規在 劃分車道 , 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最高速限" 所發生的時間先後次序? 也不容許 以為 "速限拉高就能佔用內側車道"?
必須先取得路權 , 讓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之後, 才有可能去遵守內側車道的最高速限!發生→"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可能有一台沒有內側車道路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上的車, 卻自稱要去遵守內側車道的速限,還能跑出"最高速限"在位置錯誤的車道上??

Gullit168 wrote:
高管規則5-1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原則法  
但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其時速應低於四十公里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例外法
5-1原則法:所有車輛之駕駛模式皆適用『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5-1例外法:遇有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其他特殊狀況,致能見度甚低時(某些特定事項),駕駛模式可不適用『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就算放到其他類似結構的條文,都是一樣的規則

5-1 本文 和 但書 並非 原則 VS 例外 的關係
例外應該為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是 可以相互取代 或 互斥 才是例外狀況
但5-1 並 不存在 例外 排除 原則

8-1-3 本文 和 但書 並非 原則 VS 例外 的關係
例外應該為原則的相反 或一部份相反
是 可以相互取代 或 互斥 才是例外狀況
但8-1-3 並 不存在 例外 排除 原則

很好, 這樣正好可以拿出來舉"例"說明, 錯誤示範

Gullit168 wrote:
一般被開單的違規樣態都是『未超車且未最高速限行駛』
因為駕駛『未最高速限行駛』,所以不能適用例外法「高管規則8-1-3但書」,只能適用原則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用路人 應該遵守規則 , 違反規則 才適用罰則
不是倒過來 !
違規樣態『未超車且未最高速限行駛』, 這種說法同樣違反限縮解釋, 且將不同時空的兩條法規混加在一起, 完全無法"該當" 原法條之構成要件 , 是違反上位法律的 , 是不存在的東西
為何錯誤? 為何是無效不存在的東西? 在 256樓及300樓已經說明過了
未超車 是一種"相對車速" 本與但書規定 "絕對車速"多少公里無關

但書上方的法規已經 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未超車 "相對車速之違反" 即適用 " 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違反車道路權 , 根本 無關 但書 之"絕對車速"

Gullit168 wrote:
又因為駕駛『未超車』,所以是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
罰單上面註明的都是『道處條例33-1-3、未依規定行駛車道。』而不是違反"速限"規定的『道處條例33-1-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所以是因為 『未超車』,所以是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規定 , 沒錯
而不是因為 『未超車且未最高速限行駛』才違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 與 有 "55m車距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兩者都是規定 !
『未超車』及 『有55m車距未最高速限行駛』單一項 都違反法規
兩者都是規定 , 不是集合兩者加起來才是規定 ? 不是加起來才違反 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這只是再次凸顯 "裁罰基準表" 的錯誤
未超車 與 "未最高速限行駛" 只是有交集 ? : A B ∩ = { x | x A ∈ 且 x B ∈ }
並不是 "未最高速限行駛" = 未超車 , 並非兩者完全包含

用路人 應該遵守規則 , 用路人"行為" 違反規則 , 之後 才適用罰則
不是倒過來 拿罰單去倒推 "行為" ?


Gullit168 wrote:
唯一可以"反舉證"就是『超車時但不堵塞下,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卻被警察開單『違反道處條例33-1-1、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但書不可倒推 , 不可"反舉證" , 不可類推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舉證 是 未超車 , 車速比中線低 , 併駛 或無車可超
直接用眼睛看 , 上面 213樓 早有各國執法實例
『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有可能(部份) ∈ "未超車" 的一部份 , 但只是有交集
倒過來"未超車"有可能(部份) ∈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 一部份 , 只是有交集
豈有 推論舉證 『 未以最高速限行駛』就當成 是 "未超車" ???

用路人 應該遵守規則 , 違反規則 才適用罰則
不是倒過來 !
不用跟G大師講那麼多啦!
他都會選擇性失明跟自我解讀。
來譬喻好了!
有一個地方廁所,
障礙廁所只要1分鐘路程,
一般廁所要近10分鐘路程,
障礙廁所公告寫著:「非障礙者不得使用,但尖峰時段或非常尿急者可使用」
立法緣由是因應廁所供應不足,應付人潮眾多時。

結果G大師就每次都佔用障礙廁所,
假裝尿急其實是在那蹲。
然後說:我上廁所時你打開門阿!
你打開門看是誰違法!
沒警察開我單我佔用就是對的啦!
Gullit168 wrote:
只要找得到這樣的罰單,我的論述就瞬間崩壞,那我就做你永遠的小跟班(恕刪)


容我為你奮戰不懈的精神致上敬意!你真不簡單!

相信我,他們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
而平常他們自己又是怎麼開車的,這也只有天知地知而已,但若是連在討論區的基本尊重都做不到,馬路上他們真的會尊重其它用路人嗎?我挺懷疑的~

其實現在車車都有行車記錄器,你在中線要對內線的「佔用者」錄影舉發是再簡單不過的事!但不會有這種罰單!因為法規已經清楚定在那邊了,大家浪費時間爭論已既定的事實,其實沒什麼意義,結果就是四十幾樓蓋下來,半數樓層不是冷嘲熱諷就是鬼打牆遶圈圈…

-----------------------------------
這又讓我聯想到最近防疫的話題:你怎麼這麼自私啊?都什麼情況了,還要出國爽玩?你要不要自負健保補助啊?各大新聞台大多是這個風向吧!
那麼政府的角色呢?怎就沒人質疑手握公權力的政府的迂腐政策放任一堆「自私鬼」為整體大環境帶來災害?早在知道世界各國都已經出現確診案例的第一時間不就該對所有入境者一律隔離14天嗎?就一定要等到出事情了才要不分國家入境一律強制居家隔離?
基本上每個人都可以表達自己的意見看法,這沒有問題,但也別忘了真正掌握公權力的人是誰!畢竟我們沒有立場要求其它人該如何如何,但我們絕對有資格要求這個政府作為或不作為!

當我們在質疑那些符合最低道德標準(法律)的民眾是自私鬼前,我們又對這無能的交通部給與多少的苛責?我們可以輕言他人自私!但卻不敢妄言政府智障?沒有究責就沒有改變!這政策法規不變,大環境也只會持續惡化~
xboy200 wrote:
容我為你奮戰不懈的精(恕刪)

所以,是H大的說法會堵到您
還是G大的說法會堵到您
「公」裡尚有半個「私」
誰的「說法」會被堵到「無我」?

至於,G大的「大哥是對的」說法
小弟只能說跟這有87%像


政府做的正不正確
其實看「結果」就知道了


相同「密度」下
就是開的比人家慢


您要說這「正確」?
高管8-1-3的herblee wrote:
這個錯誤是自創法規
但書 怎麼能倒推什麼"反面"?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高管5-1的herblee wrote:
您不知道 普通法與特別法 仍然是對立的 , "仍然是反面的說法" 嗎 ?
如果都一樣; 還需要特別法嗎 ??



高管8-1-3的大學長,那個什麼但書"反面的說法"是高管5-1的大學長教的
你那麼喜歡『雙重標準』,這次,我只能請你好好自已跟自己玩了
xboy200 wrote:
容我為你奮戰不懈的精(恕刪)


我看小跟班的反應,是真的看不懂,昏迷等級
大學長好一點,裝睡等級,只是在小跟班面前不能洩氣

他在想什麼我都知道,我也只是想看看H大大胡鬧的反應而已~~
我真的太無聊了~~
Gullit168 wrote:
我看小跟班的反應,是真的看不懂,昏迷等級

樓上那個小跟班說改成超車專用道就不會塞了?
再說
原來110會塞 61不會塞???
昏迷???自我催眠???
xboy200 wrote:
而平常他們自己又是怎麼開車的,這也只有天知地知而已,但若是連在討論區的基本尊重都做不到,馬路上他們真的會尊重其它用路人嗎?我挺懷疑的~

H大師常常PO一張他在日本高速公路開車的照片
結果還不是沒在【超車】開在中線
自打嘴巴
等等H大師會糾正我 是【超越前車】不是【超車】
Gullit168 wrote:
高管8-1-3的herblee wrote:
這個錯誤是自創法規
但書 怎麼能倒推什麼"反面"?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

高管5-1的herblee wrote:
您不知道 普通法與特別法 仍然是對立的 , "仍然是反面的說法" 嗎 ?
如果都一樣; 還需要特別法嗎 ??

高管8-1-3的大學長,那個什麼但書"反面的說法"是高管5-1的大學長教的
你那麼喜歡『雙重標準』,這次,我只能請你好好自已跟自己玩了

先不要說法律位階
連能發佈命令的 主管機關都 不能 牴觸法律 , 做出反面說法
居然把 法律自己的說法 相提並論 ?
Gullit168 wrote:
高管8-1-3的但書就是 普通法『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反面說法 ==>『內側車道非超車道』 或 『內側車道為行車道』

自認為是同一位階 ?
這個錯誤 是 以為自己是 法律 嗎?

但書 是法規 ! 當然能 反面說法 ,如果但書不是本文的反面說法,還需要 本文嗎 ?
但您不是法規 , 您不能把 但書 反過來講
但書 必須限縮, 不得為類推解釋, 只能從嚴解釋 , 不能 倒推

邏輯也是大有問題
若P → Q 倒過來 Q→ P 並非同義
人是動物 不能倒過來,說成 動物是人
狗是動物 不能倒過來,說成 動物是狗

單向涵攝 不能類推 , 也不能替代
人是動物 為真
狗是動物 為真
因為 動物 = 動物 , 就替代了嗎 ????
變成 人是狗 ? ←此不為真

只有 雙向涵攝 ⇌ 的情況下
8-1-3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超車道為內側車道
P ⇌ Q 與 Q ⇌ P 才是同義
xboy200 wrote:
容我為你奮戰不懈的精神致上敬意!你真不簡單!

相信我,他們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
而平常他們自己又是怎麼開車的,這也只有天知地知而已,但若是連在討論區的基本尊重都做不到,馬路上他們真的會尊重其它用路人嗎?我挺懷疑的~

其實現在車車都有行車記錄器,你在中線要對內線的「佔用者」錄影舉發是再簡單不過的事!但不會有這種罰單!因為法規已經清楚定在那邊了,大家浪費時間爭論已既定的事實,其實沒什麼意義(恕刪)


前面早已有說明
還有人email去高公局
得到的回覆都是 [避免爭議,所以都是用宣導的方式]
用不可能的罰單來當盾牌? 這謬論用得那麼開心還不怕人笑死?
宣導內容為:盡量不要占用超車道
為何? 因為1.6大安全考量2.車流順暢
且有說明立法的目的是因應尖峰時段
表示說 非尖峰時段請不要占用超車道
別人實例分享 救護車也被擋了
也有說為何超車道在內側 如果是右側超車提高危險

總是被你們選擇性無視 我也真的笑了
就你們在互相取暖
就沒公德心,自私才占用超車道

隨便google 都找得到為何不要占用超車道
選擇性無視你們第一名

對於不把別人安全及整體車流順暢當一回事者
要給予甚麼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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