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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違規在先但對方肇事逃逸(已提告)

廢話一卡車 wrote:
聽妳在唬爛!!!!!...(恕刪)

在唬爛也沒你會喇叭...

至少...我還會搜尋相關的知識,你呢...唉...
『傷亡』的解釋,很搞笑勒...
說實在的如果真如你所說你承認自己違規又無碰撞的話
你的勝率很低...
這種情況下肇逃會成立只有幾個原因
除非是跌倒的是年長者或是你背景很硬在不然就是法官真的有問題...
我不是歧視老人家畢竟我以後也會老
有開車的人就知道如果車禍對方是老人家,大概這件事情就不會有討論是非對錯的空間
但我真的很難想像天底下真的有人知道自己違規在先然後又沒發生碰撞還告人肇逃...
我覺得在你還在想要拿什麼證據索取賠償前
先想想如果真的不成立,對方反跟你提出賠償的話該怎麼辦
畢竟...沒實際碰撞而且你還自知違規...我只能佩服你的勇氣,請受小弟一拜
路人違規跨越馬路,走到路中才發覺有車駛來,受到驚嚇跌坐路中,屁股疼痛。

開車駕駛覺得與自己無關駛離現場,路人驗傷提告對方肇逃...

這社會真的是"病了"!


Changrr wrote:
當天我為直行左轉車輛(機車)對方從巷子駛出(汽車),

我左轉的時候有吃到對向車道(跨線逆向)並稍微靠左(對方出來的車道),

所以對方從巷口出來我看到他之後反應急煞摔車無碰撞,當下倒在地上被機車壓住無法動彈,對方未下車查看,是有熱血民眾將我車子扶起,對方只搖下車窗問了民眾一兩句話就開車離開!

後續我記下車牌去急診完到派出所報案。醫生有開診斷證明挫傷及擦傷、扭傷等但未備註休養日期。

警察通知對方到案時,對方表示我是車速快並違規自摔,他覺得他沒有責任及他車上有嬰兒所以不便下車查看!故詢問民眾後就開車離開,完全不覺得自己有錯!但後續他還是提出了調解的要求,

今日去調解委員會但協商破裂!他還是主張他沒有錯要0元和解!我方提出三日無法上班的薪資及醫藥費索賠共1萬元!但沒有共識!他說他女兒因為他來調解要請假,所以也要跟我求償她女兒薪資損失部分,

所以我決定提告對方肇事逃逸及過失傷害!想請問:因是我違規在先,這樣肇逃會成立嗎?我的求償合理嗎?(醫生診斷書無法註明休養天數,但我可以提供公司請公傷證明假單及薪轉證明),

雖然金額不高,但是對方一附氣焰高的狀況讓我決定要對他提告!後續的違規罰單我也願意接受裁罰!以上都有攝影畫面為證(我吃線及吃到對方車道的左轉一直到對方開車未下車搖下車窗2分鐘左右開離開現場的畫面警察都有調到),

這樣我的勝算高嗎?麻煩各位給我一下意見,後續已經決定至法院訴訟了!等傳票中

雖然我違規在先,但他肇逃是事實。飛踢...(恕刪)
這樓蠻多神奇見解的,廢話野蠻多,連誣告也會出現....

樓主文末有寫 "後續已經決定至法院訴訟了!等傳票中"
樓主也已提告,也說和解不成,那就等著看檢察官調查完畢是否提起公訴,若有提起公訴就有肇逃的可能性,這由法官根據證據來判斷.

我是蠻想看看起訴書內容,大致可以約略猜測是否有可能肇逃成立.

如果已經起訴就等著看一審結果如何.
假設,汽車下車問一下機車,你還好嗎?
有需要報警嗎? 叫救護車嗎?
機車車主????
Ans1: 不必了,可能沒事了!(機車承認違規)
Ans2: 叫警察,(沒有肇逃可以討論),警察來了,汽車說沒碰到對方,他自摔。機車會怎麼跟警察說?大家拿出行車紀錄器?
如果結果還是往下走,調解沒共識,等法院判決。最後判賠(用汽車意外險或超額責任險),判無責,反告巫告,不成立 大家白忙一場 浪費社會資源。成立的話 刑事罪? 賠汽車駕駛交通費+精神損失.
tony1838 wrote:
成立的話 刑事罪? 賠汽車駕駛交通費+精神損失.

這民事,不是刑事。刑事不管怎麼判,即使勝訴,一毛錢也拿不到。
sunyearhuang wrote:
這民事,不是刑事。刑...(恕刪)

是啊傻傻分不清楚
tt_koupe wrote:
這樓蠻多神奇見解的,...(恕刪)


大大您的看法呢?

肇逃會成立嗎?
ayumi7231n wrote:
大大您的看法呢?肇逃...(恕刪)


我在前面某樓有提到,汽車出巷口(支線)前是否有減速或停下的動作,是會有影響的,但影響程度(肇責比)並非我們能判定的. 檢察官手上的證據,
1.初判表--就是現場的狀況,包含現場各相關相對位置. (初判表會蓋"不得作為保險賠償依據)
2.兩造提供行車紀錄器實況紀錄
3.現場路邊監視器
4.車鑑會的車禍事故鑑定

所以要由樓主提供偵查庭上,事務檢察官的詢問對話來思考後續.

另外車鑑會的報告出來除了寄給雙方之外,應該會請雙方兩造至車鑑會看看車鑑結果,如果有影像會看看,然後解釋與雙方知道,這時差不多就有個大概了,除非兩造另提證據.別以為車鑑會只是紙上作作業,他們會去現場實地觀察,根據監視器影像去換算車速...等等重要資料.

我的看法是:這個案子,重點在肇逃是否成立,如果汽車出巷口有做到該做的動作,也有打方向燈,那樓主大概是全部自己吃下損失.
但是如果接下來有提起公訴,那麼代表肇逃應該是有可能成立的,只是比例大小而已,但最終還是法官定奪.

民事賠償是另外的一件事,現在樓主提告要求賠償因此件車禍的損失,只是和解過程中的一部分.正常就是刑事一審終結時,提告方附帶提起民事賠償.大部分車禍官司在二審就會終結掉(不得再上訴三審).

我是這樣覺得,不要為了心理過不去硬打官司,又求償一點點,打官司是很花錢的,輸了還要負擔費用.

若是雙方都有肇責而雙方都有損失,比如甲方騎機車,乙方開名車,甲方提告乙方,車鑑會報告 肇責甲3:乙7 ,但甲方損失5萬,乙方損失20萬,若互相打民事求償官司,甲方=拿3.5萬 但是賠給乙方6萬! 可以據此考慮繼續提告是否有利.

以上是簡單的概估看法.有錯請指正.
followeye wrote:
回文太多,懶得看完,只講重點。
機車沒有左轉的權限!大小路口都一樣,就是要兩段式左轉。...(恕刪)

不正確喔!
內線無禁行機車標誌以及非三線車道以上,機車可以直接左轉,無需兩段式左轉。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9條:
機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轉彎,應依標誌或標線之規定行駛;無標誌或標線者,應依第一百零二條及下列規定行駛:
一、內側車道設有禁行機車標誌或標線者,應依兩段方式進行左轉,不得由內側或其他車道左轉。
二、在三快車道以上單行道道路,行駛於右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左轉彎;行駛於左側車道或慢車道者,應以兩段方式進行右轉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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