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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 ?


herblee wrote:
錯誤不斷重複,才需...(恕刪)

無法理解已經是最高速限了還要讓誰,讓鬼喔!!
讓超速的車???沒道理阿!!超速是違法的這大家認同吧?
酒駕是違法的,超速是違法的 違法=沒路權 所以不用讓
你不要說超速是我家的事!!沒那回事!超速是違法的,超速會危及大家的安全,跟酒駕一樣
超速過多會被吊牌,吊牌你連一般路都不能走,所以超速車比最高速限車還沒路權使用內車道
大家討厭超速車跟酒駕車是一樣的,制造危險都是這種車
當然如果說交通順暢時,不到最高速限車讓出內車道,給最高速限車,這是必需的,(規則都講清楚了,最高速限車得以行駛內車道)
但已經是最高速限了,不用讓超速車,(規則都講清楚了,超車道一樣不能超速)
除非是救援的車、救護車、警車、消防車。
不要說什麼烏龜車......最高速限車根本就已經是合法最快的車,不可能是烏龜車,比他快的都不合法,不合法=沒路權
沒路權都閃邊去,所以不用讓。
herblee wrote:
不是,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呵呵
H神下面這個"自爆"都不敢回...
一下有路權一下又變沒路權
果然是路權魔術大師...

法規授權給予行駛的"車道長度"最多只有60m
果然不知道路權是有範圍的 , 只有60m , 下一段60m路權, 必須等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下一段, 前車所在位置60m長車道之路權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55m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

Gullit168 wrote:
因為"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倒是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為何受罰??
...(恕刪)

"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是沒有使用權利 , 卻去使用這個車道 , 這和"遵守速限"這個無條件遵守義務有什麼關係?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法規只有指明"最高速限", 速限當然只剩下"最高速限"。
法規指明 得以最高速限 行駛? 最高速限標誌內只有一個數字,還能有其它數字能行駛????
My God !
但書限縮解釋! 又拉一些不相干的東西進來?明文規定的只有"最高速限"! 這個標誌內只有一個數字!那來得以第二種"數字"行駛?? 但書不得擴張解釋, 同樣的錯誤又無限迴圈

法規明明說 :○○條件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
○○條件下,法規指定以『最高速限』行駛 , 最高速限標誌內只有一個數字, 還會幻影看成有第二種?
是條件改變了, 後面得以的(法律效果)才會改變

這種邏輯真是太厲害了 ! 自嘆弗如 !

Gullit168 wrote:
開始了,用另一個錯誤論述來掩飾原本的錯誤論述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這個字之前面已經明列出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難道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還可以選擇『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對不起
"得"這個字之前面已經明列出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難道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還可以選擇『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句話完全沒有前後邏輯關聯 ?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是若P則Q的P
後面怎麼變成 若P則~Q? 完全看不懂前後邏輯次序為何?
也找不到另一個錯誤在那裏? 掩飾原本的錯誤論述 在那裏?
明明就是改了法規 , 又創造出 不存在的稻草人 ,打稻草人, 刺 稻草人
那一句是依據法規 ?

(1)前面所寫但書『"車速達最高速限者(1)"之"小型車(2)"得行駛內側車道』本來就漏了條件!和原法規完全不同!
(2)又寫錯了! 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有55m車距,是得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是在沒有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時, 依法才是得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請回到法規條文的範圍內

Gullit168 wrote:
你不是說速限就是要無條件遵守、是義務
還可以這樣變來變去嗎?? 完全自我矛盾的論述
...(恕刪)

原來有人不知道? 看到速限標誌寫100 , 就以為速限在下一段路不會變成 90 ?
還怪速限變來變去 ?速限完全自我矛盾 ?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8-1-3但書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 改變了原本的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改了速限!
maka007 wrote:
無法理解已經是最高速限了還要讓誰,讓鬼喔!!很混
讓超速的車???沒道理阿!!超速是違法的這大家認同吧?100分
...(恕刪)


無法理解 為何 毫無路權概念 ?
法規明定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就有禮讓的義務

非超車侵入內側車道,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是沒有使用權利 , 卻去使用這個車道 , 這和"遵守速限"這個無條件遵守義務有什麼關係?

這是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嗎?
遵守速限不讓幹道車先行嗎?
遵守速限轉彎不讓直行車嗎?

無法理解 為何只有享受使用車道的權利 , 卻可以不盡半點禮讓車道的義務 !

herblee wrote:
"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是沒有使用權利 , 卻去使用這個車道 , 這和"遵守速限"這個無條件遵守義務有什麼關係?
權利 和 義務 不分


你要不要先回答一下
如果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
假設當時中線車道的車速為95,正在超越80的外線車道車輛
你是警察的話,你要如何依法行政??




正常版: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或是"不行駛內側車道(維持原車道)"

規則不使用"應"而使用"得",代表給駕駛者有"作為"與"不作為"之選擇


H大大版:
herblee wrote:
(2)又寫錯了! 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有55m車距,是得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3)是在沒有55m車距,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時, 依法才是得以『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一條法規如同細胞分裂般
不僅一分為二,還發生基因突變

本來法規為
1.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H大大之細胞分裂突變版
1-1.小型車於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我只是請你解釋但書的"得"代表的另一個選擇是什麼?
結果在本段生出一個錯誤且不存在的1.1法規
出現兩個條件、出現兩個"得以",代表有兩個法規、四個選擇(兩個作為、兩個不作為)
想蓋掉舊的錯誤論述,只能一直用新的錯誤論述蓋
你這樣永遠蓋不完

herblee wrote:
原來有人不知道? 看到速限標誌寫100 , 就以為速限在下一段路不會變成 90 ?
還怪速限變來變去 ?速限完全自我矛盾 ?


開始學數字哥的斷章取義了嗎??
還是是數字哥是學您的??



herblee wrote:
無法理解 為何 毫...(恕刪)

你講了一大堆權利又義務的,
請問一下已經是最高速限了還要讓誰???
為了讓而讓?
可是也要讓我知道要讓誰???
就像博愛座一樣,那是要讓給老弱婦女的,有明確的對象
所以已經是最高速限了還要讓誰???
所以已經是最高速限了還要讓誰???
所以已經是最高速限了還要讓誰???
你要說一個明確的對象才有討論的意義

maka007 wrote:
你講了一大堆權利又...(恕刪)

遵守速限是「義務」
遵守「義務」
不會獲得「權利」

「法律」規定: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沒有超車就應該離開超車道
跟開多少速度沒關係
也沒有讓不讓的問題

如果最高速限就不離開超車道
就增加中線被慢車「同化」的機會


然後就是「唇亡齒寒」的故事了


您怎麼開「最高速限」?
8924132 wrote:
遵守速限是「義務」
遵守「義務」
不會獲得「權利」
「法律」規定: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沒有超車就應該離開超車道
跟開多少速度沒關係
也沒有讓不讓的問題
如果最高速限就不離開超車道
就增加中線被慢車「同化」的機會
然後就是「唇亡齒寒」的故事了
您怎麼開「最高速限」?

法律規定的很清楚喔 沒有超車也"不需"離開超車道

沒超車 然後佔著超車道很厲害嗎?
真是沒水準到極點。身為台灣人的我覺得很丟臉
勉勵 wrote:

法律規定的清楚喔 ...(恕刪)
很多人很愛日本交通

那來說說日本高速公路情形
有在日本高速公路走過
都知道日本高速公路 基本上都很多超速
都開很快
內側道 除了超車沒有人占用
就算他已經超速 他還是會回中線道


其實就超車在用內線道就好了

應該要把 [最高速行駛]拿掉

我想就是這句讓一些人以為他最高速
或者沒注意到自己已降速 行駛內側道


勉勵 wrote:
法律規定的很清楚喔 沒有超車也"不需"離開超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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