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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管理規則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懂法律請進!

8924132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恕刪)

所以囉,法規有同意即可行駛啦~

不過,這種慢速超車,合法,但卻是造成後方車流堵塞的原兇之一。
8924132 wrote:
沒有禁止吧?小弟從...(恕刪)

沒有禁止用110行駛內側車道啊~
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即是說內側車道超車或最高速限行駛均為法律所同意的駕車行為。
所以110使用內側車道一點都沒違背法律規定。
看到小賢子 wrote:
不過,這種慢速超車,合法,但卻是造成後方車流堵塞的原兇之一。

兩台110中內線並行,遇到中線90慢車,中線110被迫減速跟車等內線110過安全距離
中線兩車已達安全距離,所以超車跨線超車時從90開始加速變成慢速超車
元凶是誰?...

看到小賢子 wrote:
所以囉,法規有同意即可行駛啦~

不過,這種慢速超車,合法,但卻是造成後方車流堵塞的原兇之一。

沒有禁止用110行駛內側車道啊~
超車道的位置在內側車道。
即是說內側車道超車或最高速限行駛均為法律所同意的駕車行為。
所以110使用內側車道一點都沒違背法律規定。


"但書"的意思是甚麼呢?
就是必須不違反"前提"
法規的前提是甚麼呢?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違反前提就不符合但書
當然,小弟覺得那但書
是多此一舉

無車可超,就離開超車道
小弟用自己那圖繼續推演

真是"最高速限"
後車也"不可能"追上
等到路權範圍內有車可超
再變換至超車道即可


如果不是"最高速限"
那回中線更是合情合理
且減速被超也"不可能"影響到後方車流


倘若是後車"超速"
就更別擔心了
他能追上您代表後方車距也被拉開
後面當然也有您的位置
"不可能"影響到您的權益
只是製造他自己的麻煩而已
遇到前面110的穩定車流
不也要減速?


法規上寫的每一句都必須遵守
法律權利是環環相扣
忽略任何一個環節
都無法"自圓其說"
ethan567 wrote:
兩台110中內線並行,遇到中線90慢車,中線110被迫減速跟車等內線110過安全距離
中線兩車已達安全距離,所以超車跨線超車時從90開始加速變成慢速超車
元凶是誰?...


您說的就是接下來小弟要繼續說的
小弟把"塞好塞滿"理論繼續推演下去
就是您說的情形


當超車道看似獲得第一階段勝利
全部變成110
但實際上還是會出現孫子兵法中所說的
兵家必爭之地、死生之道
其實小弟用110也可以
反正速度均一,距離"不可能"縮短
但是為了激化矛盾
小弟選用105
(不服的人可以去找105堵塞超車道的案例來反駁)


當90加速進入超車道
後面通通剩多少?


一次不夠的話
我們可以再來一次
(其實要幾次都行,反正超車道崩定了)


有人問那前面過去那些110的
不就是勝利者了
誰說的?
遇到前面車流的"爛尾"時
是龍也得盤著,是虎也得趴著
這就是"共業"


就如H大所說的
奈許平衡(Nash equilibrium)才會說,無一參與者可以通過獨自行動而增加收益

在高速公路上, 只要有人不合作, 有路隊長存在就是 S同步車流 ,後車全都受路隊長制約,路隊長自以為車速最快,別人都追不上, 但實則是布雷斯悖論Braess's Paradox所述, 整個高速公路(路網)的每一台車旅行時間都增加了!

小弟覺得是這樣啦


-----
這已經很優待了
沒有算煞車蝴蝶效應
再算下去,根本快速致塞
Gullit168 wrote:
1.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是法律允許
...(恕刪)

1.但這個路權僅限於內側車道之內
時間和空間則是僅限於,四個輪子都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會發生!
變換車道時, 跨行車道時, 並不存在此種路權!
而"最高速限"所對應的路權長度為 55m ,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 不可能主張路權 。
法律規定的長度最多就是 55m , 這55m內它車不得侵入, 為該車獨享的空間,超過這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路權的種類,那一種路權, 必須看法律分配, 不是一種路權就能無限擴大 !

Gullit168 wrote:
2.遇到慢車兩車道快車同時搶道,直行車優於變換車道車
是兩件獨立的事
...(恕刪)

前面已經說過高管規則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劃出路權的左右行駛範圍,左右以內側車道車道線為限(高管規則8,9)
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為前後長度55m ((高管規則6,8,11)

在此範圍內行駛, 受到路權的保護, 即法律的保護
法律規定的長度最多就是 55m , 這55m內它車不得侵入, 為該車獨享的空間,超過這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55m 之內, 直行車優於變換車道車,(依照路權,是完全不能侵入),直行車通過後,55m車距不存在之後,變換車道車就能進入! 55m之外, 並不能主張路權!
但是,此種路權是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無關的路權!
不是把兩種路權混在一起


Gullit168 wrote: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不是為了先卡位
是為了減少頻繁的變換車道,法律允許行為

不是的, 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B) ,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才發生
在進入之前,會發生"變換車道"(A)!
那麼,以何種路權進入,以何種路權變換車道?(A) 和"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B)無關!
不是法律允許 B , 卻去做 A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所擁有的路權是: 在這條車道上行駛 ,相對車速必須高於中線車(超車)
整個"超車",進入內側車道之前當然包含有"變換車道"進入及離開

(超車)是相對車速, 不是車速多少公里的絕對車速
相對車速之路權和絕對車速之路權, 不應混為一談
"最高速限"所對應的路權長度為 55m , 超出路權範圍之外, 不可能主張路權 。

Gullit168 wrote:
然後你自己亂入一個遇到慢車,兩車道快車同時搶道的解決問題
我說看誰先卡到位,併行時直行車優於變換車道車
這僅僅只是針對這個問題在判斷誰可以先進去超車道超車


問題還是在路權範圍("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如果不遵守路權, 當然是一堆車擠在一起
要不擠在一起, 就要遵重彼此的路權

這要看法律在此時如何規定
如果發生兩車併駛, 內車道並未超越中線車,併駛並非超車, 此時內側車道並無路權,必須離開
最高速限行駛的路權只有 55m ,55m內有路權, 超出這個範圍, 同樣是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不是把不相關的路權, 放在內側車道上
當直行車前方一台車都沒有, 路權範圍內根本沒有"轉彎車", 根本不發生轉彎車讓直行車的問題! 不發生"直行車優於變換車道車"!
喪失路權就必須離開


Gullit168 wrote:
是你自己搞不清楚兩者的獨立性
回頭認定我在鼓勵大家進去超車道

你的閱讀有很大的問題
...(恕刪)

很簡單
1.有沒有依據法律
每一個動作, 是不是有法律的授權,是不是有法規的依據呢?
如果沒有就是錯的!
而不是自行把法條刪掉不看,或是挑法條來看, 或只看民國94年之前的舊法規, 完全漠視現行法規! 掩耳盜鈴?之後! 因為視而不見, 就能自認合法? 自認無法可罰 ?

2.有沒有牴觸法規 ?
錯誤的解釋很容易找到和法規不相符合的地方?
錯誤解釋 高管規則8 之後, 就會發現 和
高管規則 5 , 6 , 9 , 11 的規定矛盾 ,完全無法自圓其說

交互檢驗之後, 就能知道事實為何?


ethan567 wrote:
兩台110中內線並...(恕刪)

所以如數字先生的圖,
中線大塞車的原兇又是誰?
8924132 wrote:
'但書'的意思是甚...(恕刪)

既然已經達到最高速,就不會造成堵塞,
不會堵塞,何來違反但書一論?
你的塞好塞滿的理論,在停車場是這樣,
在流動的高速公路,不是這樣。

只要有一線道維持最高速限在跑,
就不會堵塞。
你想,水管一直流水,水管頭段進水,末端出水,請問,水管內的水會"塞好塞滿"嗎?
只會一邊一直出,一邊一直進,那來的塞滿?


看到小賢子 wrote:
既然已經達到最高速,就不會造成堵塞,
不會堵塞,何來違反但書一論?
...(恕刪)



很簡單
1.有沒有依據法律
每一個動作, 是不是有法律的授權,是不是有法規的依據呢?
如果沒有就是錯的!
(A)此為但書, 但書只能限縮解釋, 不得倒推
○○狀況下 → ○○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是單向涵攝 , 單行道 , 不能倒過來 !
(B)法規為最高速限(主管機關權責), 並不是最高速(用路人之儀表) !
完全弄錯法規
因此, 並沒有這種法規 !


2.有沒有牴觸法規 ?
錯誤的解釋很容易找到和法規不相符合的地方?
錯誤解釋 高管規則8 之後, 就會發現 和
高管規則 5 , 6 , 9 , 11 的規定矛盾 ,完全無法自圓其說

交互檢驗之後, 就能知道事實為何?

『最高速限行駛擋住後方車輛情況下,亦不解釋為造成堵塞。』乃倒推但書法規, 把法規倒過來說
倒果為因, 將法律效果與條件倒置, 未依據法律原則,與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不符。

法規不只一條,依高管規則6,必須有55m車距方能110km行駛,車距決定能不能"最高速限行駛",
1公里內擠入超過16台車, 車距就不足55m, 在S車流時, 用路人無法自行決定車距
車距不足55m硬要110km行駛 , 是違反高管規則6的規定


有路隊長就是S同步車流, 車速是路隊長在控制, 後車無法自行決定


FFS任何車速, 只要到達車距的臨界點, 車速一定往下掉, 不可能維持
herblee wrote:
很簡單1.有沒有依...(恕刪)


很簡單。
有沒有禁止法規?
沒有,對吧~
輔助標誌的黃底黑字很多,前有違規測速照相,前方速限降低……,當然,也包含贅言~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句,法規有,法規後面就是不堵塞那段,
不堵塞,何來違規?

此外,路隊長已經是最高速限的速度了,後面所有的車用同樣的速度跟車,滿足高速公路最大用路利益。


法規沒講的事,請別再自己加字囉~沒用的,說再多,主管機關也不會理你的解釋文,別再複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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