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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 剛剛看到的 ....


skiiks wrote:
然後最讓我搖頭的 理該最基礎用來溝通兩岸的人 人行道卻是窒礙難行 人行道規劃進去啦
一條河上橋樑是能做幾座 竟然不把行人路權規劃進去...(恕刪)


放寬心吧! 我們會這樣想, 代表我們是人民, 不是官, 官和我們的腦袋是不一樣的.

這個橋梁是舊設計也就算了, 你看最近沸沸騰騰的新北環永和段
新建設還可以這樣搞這樣腦殘的設計
最後再爆出收回扣案

早就對這樣的政府和公務員沒甚麼期待

地球不只有我們一個國家, 當我們繼續擺爛時
別人正在進步
peter1027 wrote:
______________Leon Chen 1 小時 以前多謝大家,我是影片中的傷者,目前除了頭部輕微擦傷外,只有左腳­暫時不能行走,詳細還要進一步檢查…其實我自己也想不起來事發當時是怎麼回事,重陽橋我也騎了六年,­刷卡車從旁超過也是很常有的事,被嚇到應該不至於,雖然彎道超車­的確是不好的行為,只是目前我也不清楚究竟什麼原因讓我車身不穩­______________屁孩派的勝了,是自摔無誤!


我是不知道這名自稱傷者的是否是真的

不過經過這麼嚴重的頭部撞擊

說真的即使他真的被嚇到

大概也不記得了

應該是撞擊造成的失憶症

我不認為是什麼屁孩派說對

ponjiayulady wrote:
我是不知道這名自稱傷...(恕刪)


我的感覺這篇留言並非傷者本人
最清楚的應該是提供行車紀錄器的人吧
應該有協助傷者送醫

車子是真的要好好保養,但我並不認為這樣超車是對的
如果那個逆向牽車的提早到這轉彎地方
那以那種速度去過彎的不就撞到了?
老實說不要在那邊說別人違規幹嘛的!
你們這些愛把人家影片分享講別人車牌的
其實也是在侵犯個人隱私權!!
你們哪個不是再犯法!?
騎機車出門真的要很小心
畢竟是人包鐵

J1977 wrote:
沒有物理接觸也叫肇事...(恕刪)


引用文章
http://www.justlaw.com.tw/News01.php?id=5812

沒有碰撞,不代表沒有過失,雖然兩車沒有發生碰撞,但因一方駕駛的行為,導致事故發生,也會有肇事責任。

刑法第185條之4交通肇事逃逸罪:「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者,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成功是給失敗的人一個終點~幸福是給心碎的人一個起點~陌生人No.35~GGGGG~

0987908848 wrote:
老實說不要在那邊說別...(恕刪)


鈕承澤說過

現在是全民狗仔的年代

我想,如果傷者的回覆是假冒的,假設是這樣…

假冒者你最好先澄清道歉,

這案子如果真的上了法院,你這動作對你很不利。


說真的,看那位傷者的撞法,輕傷的可能性太小了。

是不是屁孩或是屁孩幫上網唬爛想撇清,很難說…

總之,多轉po他的車號,家屬有需要早晚看的到。


車號怎麼著?明確的事故過程影片,有無肇責尚待釐清,車號是怎麼不能說的?小弟不懂到底違反那一條法律,要不要請高人解說一下正確的法條?還是根本只是以訛傳訛?














0987908848 wrote:
老實說不要在那邊說別人違規幹嘛的!
你們這些愛把人家影片分享講別人車牌的
其實也是在侵犯個人隱私權!!
你們哪個不是再犯法!?(恕刪)


好苦惱喔

有天在路上不小心看到遛鳥俠

他的鳥不小也不大耶

我該舉發他妨礙風化嗎

還是我要被他告侵犯隱私


peter1027 wrote:
我想,如果傷者的回覆...(恕刪)


轉個鳥蛋,都上新聞了,家屬要追就早看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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