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

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Jason kid wrote:
我也一直對這件事很疑惑
到底甚麼樣的情境能滿足「得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

法規不是寫3個字的 最高速 , 法規寫的是4個字的 "最高速限"

請看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對於 車道之使用 , 即車道之路權, 區分有 應依設置 及 無設置者 的兩種不同規定
這在上方的應依設置規定之,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而下方 無設置者的規定 , 8-1-3 本文同樣寫為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對內側車道之路權 ,無論是 設置 及 無設置者 , 同樣規定 : 超車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後面的8-1-3但書是這樣寫的: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依高管規則6: 有55m車距(每公里少於16台車) , 才能110km行駛
無55m車距(每公里多於16台車) , 此時車距不足 , 單一最高速限110km是不能適用的 !

每公里多於16台車時,即不是LOS分級當中的 LOS A B C 時 , 此時 單一最高速限110km是不能適用的 !

只能回到原本的速限,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


行車時速之限制?這是遵守義務, 並不同於本文授予車道路權?即遵守了速限這項限制,也不會有任何使用權利!
但書規定的是 遵守義務 和本文規定的車道使用權利 , 權利和義務是相對的
兩者並非是法律對於同一件事有相同規定, 因此不發生法條競合

誰得以最高速限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標誌寫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區分三個車道最左邊的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 和 交通部會同內政部 並不會發生法條競合

依法 , 速限有二種 ! 有 最高速限標誌「限5」! 也有 最低速限標誌「限6」
速限規定也有兩條
高管規則5 : 依速限標誌(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指示。←這個區間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堵塞 VS 不堵塞 有不同的 "速限" !
不堵塞 的 LOS A, B , C 才能開快車 ! "堵塞"的LOS D E F 會塞住,根本無法開快車 , 無法單一"最高速限"! ,只能降為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這個區間
誰得以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駕駛人只能無條件遵守的『速限標誌』 , 不發生法條競合

Jason kid wrote:
情境一:
假設現在國道通暢,我的表速可以長期維持在110,
遇到前車速度比我慢,所以我利用內線完成超車後再回到中線
全程我都沒有超速,表速維持110我就能超過去了

"最高速限"是 「限5」標誌 , 並不是您的車速
最高速限標誌?並無法搬到到自己的儀錶板上 ?

用路人也無法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錶掛上去當成最高速限???
然後要求其它人依照自己的車速來當成 "最高速限"? 所有車以我為準?聽我號令?我就是"最高速限"?


《我的表速可以長期維持在110》
這只能在中/外車道 , 不會發生在超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再因為, 法條授予的"超車道"路權最多就只有安全車距55m+車身5m=60m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條文明示 超車 包含 二次變換車道(始得超越+駛入原行路線) + 左側超越passing
法規要求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要求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可以長期維持" 是不可能的,必須要離開 !

Jason kid wrote:
這種情況下符合「超車道」的使用方式;
但實務上,若國道全線通暢,我完全沒有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的必要

法規是最高速限 , 不是最高速 !
「超車道」不可能 《我的表速可以長期維持在110》 ?
因為法規要求 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駛入原行路線 ,不可能長期維持在內側車道上 !

速限有二種
高管規則5 : 依速限標誌(最低速限←→最高速限 )指示。←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這是單一速限
8-1-3但書是 改變了 高管規則5 的速限區間
單一最高速限110km 是會高於 (最低速限60←→最高速限110 )的區間
對超車道提高速限到最高速限110km, 是要確保 "超車道"這個車道 能超越 中/外車道(因為原速限為60-110區間)


Jason kid wrote:
情境二:
假設國道有一定車流,所有車都沒辦法長時間維持在最高速限,前車比我慢,我一樣利用內線超車後回到中線,全程我也都沒有超速,只是不管在中線還是內線,都不一定能到的了最高速限

所以, 才會有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高管規則8-1-3但書 :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每公里多於16台車時,即不是LOS分級當中的 LOS A B C 時 , LOS E,F 此時 , 單一最高速限110km是不能適用的 !


LOS C 之後會超過道路容量的臨界點 , 車距不足必然會受迫降速
依據 高管規則6: 110km 行駛 ,前方至少有55m車距
1km內有16車, 將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如果1km內增加到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車速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以上是降速都還能移動
1km內有200車(50m內擠10台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若要移動, 必須前面的車挪出車距來
只能回到原本的速限, 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Jason kid wrote:
在這種情況下,一樣符合超車道的使用方式;
但實務上,這個時候中線、內線可能都有一定的車流,中線內線車速沒有太多差異,
我很難以最高速行駛於內線,也就完全沒有必要長期行駛於內線

若依照法規 ,是行車靠右
一開始所有車都行駛於外側車道 , 當外車道車太多,擠到車距不足,滿了有危險了, 才換到中線車道"超越前車"←高管規則8-1-1
中線車道滿了,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高管規則8-1-3
密度應該是 內車道 > 中車道 >外車道

法規是 "超車道" , 文字 是 超車 + 車道
指定所有主線車道, 三個車道當中的最左邊這個車道, 供超車使用
所指的是 所有在最左邊這個內側車道上的車 , 會不斷超過 在中/外車道上的車
於是整體車流次序就能形成 左內車道車速 > 右外車道的車速
由於超車道在左內, 當左內能超車/超越右外的車道
車速能呈階梯式由左內往右外側遞減

(1)所以超車後就離開, 才能有空出足夠的"車距" 吸收傳遞過來的壅塞衝擊波, 才不會傳遞壅塞波
(2)密度(車距)才是真正的 影響因子
因為 Q(車流量Q) = D(密度D) × V(車速)
道路上的Q(車流量) 又最大上限Qmax
車速V快,安全車距就要拉長 , 能容納的車變少了,則車流量Q低
車速V慢則車流量Q能拉高
本來就不可能又能保持大車量?又能開快車?

斜率就能看出
密度(車距)和車流量 有正相關(斜率dQ/dD>0)(未達最大車流量之前)及 負相關(超過最大車流量) (斜率dQ/dD<0)


Jason kid wrote:
情境三:
國道堵塞,那不用說了,三線都是塞的,超車道會變成一般車道

高管規則8-2 : 在交通壅塞時,小型車得不受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限制。
此時當然就 沒有超車道
但是在歐洲國家 , 會改採 機動可變速限 去拉出"車距" , 調整出 "超車道" , 然後就不塞了

台灣沒有交通管制的 "機動可變速限", 於是更為亂鑽, 那裏有縫那裏鑽, 於是製造出車流擾動, 更塞

Jason kid wrote:
那問題來了:除了情境一,到底甚麼樣的情境有辦法長期以最高速行駛於超車道??
或者我反過來問:甚麼樣的路況需求,讓駕駛人需要一直待在內線,除了塞車??

衝得出去要能停得下來
200km行駛前方要有 100m的安全車距
速限120 , 安全車距 60m , 表示每一車道,每公里1000m內,只能有15台車
這裏是 德國 A5 autobahn , 速限是寫120 ? 但是前方車距只有 10-20m , 只能停在這裏,車速無法120km/h!

現在在外側車道上車速140km , 後照鏡可見 有另一台車更快, 在 內側車道上 超車 當中

為何在外側車道上車速還能140km? 因為前方有 7 條車道線的車距

要讓出來才有車距
LOS A,B,C 車距拉開不塞車 ,但都擠進內側車道,就會進入 LOS D是達到了臨界點,發生由F自由車流反轉為S同步車流的相變, 再不離開更多車擁入→ LOS E , F 沒有車距都擠在一起 , 當然塞車了
讓車變少, 分流離開! 曲線倒轉回來往左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依據高管規則6: 110km行駛保持55m車距, 每台車加車長擁有60m長的車道路權;16台車⤫60m=960m, 17台車⤫60m=1020m超出1公里了!)
17車擠在1km內, 就沒有55m車距了,最高速限110km行駛不成立! ,就能得知
不離開卻"硬要110km是很矛盾的!

Jason kid wrote:
內線用於超車是路權界定;速限是附加但書,
但實務上兩件事情要同時滿足的情境太少,更多時候是互相競合
那這條款還真是寫好玩的

兩者是 權利 VS 義務 , 路權 VS 速限
完全是不同的事務不同的規定 , 並不存在對於同一件事有相同規定
完全不發生法條競合
Jason kid

我基本是同意你的看法,我只是以簡化的方式來表述,競合與否對我來說不是法條本身,而是執法面實務上的選擇問題,請查照

2023-04-21 20:25
herblee

了解,執法面前面有美國警察的影片說明, 內車道不是快車道! 而是能超越過右邊車流的車道,是不能定速巡航的,有安全車距不回原車道,後面就會形路隊,美警就會去抓這位路隊長

2023-04-21 20:43
daslebewohl wrote:
首重邏輯。但講到最後烙大絕  (系統研判是笑話,恕刪)  






您顯然看的不夠多,你講的是笑話。讓我先嘲笑一下,

我的極簡論述 : 國道內道足速續行不回中,國道警從無開單案例。

以下給您解惑
A.我的極簡論述 : 國道內道續行不回中,國道警從無開單案例。---這是一個實證,

B.這議題每次都有眾多的法條被翻出來,充分的條文,來解說A是符合法規的,絕對有,我以前都寫過,但我現在不會再拉法規了。

   正反雙方這議題的法規討論是絕對不會有邏輯的討論,因為每次最終會變成各說各話。就是重複迴圈的【對法條,各說各話;白紙黑字但各自詮釋】所以你講的法規的討論,已經毫無必要,因為是無限迴圈,還有人會寫落落長沒有重點不知所云的論文,更是01一絕。


C.國道單位宣導【內道為超車道】我絕對知道,但國道同時表示【最高速限續行(不加但書)】---這頁絕對為事實,但有人居然說,這是國道網頁放錯的,靠,還能指稱國道單位放錯。這是啥子阿?我舉證了,對方還可以說是國道單位寫錯了,阿美的,是誰比較像是小朋友幼稚園。




綜上ABC,有法條,有實證,有國道宣導網頁,這議題倒底有啥子好討論?  就是有人不爽而已。


但我強調,我已經不會再講BC了。因為沒必要了,鐵錚錚寫出來還是有人要另行解讀詮釋,所以無必要。


幾經思考,我認為我只要講一個事實A即可

  我的極簡論述 : 國道內道足速續行不回中,國道警從無開單案例。


你說我只會放大絕?  我笑你滾邊去



我的極簡論述 : 國道內道足速續行不回中,國道警從無開單案例。
herblee

A警察是下級執法機關,又不是立法機關?B警察執法只針對遵守義務之速限,從來未對「超車道」路權執法?況且法條適用通過”涵攝”,不是倒過來拿法條解說A?C為函釋,位階遠低於法律,豈有倒過來以下逆上?

2023-04-23 15:38
我要講的很簡單 且是事實: 國道內道足速續行不回中,國道警從無開單案例。


提請各位,針對本事實,給予反駁。



如何反駁


容我先嘲笑一下

甲、違章不拆,當案例 : 我笑你法盲幼兒園。
乙、違法但沒被警抓到,當案例: 我笑你阿瑪襪子。
丙、國道警怠於職守不去抓,當案例 : 我真的笑倒在地方翻滾,這種話都能講出來,你是住哪啊? 靠

你能真的進行反駁的,不就是"拿出開單案例"嗎?


置於其他講的,都是廢話,
herblee

法條白紙黑字,下級機關應執行上位法規,您卻能倒過來講?以下級機關不執法來否定上位的法規不存在?這樣倒果為因的陳述,是一種換位不換值的邏輯誤謬,這樣的條件式轉向形式誤謬,有邏輯結構缺陷

2023-04-23 14:50
Jason kid wrote:
都必須建立在客觀儀器測量下才沒有爭議的話,那麼內線為超車道,超完車就離開,顯然就是不會產生誤解的路權描述,也是駕駛人不需要儀器輔助,也能輕易遵守的道路使用規則,那為何不遵守?





的確沒有人的表速是準確的,但絕對是所有駕駛需要遵照的基礎。
其實基本上,所有的人都是看自己的表速在控制車速的。

你可怕的隨口亂講,你要不看一下子自己在講啥?

駕駛一定是要看自己的表速的,怎麼又來個幼稚園說不用看自己的表速

你開在中線時,你要如何知道沒有低於80,沒有高於110,當然是看表速,不要跟我說你看車流一起走。希望您不會說這種屁話狗話

你開在中線想要轉內道時,你要如何知道沒有低於95(內道實際速度95,國道警一定開單),沒有高於110(超速國道警一定開單),當然是看表速,你不看表速,你到底如開車在國道阿
不要跟我說你看車流一起走。希望您不會說這種屁話狗話
還是你要說"開內道才進去超一下下就出來,不用看表啦"----->你會這樣說嗎? 我猜可能會喔。

你最好開車都不以自己的表速當基準(加上自己的經驗修正),都不用看表,怎老是有幼兒園出來亂。



每次遇到論述"別人的表速是否準?" 這樣的幼稚園議題,我都一律電到墊墊捲尾,無例外。
herblee

問題是法規完全沒提到什麼”表速”!8-1-3但書白紙黑字寫的是有55m車距的狀況下,得以變換速限標誌為單一「最高速限」,用路人只能依這面限5標誌,依限行駛內側車道。如何拿表速搪塞為佔用車道的藉口?

2023-04-23 19:25
不會開車的人不懂還自以為是
基本的高速公路開法都不知道
前面的車開110
後面的車根本不可能也是110
路隊拉越長後面速度越低
麻煩腦袋不好不要開高速公路
下去開省道
breeze01 wrote:
的確沒有人的表速是準...(恕刪)


連人家在說什麼都沒搞清楚,建議先多讀幾遍再發言

請問你警察是憑甚麼開出超速罰單?
憑你的表速還是憑警察的機器?

以此邏輯下,請問你憑什麼認為自己是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線?你的表速通過經濟部標準局認證?

請問你又如何判斷別人超速了?你的表速通過經濟部標準局認證?

你讓或不讓的依據,是法定義的超車道的路權,非常單純的事情,而不是依據你自己的表速自我感覺良好

小型車在不阻塞的前提下,得依照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只是管理辦法,並沒有讓內線為超車道的路權消失;子法不得牴觸母法源,是立法基本原則

而這個管理辦法本身就與實際使用情境違背

請問:你如何能夠長時間將速度維持在最高限速?

當制定這種管理辦法時,如果不同時規範最低限速,就無法定義何謂連續行駛於內線,一旦你的速度低於最高限速,哪怕只有一秒,中線後車從內線超車後,遇到內線的你比他慢,讓他無法快速拉開安全車距回到中線,那你之於後車而言就是個路塞

而你本人的思考角度,是認為只要警察沒開罰,你的使用方式就合法,
依此邏輯,只要你的速度無法長時間維持最高限速,
那你就是妨礙到其他跟你一樣的人,「以最高限速合法連續行使於內線」的自由
你也還是個路塞!

實務上,你根本無法確定你或別車的真實速度多少,那你執著在內線可以連續行駛的行為,顯然很無聊

若你沒辦法搞清楚法的位階,以及實際管理面上遇上管理辦法與母法源無法調適時,法的價值如何取捨的問題,顯然你根本不需要去參與你沒能力參與的討論;拿警察沒辦法開單當說帖,不在這項議題的討論層次內,我直接了當的告訴你:不是警察無法開單,而多數情況的樣態並沒有辦法完全符合定義,因為根本沒定義,但不妨礙母法針對駕駛人使用內側車道該遵守的義務;正確使用內側車道,是一種義務,更多時候是一種選擇,不是不能罰你,是沒必要罰你,不要得了便宜還賣乖

主張自己以最高限速行駛於內線,所以別人超車就是超速的人是你,自然要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符合最高速限,同時別人超速的人當然也該是你,否則你又憑什麼主張你的速度很正確可以不用讓?

而要求你讓道的後車有沒有必要主張自己是在合法限速內要求你讓道?不用!他依照法賦予的路權使用超車道,超車樣態跟他的速度沒有關係!

警察也是依照通過標準局認證的儀器來開罰而不是你的表速,所以你整篇留言基本缺乏邏輯、蒼白無力
這個問題永遠爭執不完
我也很討厭慢車佔用內車道
以我之前發信詢問國道警察得到的回覆,結論就是

1. 法律明文寫到 : 未阻礙行車,得以最高限速 "繼續"行駛內車道
2. 超車道沒有明文限制一次能超幾台車,或超幾台車後就必須回到中線,可連續超越多台車輛
3. 臺灣法令沒有規範在行駛超車道時"需禮讓"後方車輛(後方是救險車輛除外)
4. 所謂道德,前提需有共識,未有共識則應以法律為遵循,不是以道德之名將自己的想法要他人同意。
5. 很多行車習慣是職業駕駛或某些用車人間的默契,例如切換車道後閃雙黃燈感謝後車減速、閃大燈提醒對向車道前方有照相、前方壅塞閃雙黃燈提示後方來車減速。
很多時候是互相方便跟求個心安,但不代表其他用路人能完全理解或"必須遵從",駕訓班不會教、政府沒有宣導、且不同區地區方式可能不同,所以做與不做無關道德二字。
6. 每個車廠快樂表程度不同,你覺得前車慢,或許他儀表板上已經催到110了,GPS受地形、天候等影響更大,且沒有經過政府驗證作為速度計算儀器。
7. 照相的誤差時速,是政府裁罰的寬限值,是用來讓你收到罰單後無話可說的,你要拿來當作最高速限是你個人的決定,請勿用來當作前車的該維持的最高速限。
8. 臺灣上路車輛數,早超過當初規劃高速公路三線道之負荷,超車道這規範實際上早不符使用,不然就算塞車超車道也不能跟著塞。
不管車流量如何,用路人也不會因左側車道車輛較慢就不超越左側車輛(右側超車),一直在意著超車道這名詞,小弟認為沒有意義。

綜合以上,目前(2023年4月) 內車道維持車速100~110行駛 是法律給予你的權利,不管開多久,不會有人罰你,但須禮讓救險車輛(這不管在哪一個車道都一樣)。
臺灣沒有任何一條法規要求前車讓後方更高車速的車,政府也從未有此宣導,或許國外有,但臺灣沒有,你覺得前車慢,請自行從其他線超車,請不要拿國外的法規來臺灣用。
若你覺得目前法律不對,請找你所在地的立委投訴,在這邊吵只會各說各話,不會有任何結果。
breeze01 wrote:
您顯然看的不夠多,你...(恕刪)


你的理解錯誤。

法律是說內線超車道,可最高速持續行駛,不是說開表速就可最高速持續行駛。更不是說警察沒開單可最高速持續行駛。

你需要再研究一下
只能說 01 版上真的甚麼咖都有,尤其是不講邏輯還一副自我感覺良好、沾沾自喜、嘴邱的X好像還不少,跟這些看不懂人話的咖多說一句都覺得費勁、浪費生命!

台灣高速公路有這麼些不會開車、不講法律、不講交通公德心的自私佔道X橫行在內側超車道;加上一個扭曲法令、失能不執法的交通執法單位縱容之下,大家就只能繼續各憑本事、自求多福了。不過,我倒也不那麼悲觀,因為俗話說天道輪迴,惡人自有惡人治,雖然官方失能不執法,但我相信這些愛佔道的自私X早晚會因為自己的自私而踢到鐵板、付出代價的,因為台灣缺蛋、缺水、缺電、甚麼都缺,但最不缺的就是被惡劣的交通狀況逼瘋、越來越多的路怒症駕駛人,到時候別說沒有提醒你們。
CcCManCcC

路怒症,基本上攝影,檢舉,開單。有毀損就民事求償,有刑事就刑事訴訟。只要合法站得住腳,基本上不用理那些路怒症的。通常穩定開在內側不會碰到路怒症,狂亂超車嚇到別人的比較會碰到[笑]

2023-04-24 8:46
Moulder67 wrote:
以我之前發信詢問國道警察得到的回覆,結論就是


國道警察是下級機關,他只能回答你執法的標準,而不能解釋法律,
民眾自己先弄清楚法律產生的過程,再回頭看各種執法層面上的實務問題,
你就會發現很多天然發生的矛盾感

就用你的結論來舉例好了

Moulder67 wrote:
1. 法律明文寫到 : 未阻礙行車,得以最高限速 "繼續"行駛內車道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 6,000 元以上 12,000 元以下罰鍰。

以上這是母法源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這個管制規則是子法,矛盾很多

1、子法只是但書,另外規範了駕駛人行駛內線車道的義務,但沒辦法消除母法上內線車道為超車道的路權

2、「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只說了最高速限這種單一速限,而沒說最低速限是多少,當車流量多,且須保持55m的安全車距時,全部以90-110這個速限區間來默認,那你會不會覺得「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句話說了等於沒說!現實中,你有辦法在內線永遠維持在速限110行駛嗎?不論從母法來看,還是從子法來看,你只要不是超車行為,且低於110,就不能持續行駛於內線。本是為了增加國道使用彈性而制定的但書,實務面上卻反過來讓母法無法有效行使,創造了更大的模糊空間!

3、不堵塞行車在實務上又是甚麼情況?在內線行駛,後車比你快,你就是堵住後車了,前提要先成立,才滿足後文的「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的情況;而不是反過來認為後文滿足了,前提就不存在了!

Moulder67 wrote:
2. 超車道沒有明文限制一次能超幾台車,或超幾台車後就必須回到中線,可連續超越多台車輛


當然有規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

不是用你超幾台車來看,而是有安全距離你不回去,就已經違反了內線車道的使用方式了

Moulder67 wrote:
3. 臺灣法令沒有規範在行駛超車道時"需禮讓"後方車輛(後方是救險車輛除外)


內線當然沒有所謂禮讓的行為,你仔細看看[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應該是有安全距離,你就應該回到中線。後車比你快,除非沒有安全距離,不然你就是導致堵塞了。這不是禮讓,而是回歸內線正常的使用方式,後車拉出安全車距後,一樣要回到中線去

Moulder67 wrote:
4. 所謂道德,前提需有共識,未有共識則應以法律為遵循,不是以道德之名將自己的想法要他人同意。


道德與否,到目前為止都還沒談到,純粹法律問題;要談駕駛道德,對很多台灣駕駛人來說太勉強

Moulder67 wrote:
5. 很多行車習慣是職業駕駛或某些用車人間的默契,例如切換車道後閃雙黃燈感謝後車減速、閃大燈提醒對向車道前方有照相、前方壅塞閃雙黃燈提示後方來車減速。
很多時候是互相方便跟求個心安,但不代表其他用路人能完全理解或"必須遵從",駕訓班不會教、政府沒有宣導、且不同區地區方式可能不同,所以做與不做無關道德二字。


同上,長期占用內線的問題,跟道德無關,要有意識到道德問題才有討論的意義,更多時候是有些人本質上就沒有意識到自己有駕駛道德問題,他們甚至連法律都誤解了,你跟他談道德,他只會一頭霧水

Moulder67 wrote:
6. 每個車廠快樂表程度不同,你覺得前車慢,或許他儀表板上已經催到110了,GPS受地形、天候等影響更大,且沒有經過政府驗證作為速度計算儀器。

7. 照相的誤差時速,是政府裁罰的寬限值,是用來讓你收到罰單後無話可說的,你要拿來當作最高速限是你個人的決定,請勿用來當作前車的該維持的最高速限。


政府規定所有出廠的車輛,表速必須高於、且不能低於真實速度,路上跑的車子100%表速都比真實速度快,至於誤差有多少,各廠不一樣,至少是8~10%;所謂政府測速槍的寬限值,是你的表速本來就依照規定比真實速度高,而不是測速照相默認你可以超速10公里不舉發

除非你的車經過經濟部標準局簡易符合真實車速,否則台灣駕駛人100%無法從當前表速知道自己真實車速有多少,套用到在內線行駛上,根本沒有任何理由拿來作為自己是否要長期占用內線,或是他人超速自己是否要避讓的行為依據,因為認定的也不是駕駛人,是執法單位的儀器。若清楚意識到「內線就是超車道,使用完就離開」,駕駛人就不需要斤斤計較要拿表速當行為依據了

Moulder67 wrote:
8. 臺灣上路車輛數,早超過當初規劃高速公路三線道之負荷,超車道這規範實際上早不符使用,不然就算塞車超車道也不能跟著塞。


車流量與超車道的彈性使用,事實上也有相關的法律定義,車道就是車道,超車只是功能,並沒有甚麼不符使用的問題。情境上,只有極少數的狀況,能夠讓你「以最高速限持續行駛於內線」,是因為有人堅持要「對於不可能一直維持在110視而不見,仍要持續行駛於內線」,所以才會有超車道功能好像不好用得爭議

Moulder67 wrote:
綜合以上,目前(2023年4月) 內車道維持車速100~110行駛 是法律給予你的權利,不管開多久,不會有人罰你,但須禮讓救險車輛(這不管在哪一個車道都一樣)。


這說法有誤,根據道路交通處罰條例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第 3 款規定,占用內線是真的可以罰你,法律沒有賦予駕駛人「開多久都沒關係」的路權,你不能說警方不執法,等於法律不存在!

Moulder67 wrote:
你覺得前車慢,請自行從其他線超車,請不要拿國外的法規來臺灣用


1、國道上有超車道
2、右側超車違法
超車的基本邏輯就是要比前車快才超的過去,總不能因為有人長期占據內線,就要求駕駛人自己想辦法吧

Moulder67 wrote:
若你覺得目前法律不對,請找你所在地的立委投訴,在這邊吵只會各說各話,不會有任何結果。


政府自己不是沒意識到這個問題,立院的議題研析也討論過這個問題點我

節錄部分內容如下: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未駛回原車道導致堵塞,處6千元至1萬2千元罰鍰;但交通部卻開一道後門,「小型車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形成模糊空間,導致警方執法不易。警方坦言,法規對內車道占用時間及距離都未明訂,以現場執勤人員判斷為主,若內線車輛被中外線車超越,就是明確的速度過慢。但每次開罰,用路人將罰單貼上網常掀起論戰,多數人對於內車道是超車道、或只要最高速就能開,莫衷一是,警方也坦言開罰後,民眾不服申訴機率很高。高速公路局指出,臺灣道路容量飽和,才開放內側當「超車道」兼「快車道」,主要供超車之用,超完就讓出,若要開須以最高速,不能阻礙超車,「是因應臺灣路況的彈性措施。」學者指出,國外駕駛人花很長時間培養駕駛文化與道德,高速公路上車雖多,內車道極少被長時間占用;但臺灣人常占據內側車道就死不出來,應以執法、源頭考照教育,改變用路人不良的駕駛習慣。

政府有沒有意識到問題?有!
執法層面有沒有意識到問題?有!
民眾有沒有發覺自己根本從頭到尾沒搞清楚法律?沒有!
樓上有人認為警方沒開罰,就是合法;但事實上,不是沒法源依據可以罰,而是在工具及執法覆蓋面不足的情況下,構成要件很難滿足,以致開罰時難保全無爭議,所以選擇放過,久而久之,民眾就將錯就錯了

白話:
因為很多時候情況很難符合本就模糊的構成要件,
完全符合的情況下,民眾也沒有符合標準局規範的測速儀器、又不可能隨時剛好都有國道警察在現場,讓大部分佔用內線的行為被放過,就被人解讀為合法了

法要執行,先要有法,再看可執行性,執行層面有人員覆蓋的困難,最終還是得回到道德勸說,
至於那種認為「非要長期行駛內線,合法,老子正確、老子不讓」,
到底屬於不理解法律還是屬於沒道德,您自己可以判斷

Moulder67 wrote:
若你覺得目前法律不對,請找你所在地的立委投訴,在這邊吵只會各說各話,不會有任何結果。


也不是沒人做過,公共政策平台還找的到相關的提案點我

主張將超車道的「使用權」與「速度限制」分開規定

然後政府在對於政策矛盾的重視和反應上,還快不過被人檢舉違規找立委哭訴而修法的速度,很好笑吧

我是真的不知道長期開在內線到底是為什麼?內線有這麼香嗎?
  • 10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請輸入您要前往的頁數(1 ~ 106)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