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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是公共而非私人處所車輛應明訂法律價值賠償上限

bd_player wrote:
不反對炫富,不反對有人開1000萬,但請自己買單,不要將費用轉嫁他人。


開豪車的人本來就自己買單呀,
你有幫他出過一塊錢買車嗎?
今天討論的是你的過失造成他的損失,為什麼要由他自己買單?
你的過失你不用買單嗎?


bd_player wrote:
火車是大眾運輸,而且有自己的軌道。跟開豪車的狀況完全不同。


哪裡不同?豪車也有自己的道路呀,
人家也是在政府規劃的道路上行駛,
難不成會開進你家後院嗎?(特殊情況不算,否則火車也可能出軌)


bd_player wrote:
真正大家認識的富豪,不太會用豪車來炫富,會開豪車炫富的,多半是有一點錢,但又沒有錢到讓大家認識,又不干心別人不知道他有錢。


別人有錢,愛怎麼花是別人的事,
今天又不是他買豪車然後跑來跟你收錢,
今天是你撞到他,你的過失造成他的損失,
他跟你要求賠償有甚麼不對?


bd_player wrote:
人身的損失是另外一回事,豪車不是必需品,但生命和健康的身體大家都需要。


財產權的保障也是大家都需要,難道你不需要?
豪車不是必需品,國產車也不是必需品呀,
有公車,捷運,火車,計程車都能坐,你還有一雙腳。
負擔不起自己的責任,那就別開車上路,這才比較合理吧。
憑甚麼你的過失造成別人的損失,就因為別人比你有錢他就該自己吞下去?


bd_player wrote:
我說過我每輛車都保三千萬第三責任險,2000萬也不會賠不起,但在路上開豪車的人由我繳的保費來買單不符合公義。


你繳的保費是負擔因你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別人的車開在路上就算跟你發生碰撞,你如果沒有過失,你也不需要賠償別人。
責任險三個字你知道是甚麼意思嗎?
就是有責任才理賠,誰的責任?被保險人的責任!就是你的責任!
你買的責任險從來沒有一塊錢是去負擔不該你負擔的責任。
除非你買的是車體險,問題是車體險負擔的是你自己的車,也不是別人的車。
bd_player wrote:...豪車不是必需品...
怎麼到現在有人”還在”鬼打牆這些東西咧!???早說了,憲法保障合法的財產權是不設前提的,互不侵犯打擾干涉,各活各的各管各的,誰擔心沒錢賠就自己皮繃緊一點閃著點,要不就躲在家裡少出門,真怕點萬一還可以自己付一點錢買超額險,這合於法理情簡單的解決方案,許多網兄已經一再不厭其煩地解釋開導了,怎麼就都”看不懂”咧!?

違憲的法律就無效了,所以實在搞不懂...死硬到底堅持鬼打牆在”討論”違反憲法基本精神的危險思想,是在幹嘛!?這是現代民主國家毫無任何疑義的神主牌,基本人權不得任意剝奪或差別待遇,否則跟希特勒治下納粹德國,或類似的極權政體有何差別!?公義!???

把特定族裔或身份的合法公民,剝奪民權下令仇恨歧視與差別待遇,一開始先限制住居繡上特定標籤,然後就剝奪其財產權把人通通抓到集中營,之後再順便剝奪其生命權通通毒死放火燒掉,就成了非常合理的”最終解決方案”;歷史教訓血跡斑斑,一開始不都就是從”標籤特定身份”丶”剝奪部分民權”萌芽起頭的!???

所以我真的非常非常驚訝...都什麼時代了,生活在人權為本憲法治下的台灣,這棟樓竟然可以撐這麼久,本來就不能也不該討論的東西,竟然還不斷有人在”討論”...為什麼要”差別待遇,剝奪特定公民的基本人權”!???

公義?

上世紀的法西斯主義就是這麼掘起的;
vivian93 wrote:
你繳的保費是負擔因你的過失所造成的損失,
別人的車開在路上就算跟你發生碰撞,你如果沒有過失,你也不需要賠償別人。
責任險三個字你知道是甚麼意思嗎?
就是有責任才理賠,誰的責任?被保險人的責任!就是你的責任!
你買的責任險從來沒有一塊錢是去負擔不該你負擔的責任。
除非你買的是車體險,問題是車體險負擔的是你自己的車,也不是別人的車。

回覆


我繳的保費從來沒有出險過那來的過失?但路上少數豪車造成所有人的賠償風險上升而使我要繳保費也上升,這是不合理的。這部份應由豪車的車體險來承擔才對。
還好吧
超額很便宜
千萬豪車擋路硬要也是給他撞下去
他下車一臉驕傲說你賠得起?
你只要跟她說有保險不就很怕
他也不會再多說
保險保的足 人人就平等
il-lee wrote:
舉例來說
富豪可以買古董花瓶放家裡
沒人會有意見
可是如果買了又要放人行道
故意秀給大家看


車子 的功能是擺好看的嗎?
bd_player wrote:...但路上少數豪車造成所有人的賠償風險上升而使我要繳保費也上升,這是不合理的...
真是奇怪了,你”個人”如何避險或賠償干國家X事,99.999999%的人一輩子根本撞不到一臺豪車,更何況國家依憲法規定,有保障人民財產的責任與義務,這跟金額大小根本毫無差別,偷1塊錢或1億元都一樣是偷竊罪,損害到他人財產就是完全負責賠償,所以違憲去”打折扣”,是要國家公開合法化搶奪還是偷竊!???

一個罪犯去超商搶個幾百塊錢就是刑法重罪,若被害人未受到人身傷害”有什麼大不了的”,然後該罪犯很可憐好幾天都沒吃飯了,那要不要也乾脆叫被害人”損失自己吞下去”!?

喔,損失個幾百塊錢要斤斤計較判人重罪,然後害人家損失幾十萬上百萬,就找毫無立法依據與合理事由的藉口,耍賴不要臉要人家”自己吞下去”,這不等於是合法公開地去搶嘛!?

法律保障的財產權是不分任何品項或金額的,更毫無理由去作任何差別待遇或”區分”,扯什麼”生活必需品”來說嘴更是笑掉天下的大牙!名車好歹還是交通工具,坐在上面爽又舒服礙著誰了,那一般民眾常見穿戴的金項鍊丶珠寶首飾鑽戒等等等的,又有任何生活方面實際又必需的功能!?那被損害或被搶了,是不是更”合理地”該叫被害人吞下去丶或法律打折扣差別待遇!???

立論基礎本來就完全狗屁不通嘛,更與保險毫無關聯!
Hermitissimo wrote:
喔,損失個幾百塊錢要斤斤計較判人重罪,然後害人家損失幾十萬上百萬,就找毫無立法依據與合理事由的藉口,耍賴不要臉要人家”自己吞下去”,這不等於是合法公開地去搶嘛!?


千分之一的豪車在路上跑,要其他數百萬的車主多付保險費,這根本就有問題,這些保險費應該是要千分之一的豪車車主自己去付的。

今天一輛價值100萬的車和一輛價值二千萬的車發生了事故,都全毁,就算幾乎都是開豪車的人的錯,要負九成的責任,開100萬車的駕駛人只有十分之一的肇責,那開100萬車的駕駛除了自己的車沒了還要賠嚴重犯錯的對方190萬啊。開這種車在路上跑根本是害人,完全不符合公義。
Hermitissimo wrote:
法律保障的財產權是不分任何品項或金額的,更毫無理由去作任何差別待遇或”區分”,扯什麼”生活必需品”來說嘴更是笑掉天下的大牙!名車好歹還是交通工具,坐在上面爽又舒服礙著誰了,那一般民眾常見穿戴的金項鍊丶珠寶首飾鑽戒等等等的,又有任何生活方面實際又必需的功能!?那被損害或被搶了,是不是更”合理地”該叫被害人吞下去丶或法律打折扣差別待遇!???


這些比喻真的只能給你

人家在講車禍事故是指意外,你扯一些惡意犯罪進來。看來你是講不出道理就只能用失當的引喻來模糊焦點了。
吳鉤疑 wrote:
奢華與否的基準參考區間車的配置, 區間車就足以達到運輸目的, 超過區間車的配置就視為沒必要的奢侈配備, 就是炫富火車 (完全學你們這群人的語法)

太魯閣的[傾斜式系統],普悠瑪的[搖擺式系統],這兩者的豪華座椅,隔音配備,可調整懸吊,高性能馬達,低噪音電機系統,流線車頭曲面玻璃等,全部超過區間車配置, 這些超過的硬體一律算是非必要的奢華炫富配備.

所以,太魯閣就是炫富火車, 要設上限

套用你的話,那些奢華配備的損失為何要轉嫁給李義祥?


這段好好笑


台灣人理盲濫情 上次香舖少東肇事(對 少東 家裡有自己店面的還真以為窮?)早就有人提了 還好他是撞到沒人的車 要是他撞到一排機車 或是衝出天橋害下面火車出軌 死一堆人 要不要同情他啊 結果還一堆人捐款

今天其實李義祥跟香舖少東都一樣 都是在不該工作的狀況下 不顧安全地硬要工作

阿怎麼這時候超跑條款的人沒有人捐款給李義祥

要是邊坡滑落砸到的是法拉利 他再出來哭訴清明節加班是為了老母 就有一堆捐款了

超跑條款的 理盲 濫情 仇富
bd_player wrote:
今天一輛價值100萬的車和一輛價值二千萬的車發生了事故,都全毁,就算幾乎都是開豪車的人的錯,要負九成的責任,開100萬車的駕駛人只有十分之一的肇責,那開100萬車的駕駛除了自己的車沒了還要賠嚴重犯錯的對方190萬啊。開這種車在路上跑根本是害人,完全不符合公義。

這種情況
以美國的比較過失來說,人家討論的是肇責九成的該不該向一成的求償。
在台灣討論的是開兩千萬的車在路上跑根本是害人,完全不符合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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