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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側車道真的要讓嗎 ?

簡單說 ,錯誤會發生, 就是沒有路權觀念,每一條車道都有不同路權
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 , 高管規則 是 一個一個車道,逐一在說明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路權規定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路權歸屬是不可能"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這是拿"遵守義務" 去混充 使用權利(路權)的錯誤!並沒有錯誤離奇判決的『路權相當』這種事!
無設置者之8-1-3但書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顯然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這根本不是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 ← 這是義務(內側車道無條件遵守義務!) 這不是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1)較是比較,說明了國道有不同速限,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對於 80km以上應行駛那一個車道? 法規沒寫 ! 法規沒有規定的並無路權 ! 並不是 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2)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規定很清楚, 緊臨外側車道的右邊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必然是左邊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利用左邊的車道去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當然不能右側走路肩超越 !

法規只說, 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 能夠暫時利用內側(二車道)/中線車道(三車道)←這是法規規定能暫時利用(內側/中線車道)的路權!法規指定(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暫時利用這車道
暫時利用這個車道超越前車, 之後呢?(1)回到外側車道 (2)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如果法規寫"超車"?前後車互換位置! 那只有一個可能, 只能駛回原車道, 一定要回到外側車道, 所以法規寫"超越前車"是保留了進入內側車道超車的可能! 區分了 超車 與 超越 之不同!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分各別車道(內側車道)之路權,是法規指定"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 這是使用權利(路權)
法規及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超車之(人或車)去使用內側車道
若要做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內側車道 在最左邊, 走最左邊的車道"超車", 怎麼可能右側超車 ?
位置被法規指定! 三個主線車道都不可能右側超車或右側超越,右側超車肯定是違反位置(路權)!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走錯車道的違規!

(1)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才是看下面的規定 !
(2)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下面的 8-1-3是無設置者, 這個錯誤又是將文句倒過來? 拿"無設置者之規定"去聯結上方的"其車道之使用", 忘記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3)無設置者之規定但書, 但..得 這種文句,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路權)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每台車的位置是被法規指定了去"左邊車道"或"右邊車道" ! 依照法規根本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表示送這個法去修的承辦人, 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高管規則指定了"位置"?

超車這個行為以行駛路段來講分二種:
一車道超車...道安101-1 道處47就是在講這個...黃虛線路段左側超越再回原行路線(不回原行路線是要跟對向車相撞嗎?)
多車道超車...就是遵守高管11和道安98變換車道和超越的規定

又漏法條了 !
再看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根本沒區分車道! 是多車道和一車道都能適用的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得超越得超越, 表示之前還沒開始超越←區分超越尚未開始, 而整個『超車』已經在法規的規範當中了!
下面才是超越時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法規白紙黑字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超越時..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若有空間概念, 依法就知道這牽涉到不同車種的寬度(安全規則第 37 條:二、車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如果是高速公路上的四輪車種,二台車身再加0.5公尺,寬度一定會超過一個車道寬,依高管規則9禁止跨行車道, 所以,一定要變換車道,在左側那個車道上超越 ←此為第一次變換車道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此為第二次變換車道
法規明白區分了, 超車 VS 超越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這直行通往杜塞道夫,這個外側車道會通往另一條高速公路 ,是不能右側超越的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及車道之最邊沿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這在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多車道超車...就是遵守高管11和道安98變換車道和超越的規定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中就有超車道的規定!
超車道 有 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超出路權範圍55m之外)都是喪失路權離開! 當然有變換車道離開的規定!
怎麼可能只享受超車道路權? 卻不必盡到讓離超車道(變換車道離開)的義務 ?
不能毫無路權概念!
內側車道 在最左邊, 走左邊的車道超越前車, 不能右側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不必依據法規"變換車道"離開?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以及 未依(8-1-1)規定行駛(中線)車道 處罰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有規定的才能做, 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做 !


多車道超車定義:
廣義:後車超過前車
法律道處33-2定義:同車道後車變換車道超過前車
某些人狹隘的定義:同車道後車變換車道超過前車再回原車道
狹隘的定義會引申出某些人所謂的右側超車違規但右側超越卻沒違規但也解釋不出原因的情況
更何況一車道右側超越沒違規嗎?呵呵...

沒有把所有法條一條一條拿出來看
這個錯誤是法條只看一半, 漏了 33-2 所規範的時空是"超車後"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白紙黑字超車後!怎麼會誤以為是整個"超車"過程 ?????
弄錯時空, 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 就是未駛回原車道, 才會發生 這台車還在內側車道上 !
就是因為 這台車位置錯誤!還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是同車道會發生《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行車者》這件事!
如果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線車道! 又怎麼可能《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行車者》???
此為罰則 ,是在說錯誤要處罰的行為 ! 怎麼會錯誤推論為 同車道????
而且將錯誤要處罰行為 誤為要遵守的規則 ? 才會弄錯 法律道處33-2定義:同車道後車變換車道超過前車?????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
herblee wrote:
簡單說 ,錯誤會發生...(恕刪)


解釋個法規有需要這麼落落長嗎?

以前人說
撒了一個謊,要用另外十個謊來掩飾
相同概念
一個錯誤的論述,也是需要用另外十個錯誤的論述來掩飾
所以最後就是文章閱讀性越來越差

高管規則第8條沒有去改變任何"速限"規定
高管規則第8條是在規定駕駛者"如何使用車道"
規則把駕駛者用三種條件(1.車速、2.車種、3.行為)去區分"誰得行駛哪一個車道"、"誰應行駛哪一個車道"
8-1-1:"車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1)"之"小型車(2)",應行駛外側車道、隔壁車道得行駛來超越前車
8-1-2:"大型車(2)",應行駛內側車道、隔壁車道得行駛來超越前車
8-1-3:主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書『"車速達最高速限者(1)"之"小型車(2)"得行駛內側車道』
8-1-4:"載重之大貨車(2)、大客貨兩用車(2)、聯結車(2)",在長陡坡路段,應行駛外側車道,禁止變換車道
8-1-5:爬坡路段"車速無法達到最低速限者(1)",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8-1-6:"拖吊車輛(2)",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簡單、明瞭,順便區分"得"(非強制性規定)與"應"(強制性規定),這樣不是很好嗎?


herblee wrote:
內側車道 在最左邊, 走最左邊的車道"超車", 怎麼可能右側超車 ?
位置被法規指定! 三個主線車道都不可能右側超車或右側超越,右側超車肯定是違反位置(路權)!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走錯車道的違規!


北極爸的狀況2-1
--
狀況2-1
承上,此時我仍在內側車道,我發現前方(內側車道)有一車 速度略慢於我車 因此 我由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經過"內側慢車旁邊 緊接著 因中線前方又有一車略慢 於是 我再次由中線車道變換回內側車道。此時 雖然我有兩次變換車道 但不是左側超越 依法不是超車
我原本認為的超車 原來都不是超車啊!
--

由中線變換車道至內側 ==> 代號A
左側超越 ==> 代號B
由內線變換車道至中線 ==> 代號C
右側超越 ==> 代號D

超車 ==> 代號E
右側超車 ==> 代號∃

公式1 E=A+B+C
公式2 ∃=A+D+C

因為承上的"A+B"已發生一段時間,假設不計入本段的連續動作
本段為
"內側車道變換至中線車道" ==> C動作
"經過內側慢車" ==> D動作
"再次由中線車道變換回內側車道"== A動作

是故 C+D+A=
Do ∃, 違反位置, Ticket Get!!

就算是只回中線車道,C+D ==> 還是有個右側超越D
Do D, 違反位置, Ticket Get!!

怎麼H大大解釋出來的法律規則
一進入道路情境模擬,每次都會出現駕駛者"自爆"結果??
遇到內線慢車只能乖乖跟在他後面,一動也不能動??
這種阿婆的裹腳布論述肯定有問題...


不去討論為什麼要右側超車的原因
直接討論右側超車這個果

覺得人家的"說法"不對
不然高公局有說過右側超車是正確的嗎?

右側超車這麼好棒棒的話
為什麼要禁止人家用爬坡道超車?
用盡所有路面
才能發揮道路最高效率
不是嗎?


Gullit168 wrote:
解釋個法規有需要這麼落落長嗎?

以前人說
撒了一個謊,要用另外十個謊來掩飾
相同概念
一個錯誤的論述,也是需要用另外十個錯誤的論述來掩飾
所以最後就是文章閱讀性越來越差
...(恕刪)

錯誤不斷重複,才需要無限迴圈說明 , 提不出事實證明就說成 謊言 ? 那也沒辦法了 !

Gullit168 wrote:
高管規則第8條沒有去改變任何"速限"規定
...(恕刪)

白紙黑字"最高速限"? 不算數? 那也沒辦法了 !
速限沒有改變 ? 那也沒辦法了 !
原來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5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標誌 只有最高速限一種標誌?
所以 速限沒有改變 ? 但是 車速100km 為何要開罰 ????事實都不是事實? 那也沒辦法了 !

Gullit168 wrote:
高管規則第8條是在規定駕駛者"如何使用車道"
規則把駕駛者用三種條件(1.車速、2.車種、3.行為)去區分"誰得行駛哪一個車道"、"誰應行駛哪一個車道"
...(恕刪)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內側車道"路權規定
下面的 8-1-3但書是無設置者, 這個錯誤又是將文句倒過來? 拿"無設置者之規定"去聯結上方的"其車道之使用", 忘記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那實在也無能為力, 也沒辦法了 !
無設置者之規定但書, 但..得 這種文句,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路權)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以為所有但書都是例外推翻原則?不究其文意,寫在前方就推翻? 忘記法規明示其一(超車道),排除其它! 那實在也無能為力, 也沒辦法了 !

毫無路權概念? 那實在也無能為力!
路權歸屬是不可能"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這是拿"遵守義務" 去混充 使用權利(路權)的錯誤!並沒有錯誤離奇判決的『路權相當』這種事!
而無設置者之8-1-3但書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顯然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這根本不是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 ← 這是義務(內側車道無條件遵守義務!) 這不是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規則把駕駛者用三種條件(1.車速、2.車種、3.行為)去區分"誰得行駛哪一個車道"、"誰應行駛哪一個車道"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否則, 『路權相當』??那就撞在一起了!
規則明明是分開一條一條說明 , 沒有混在一起

1.車速? 外側車道規定的"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去 外側車道 , 內側車道是,相對車速比中線快的 去 內側車道, 並沒有混淆。
忘記不同車道不同路權
2.車種, 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小型車所有車道皆可行駛, 沒有指定的不是路權! 大型車於外側車道的規定也不是小型車!
3.行為 ???? 比較車速快慢的相對車速

Gullit168 wrote:
8-1-1:"車速低於每小時80公里(1)"之"小型車(2)",應行駛外側車道、隔壁車道得行駛來超越前車 ...(恕刪)

漏字了, 不是『、』,法規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得=選擇性的
因為"得"(1)暫時利用左側車道超越前車 (2)留在外側車道 , 法規沒有強制指定

8-1-2:"大型車(2)",應行駛內側車道、隔壁車道得行駛來超越前車
漏字了, 不是『、』,法規是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得=選擇性的
因為(1)並得暫時利用左側車道超越前車 , 得 (2) 留在外側車道 , 法規保留有選擇的餘地

8-1-3:主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書『"車速達最高速限者(1)"之"小型車(2)"得行駛內側車道』又漏字而且漏很多, 導致 但書全被改寫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1)法律效果不是 《得行駛內側車道》 ? "得"字的位置錯了! 得在但書,不在本文 得=選擇性的 ; 本文及但書都有的"內側車道", 並非"得以"之選擇目的物

法規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這是←依限行駛
若非最高速限行駛 , 速限就會回到 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
車速達最高速限者??
(2)條件並不是"車速達最高速限者(1)? ! 不能把文字拿來排列組合?
法規8-1-3但書成立的條件是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是有55m車距的車流狀況 LOS A,LOS B,LOS C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法律效果)。(但書限縮解釋)
法規8-1-3但書的條件, 寫於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之前,只有寫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 !
不是什麼 【"車速達最高速限者? 】(條件) → 就能行駛內側車道(效果) ?
得在但書,不在本文 得=選擇性的
但書有選擇性的 , 不是本文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表示還有另外的選擇 , 或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8-1-4:"載重之大貨車(2)、大客貨兩用車(2)、聯結車(2)",在長陡坡路段,應行駛外側車道,禁止變換車道
8-1-5:爬坡路段"車速無法達到最低速限者(1)",應行駛爬坡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8-1-6:"拖吊車輛(2)",應行駛外側車道,並禁止變換車道

...(恕刪)
簡單、明瞭,順便區分"得"(非強制性規定)與"應"(強制性規定),這樣不是很好嗎?

但不應該把法條文字 排列組合,條件和結果互換? , 違反但書限縮解釋原則, 違反例外法(但書)以有明文規定為限, 才有推翻原則法的適用 !
奇怪了~~開車不超速會死嗎...??開車不超速會死嗎...??開車不超速會死嗎...??開車不超速會死嗎...??開車不超速會死嗎...??
內側車道已經明確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憑什麼要別人讓路...??

就如同大型重型機車一樣,三讀通過還是不能行駛,超速超車就可以...?這是什麼觀念
herblee wrote:
速限沒有改變 ? 車速100km 為何要開罰 ????事實都不是事實? 那也沒辦法了 !


因為"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倒是你說內側車道只剩下最高速限,那用車速"100低於最高速限(110)"超車,為何受罰??


herblee wrote:
但書有選擇性的 , 不是本文 !
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表示還有另外的選擇 , 或是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開始了,用另一個錯誤論述來掩飾原本的錯誤論述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得"這個字之前面已經明列出條件"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難道在"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這個條件下,還可以選擇『以該路段容許之最低-最高速限區間行駛於內側車道』??

你不是說速限就是要無條件遵守、是義務
還可以這樣變來變去嗎?? 完全自我矛盾的論述







JamesWK wrote:
奇怪了~~開車不超速會死嗎...??開車不超速會死嗎...??開車不超速會死嗎...??開車不超速會死嗎...??開車不超速會死嗎...??
內側車道已經明確規定,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憑什麼要別人讓路...??

就如同大型重型機車一樣,三讀通過還是不能行駛,超速超車就可以...?這是什麼觀念

奇怪了?
您怎麼會有不變換車道
就能以"最高速限"行駛的幻覺
Gullit168 wrote:
怎麼H大大解釋出來的法律規則
一進入道路情境模擬,每次都會出現駕駛者"自爆"結果??
遇到內線慢車只能乖乖跟在他後面,一動也不能動??
這種阿婆的裹腳布論述肯定有問題...

呵呵
H神下面這個"自爆"都不敢回...

一下有路權一下又變沒路權

果然是路權魔術大師...

herblee wrote:
不是, 依據 "超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使用內側車道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讓離 內側車道 !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保持安全車距跟車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後車才能取得路權
劉奕兒612 wrote:
呵呵
H神下面這個"自爆"都不敢回...

一下有路權一下又變沒路權

果然是路權魔術大師...

前車在"超車"中
您要他讓去哪邊呢?

前車開的比中線慢
您都能忍了
比中線車快
您反而忍不住了


劉奕兒612 wrote:
呵呵
H神下面這個"...(恕刪)


他只會回答可以複製貼上的問題
唬幾個算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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