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是在高速公路上 , 高管規則 是 一個一個車道,逐一在說明規則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就是路權規定
"路權歸屬"為何? 路權歸屬於那一方?
在一定時空下,路權只能歸屬一方,一旦一方取得路權,則其他人不再可以取得該時空之路權!
路權歸屬是不可能"二方同時有路權的" , 這是拿"遵守義務" 去混充 使用權利(路權)的錯誤!並沒有錯誤離奇判決的『路權相當』這種事!
而無設置者之8-1-3但書的"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顯然是"內側車道之速限規定",這根本不是優先使用道路的權利(路權) ← 這是義務(內側車道無條件遵守義務!) 這不是內側車道的使用權利!(路權)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1)較是比較,說明了國道有不同速限, 和最高速限比較, 若車速與該路段"最高速限"落差達到 《10km以上》 速差 的那些車,被法規分配/指定/排序去行駛"外側車道" 【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對於 80km以上應行駛那一個車道? 法規沒寫 ! 法規沒有規定的並無路權 ! 並不是 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2)高管規則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內側/中線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規定很清楚, 緊臨外側車道的右邊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必然是左邊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利用左邊的車道去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當然不能右側走路肩超越 !
法規只說, 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 能夠暫時利用內側(二車道)/中線車道(三車道)←這是法規規定能暫時利用(內側/中線車道)的路權!法規指定(超越外側車道的前車)暫時利用這車道。
暫時利用這個車道超越前車, 之後呢?(1)回到外側車道 (2)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如果法規寫"超車"?前後車互換位置! 那只有一個可能, 只能駛回原車道, 一定要回到外側車道, 所以法規寫"超越前車"是保留了進入內側車道超車的可能! 區分了 超車 與 超越 之不同!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高管規則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是劃分各別車道(內側車道)之路權,是法規指定"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 這是使用權利(路權)
法規及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超車之(人或車)去使用內側車道
若要做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內側車道 在最左邊, 走最左邊的車道"超車", 怎麼可能右側超車 ?
位置被法規指定! 三個主線車道都不可能右側超車或右側超越,右側超車肯定是違反位置(路權)!
適用 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 走錯車道的違規!
(1)高速公路都有設置 ,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設置者,才是看下面的規定 !
(2)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下面的 8-1-3是無設置者, 這個錯誤又是將文句倒過來? 拿"無設置者之規定"去聯結上方的"其車道之使用", 忘記但書不得倒推解釋!
(3)無設置者之規定但書, 但..得 這種文句, 此類但書並非表示條文前段原則(路權)規定之例外, 而係作為附加補充規定 ,即規定應另為其他行為(速限)。
不同車道有不同路權, 每台車的位置是被法規指定了去"左邊車道"或"右邊車道" ! 依照法規根本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表示送這個法去修的承辦人, 毫無路權概念 ! 不知道高管規則指定了"位置"?
超車這個行為以行駛路段來講分二種:
一車道超車...道安101-1 道處47就是在講這個...黃虛線路段左側超越再回原行路線(不回原行路線是要跟對向車相撞嗎?)
多車道超車...就是遵守高管11和道安98變換車道和超越的規定
又漏法條了 !
再看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根本沒區分車道! 是多車道和一車道都能適用的法條!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始得超越, 表示之前還沒開始超越←區分超越尚未開始, 而整個『超車』已經在法規的規範當中了!
下面才是超越時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法規白紙黑字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超越時.. 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 若有空間概念, 依法就知道這牽涉到不同車種的寬度(安全規則第 37 條:二、車寬:車身左右最大之寬度。)。如果是高速公路上的四輪車種,二台車身再加0.5公尺,寬度一定會超過一個車道寬,依高管規則9禁止跨行車道, 所以,一定要變換車道,在左側那個車道上超越 ←此為第一次變換車道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此為第二次變換車道
法規明白區分了, 超車 VS 超越
超車Overtaking , 其實包括了二次變換車道 + 左側超越 Passing
有安全車距之後, 超車必須要回到原車道
這直行通往杜塞道夫,這個外側車道會通往另一條高速公路 ,是不能右側超越的
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及車道之最邊沿行駛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這在義大利通往奧地利的 A22 Autostrade, 當有後車超車時,是原本行駛在車道中央的前車,減速靠邊,前車允讓靠邊, 靠邊靠到什麼程度? 是右車輪完全壓在路面邊線上,完全偏到車道的右邊, 讓出車道左邊很大的空間。

多車道超車...就是遵守高管11和道安98變換車道和超越的規定
高管規則1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並不得有下列情形:........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中就有超車道的規定!
超車道 有 車道路權!
超車取得路權,非超車(併駛/比中線慢/超出路權範圍55m之外)都是喪失路權離開! 當然有變換車道離開的規定!
怎麼可能只享受超車道路權? 卻不必盡到讓離超車道(變換車道離開)的義務 ?
不能毫無路權概念!
內側車道 在最左邊, 走左邊的車道超越前車, 不能右側超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不必依據法規"變換車道"離開?
行駛速度較慢 怎麼可能超車 ??若發生右側超越?必然有左/右車道位置錯誤! 依法不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不可能走外側車道超車!
沒有被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去使用內側車道之人或車 , 就有讓離"內側車道"義務 !
如果沒有依據法律及法規的規定,走錯車道的違規行為, 適用 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 處罰。
以及 未依(8-1-1)規定行駛(中線)車道 處罰
路權來自於法規, 法規有規定的才能做, 法規沒有規定的不能做 !
多車道超車定義:
廣義:後車超過前車
法律道處33-2定義:同車道後車變換車道超過前車
某些人狹隘的定義:同車道後車變換車道超過前車再回原車道
狹隘的定義會引申出某些人所謂的右側超車違規但右側超越卻沒違規但也解釋不出原因的情況
更何況一車道右側超越沒違規嗎?呵呵...
沒有把所有法條一條一條拿出來看
這個錯誤是法條只看一半, 漏了 33-2 所規範的時空是"超車後"
處罰條例 33-2 的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法規白紙黑字超車後!怎麼會誤以為是整個"超車"過程 ?????
弄錯時空, 超車後,車應該回到中線車道! 就是未駛回原車道, 才會發生 這台車還在內側車道上 !
就是因為 這台車位置錯誤!還在內側車道上 ,才可能是同車道會發生《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行車者》這件事!
如果超車後,車已經回到中線車道! 又怎麼可能《致堵塞超車道(內側車道)行車者》???
此為罰則 ,是在說錯誤要處罰的行為 ! 怎麼會錯誤推論為 同車道????
而且將錯誤要處罰行為 誤為要遵守的規則 ? 才會弄錯 法律道處33-2定義:同車道後車變換車道超過前車?????
基本邏輯
若P→Q 的同義為 ~Q → ~P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P) →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P→Q) 是要處罰的!
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受罰← 的相反是→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不罰
不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Q) → 超車後,有安全距離駛回原車道(~P)
(~Q → ~P)才是正確的邏輯 ! 和P→Q 同義, 要遵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