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t3123 wrote:如果三百塊的小惡可...(恕刪) 事實誰有興趣回應誇張的芝麻小事 才有樂趣任意公布他人的影像那個搞不好是 刑事罪等這樓蓋得夠高搞不好就有人會被約談了我會在這樓一直提任意公布他人的影像就是要 讓人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小宸宇 wrote:有沒有無所謂,真的...(恕刪) 在對的和不對的中間有個叫有爭議的通姦 呼麻目前有刑事罪 爭議很大很多國家沒罪罰300的小案你任意公布他人的影像那幾乎沒有 任何罰單不能公布了每年 數百萬件 通通公布嗎?圖書館一堆幫晚來同學佔位的可以公布他的影像嗎任意公布他人的影像是犯罪的行為拿來對付違規的行為誰是誰非還一堆人100~~真猛
小宸宇 wrote:有沒有無所謂,真的...他都說有來撞撞看這種話了,放他帥臉在網路上,又有明星臉,我看他巴不得被肉搜吧。(恕刪) 違建也是違章的事啊怎麼 真的有建商 鼓起勇氣去拆了結果是怎樣你也是知道吧~~你改天鼓起勇氣去撞一個佔位人肉給大家看看吧先跟你講 人家只是 違規你狀他是違法的事
WOWO88 wrote:事實誰有興趣回應誇張的芝麻小事 才有樂趣任意公布他人的影像那個搞不好是 刑事罪等這樓蓋得夠高搞不好就有人會被約談了我會在這樓一直提任意公布他人的影像就是要 讓人人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個資法第 5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法規定:一、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二、於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所蒐集、處理或利用之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也就是說我有拍照到,但我沒有標出他的名字,沒問題。所以樓主PO照片,但沒有跟這個人的個人資料,如姓名,年齡,幾歲,住哪裡,在哪裡工作等等,進行連結,這樣,是沒問題的。還有問題嗎?
WOWO88 wrote:最好條文是你自己解讀就行了 大律師那些新聞台的法務都是有問題嗎把新聞片 當A片 處理 打那麼多馬賽克一點都沒求真 求實的精神 條文給你看,你也可以自己解讀啊!連第幾條都給你了快點解釋成你喜歡的版本啊!個資法第2條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四、處理:指為建立或利用個人資料檔案所為資料之記錄、輸入、儲存、編輯、更正、複製、檢索、刪除、輸出、連結或內部傳送。五、利用: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六、國際傳輸:指將個人資料作跨國(境)之處理或利用。七、公務機關: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或行政法人。八、非公務機關:指前款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九、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之本人。請問你,照片影像之類是否有在其中,請詳細看看個資法對個人資料的定義是甚麼!都知道跟個資法有關係了,連去看都不看,連查證都不做,自行腦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