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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隔熱紙亂象》  終結隔熱紙亂象


微醺鸚鵡 wrote:
那種有改頭燈或總開...(恕刪)


真的
而且過黑的晚上在車內的反光很嚴重
下雨天更看不清楚外面...

呵呵,你們指望台灣交誦部會有什麼作為,等下輩子吧,擺爛4,50年了,交誦部人員宗旨就是能混則混,能撈就撈,對交通亂項就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且還能好好做個30年等退休,在不作為下,促使交通族群對立,老實說隔熱紙規範,在交通法規裡,是再小不過的事,這也處理不好,交誦部除了把責任往警察單位丟,還有重大事故會出來坦,唸唸經以外,基本上沒什麼功能,比監察院還廢
為什麼顏射燈都不立法

眼睛不好就別開車嘛
henrylin66 wrote:
《台灣隔熱紙亂象3》...(恕刪)



這絕對是一篇功德文。非常謝謝樓主不斷不斷整理與呼籲隔熱紙的透光率的重要性。

最近要買車,決定直接到外面貼80%透光率的前檔。安全不能妥協!
spinomics wrote:
最近要買車,決定直接到外面貼80%透光率的前檔。安全不能妥協!

這是哪一家的隔熱紙?

看過某個品牌,沒弄錯的話,與美國、中國應該是同一張紙,但規格卻比人家高規
相信大家尾牙也吃了,年終獎金也領了。
小弟也終於等到隔熱紙檢驗稽核的”數據”了!

交通部已於106/6/15函轉公路總局,為因應民眾違規於汽車玻璃黏貼隔熱紙之相關問題,應進行檢驗稽核,但查詢106年台北市處罰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原因,僅針對計程車貼反光紙處罰68件,完全未對一般民眾進行任何檢驗稽核,查無一般民眾汽車玻璃處罰案件。造成台灣夜間交通死亡肇事率,明顯高於歐美日等先進國家,交通部明顯失職,未負起督導公路總局應對民眾汽車玻璃進行檢驗稽核之責任。

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三條(未依法執行職務) 公務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據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服務 人民。

據此,已再次向監察院陳情中。

隔熱紙亂象影響層面廣大,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台灣一年隔熱紙市場產值約10億元利害關係,
體制內政府行政及公路監理機關的依循苟且,
民意代表也無法取得社會共識,擔心造成民怨等問題……
造就台灣目前是全世界夜間交通事故致死肇事比率最高的交通亂象!

而交通亂象主因也是歸咎於民眾自己的錯誤觀念所造成,
法律規範的是行為,
最重要的還是每個人的安全駕駛觀念,
若有周遭親友誤用透光率不良的隔熱紙,
請務必向親友告知正確使用觀念。

若有最新進度,將再提供給各位大大知悉。




H大建議你找立委陳情比較快唷!!加油!!台灣是個民粹的國家!!
henrylin66 wrote:
相信大家尾牙也吃了,...(恕刪)
感謝Quaker2002大大,提供相關資訊。

【慢慢來,我只要你平安】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系列一

節錄內容:
美國國家安全委員會(National Safety Council)官網的報告(Driving at Night)就提出了,這樣的警訊:夜間光線較暗、疲勞駕駛,事故的致死率是日間事故的三倍。

一份英國在2006年做出的「道路交通傷亡」研究報告也指出,長期統計英國十年來的道路事故發現,夜間事故的嚴重度是日間的兩倍。

鄰近台灣的日本在2014年的交通事故狀況及交通安全設施現況報告中也提出了夜間車禍肇事的嚴重性。雖然日本夜間的車禍發生比率僅佔27.3%,但死亡事故卻高達50.3%。

至於台灣,以近年國道高速公路的統計資料來看,也可以清楚地發現,深夜肇事程度比其他時段要嚴重許多。夜間,也就是晚上二十三點到清晨六點,這段時間的死亡肇事率是白天的7.5倍。


【台灣的危機在夜晚的路上】找一條安全回家的路系列二

節錄內容:
2013年交通事故死亡率來說,台灣每十萬人的死亡人數為13.2;南韓是10.1;美國則為10.7 。

再來看看其他國家,被認為與台灣國情最相近的日本,同樣的2013年,每十萬人的車禍死亡人數只有4人,鄰近的香港更只有1.8人,英國也只有2.7人、德國則是4.1人、新加坡則為3.2人。

也就是說,不管是跟歐美這些先進國比,還是跟鄰近的亞洲國家比,以人口比率計算的話,台灣的車禍死亡率,竟然是最高。

又分析肇事死亡的時間可以發現,一天裡,夜間是最容易發生車禍的時間,尤其是凌晨的十二點到六點,這只占全天四分之一的時段,死亡率卻是全天的34%。


監察院已受理陳情,期待政府能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也感謝大大們一起努力,讓台灣的交通安全能夠更加進步~
如有最新進度,將再提供給各位大大知悉!

(圖片來源:本人信函)



法規全文如下:
為因應民眾有另於車窗黏貼“隔熱紙“或“不透明反光紙“情事,公路監理機關應辦理定期檢驗、臨時檢驗或稽查,如發現民眾之車輛擋風玻璃有違規使用情事,將判定檢驗不合格,並依同規則第46條規定,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惟該等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者,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定,吊扣其牌照,以維護交通安全。
函送交通部公路總局(依說明辦理)

公路法第六十三條(安全檢驗標準)汽車及電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 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 國產汽車及電車製造業,應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嚴格實施出廠 檢驗。製造業及進口商之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合格發給證照者, 得受委託為其製造或進口汽車之申請牌照檢驗。 汽車修理業、加油站具備完善之汽車安全檢驗設備,經公路主管機關查驗 合格發給證照者,得受委託為汽車定期檢驗。 公路主管機關依前項委託廠商辦理汽車定期檢驗,應支付委託費用,其費 用由汽車檢驗費扣抵。 第一項之安全檢測基準、審驗、品質一致性、申請資格、技術資料、安全 審驗合格證明書有效期限、類別、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格式、查核、檢測 機構認可、審驗機構認可、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第二項及第三項受委託檢驗業務之廠商資格、條件、申請、檢驗儀器設備 與人員、收取費用、證照格式、合約應載事項、查核及監督管理等事項之 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第25項規範:計算可見光透過率(n/一00),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前擋風玻璃不得低於百分之七五,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前擋風玻璃或前擋風玻璃以外之玻璃窗不得低於百分之七0。對與駕駛人視野無直接影響(如天窗)之玻璃窗,其可見光透過率可小於百分之七0,惟應適當標示。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46條規範:檢驗不合格之汽車,責令於一個月內整修完善申請覆驗。前項檢驗不合格部分如為傳動、制動或轉向系統者,應即扣留其牌照,由公路監理機關發給當日有效之進廠修理證,憑以駛赴修理。汽車修復後得憑修理廠所領之試車牌照駛赴覆驗,修理廠未領有試車牌照者,得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發給覆驗證,以當日為有效期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規範:汽車不依限期參加定期檢驗或臨時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九百元以 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逾期一個月以上者並吊扣其牌照,至檢驗合格後 發還,逾期六個月以上者,註銷其牌照。 經檢驗不合格之汽車,於一個月內仍未修復並申請覆驗,或覆驗仍不合格 者,吊扣其牌照。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39條之9項規範
第 39 條 汽車申請牌照檢驗之項目及基準,依下列規定: 九、車窗、擋風玻璃未黏貼不透明反光紙,計程車車窗玻璃除依規定標識 車號外,並不得黏貼不透明之色紙或隔熱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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