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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恕刪)

內線超車要最高速???

裝瞎 裝沒看到

繼續打你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3491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案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台端103年3月20日電子郵件敬悉

有關超車時之車速,說明如下:
(一) 以3車道(含)以上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種僅限小型車且超車時速應為每小時80公里以上

(二) 以2車道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時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以上,且大小型車輛均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
黃色小鸭 wrote:
又在自打嘴巴

你邏輯怎跟樓上那個D兄一樣爛

依你的歪理

這七條規定要遵守?
要怎麼遵守?
你說說看怎樣才不會違規


還有1-7那叫款不叫條

連法規都不懂還有臉在這邊亂掰
...(恕刪)

照法規就不會違規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所以,"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是錯的, 所以應該寫 "分款書寫"
所以, 第五款, 就不稱為條文了嗎? 那叫什麼? 稱為"款文"?

此法規條文不是指"第幾條"

黃色小鸭 wrote:
內線超車要最高速??
有關超車時之車速,說明如下:
(一) 以3車道(含)以上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種僅限小型車且超車時速應為每小時80公里以上

(二) 以2車道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時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以上,且大小型車輛均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
...(恕刪)

法規說的是內側車道,內車道, 不是說"內線車道",雖然我知道你在說什麼?

所以,最高速限90/100/110km 不屬於80公里以上

"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是法規規定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為原則法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有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例外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符合例外,則排除原則
不堵塞行車的狀況,為F及S-stable車流,此時,規定一定要最高速,只能單一車速最高,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不適用例外法,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也就是S-metastable及J車流,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或超車(兩者都可以)

現在說的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原條文和速度無關
其違反的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無超車行為佔用內側車道

有超車行為,就能使用內車道, 如果車流為S-metastable ,平均車速只有80km, 那以 81km 超越也沒問題,和車速無關. 問題是超車完要離開
herblee wrote:
照法規就不會違規

開始閃躲不敢回答了啊?

在高速公路不照做也違規嗎?

你有照做嗎?

你最愛的德美日高速公路有這條第5款以外的規定嗎?
不是外國的月亮比較圓?

herblee wrote: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所以, 第五款, 就不稱為條文了嗎? 那叫什麼? 稱為"款文"?

此法規條文不是指"第幾條"

那下面你講第幾條是在自打嘴巴?
herblee wrote:
不是說不符第一條, 第二條就不必遵守

每條規定都不同,在規定不同的狀況

可以用第一條 ,去排除第五條嗎?

這是不同的條款, 本來就在說不同的"情況"

第五條有"或", 或是什麼?


herblee wrote:
所以,最高速限90/100/110km 不屬於80公里以上

所以你說速限110路段 限最高速限超車=可用時速81公里超車??
110=81???
100=61???

三車道我用81從內線超車違規嗎?
二車道我用61從內線超車違規嗎?

拗的那麼難看

真是有夠不要...天下無敵



herblee wrote:
A 超車完 B車後,A的前方無車, 超越的只有空氣, 超越空氣不稱為"超車"...(恕刪)


A在內側車道超過B 車後, 由於中央車道仍有C, D, E車, 但您在A車後方且速度更快, 請問A車需要回到中央車道嗎?

MUS wrote:
當A車 118 km/h 於內車道超中央車道的B/110km (正在超越) C/110km/h (距離60m) D/ 110km/h (距離120m) E/110km/h (距離180m) 的時候, 您在後方, 請問A車需要在超過B車後回中央車道讓120km 的您通行嗎?


這是原題.
如果A車需要切回中央車道, 那麼A車就會犯了未保持車距(小型車輛安全車距 = 時速/2 公尺)的問題

如果A車不需要切回中央車道, 那麼您就是自打嘴巴了.
^^A 請多多指教~
照樣造句:
不管對方是不是手無寸鐵 拿出盾牌和警棍
樓下繼續
開放內側車道無限速不是什麼問題都解決了?
開300都要讓
因為有人就是比你快
herblee wrote:
"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是法規規定的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為原則法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速限有上下範圍,即以 110-60km 變速行駛於內,中,外車道。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第1項第3款,為例外法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符合例外,則排除原則
不堵塞行車的狀況,為F及S-stable車流,此時,規定一定要最高速,只能單一車速最高, 不能110-60km 變速行駛
超車後,駛入原行路線,所以是回到"中線車道",不適用例外法,這樣又回到原則法, 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
如果內車道是"壅塞"的狀況,也就是S-metastable及J車流,則不適用例外法, 也是回到原則法,可以110-60km 變速行駛或超車(兩者都可以)

現在說的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2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原條文和速度無關
其違反的是"未依規定使用車道"
無超車行為佔用內側車道

有超車行為,就能使用內車道, 如果車流為S-metastable ,平均車速只有80km, 那以 81km 超越也沒問題,和車速無關. 問題是超車完要離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MUS wrote:
herblee wrote:
A 超車完 B車後,A的前方無車, 超越的只有空氣, 超越空氣不稱為"超車"...(恕刪)


A在內側車道超過B 車後, 由於中央車道仍有C, D, E車, 但您在A車後方且速度更快, 請問A車需要回到中央車道嗎?

MUS wrote:
當A車 118 km/h 於內車道超中央車道的B/110km (正在超越) C/110km/h (距離60m) D/ 110km/h (距離120m) E/110km/h (距離180m) 的時候, 您在後方, 請問A車需要在超過B車後回中央車道讓120km 的您通行嗎?


這是原題.
如果A車需要切回中央車道, 那麼A車就會犯了未保持車距(小型車輛安全車距 = 時速/2 公尺)的問題

如果A車不需要切回中央車道, 那麼您就是自打嘴巴了.
...(恕刪)


你沒說 B 在CDE車的前方, 還是後方
喔!這是設陷阱, 有埋伏的意思..................
命題錯誤, 這時後方120km 會追撞前方118km A車 ,所以出了車禍,兩車都停下來
A可能被撞到那個車道去? 要看碰撞後A車的反應, 不確定

只好再說第13次, 我沒說逼車是對的
在一定時空下, 路權只能歸屬於一方
如果前車仍然在超車當中,前車仍然擁有路權, 後車必須等待前車超車完成, 路權消失之後,才能取得路權

後車減速到118km, 等候A車超越完成後,才取得路權

會有速差出現,車距不會固定不動,車速也不會固定不動, 所以何時回到原車道, 要看當時是否有安全車距





法律怎麼定就先怎麼玩
其他的就只能算是道德勸說拉

雙方人馬都各有立場與說法,沒有甚麼對與錯
端看你用哪個立場來看待這件事情

黃色小鸭 wrote: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恕刪)


都已經這麼清楚了,
為什麼還有人一直要扯東扯西,
來豐富自己的幻想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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