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中指蕭責任 北檢調錄影 【1/10 21:45】
〔中央社〕台灣大學蕭姓博士生去年底因阻擋救護車,還比出中指,引起社會撻伐。台北地檢署日前分案後,已發函新北市新店消防分隊,調閱案發時影像,釐清被告可能涉及的刑責。
去年底發生在新北市新店區的轎車阻擋救護車事件,當時救護車上有1名待緊急送醫的老婦人。由於老婦人送醫後不治,事發後相關影片被傳上網,車主招致公憤,被網友人肉搜索查出身分。
檢方指出,檢察官初步認定,老婦人被送上救護車前就已無呼吸心跳,蕭姓學生不構成過失致死,但他的行為恐有延誤救護車執行公務、造成消防分隊人員緊急煞車而受傷之虞,可能涉及妨害公務、傷害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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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檢察官都預設立場了....一場體制內脫罪戲碼開演了....
2.又是中央社發稿..可以再權貴點請總統府小馬哥發言阿...
第 八 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記(小過):<---???小過???
十六、在公共場所擾亂公共秩序,情節嚴重。
第 十七條 前條獎懲之通知,應附記下列事項:
一、學生初犯本辦法之規定而未達記大過之處分者,得依本校學生消過實施要點,申請以愛校服務代替之。
意思說: 台大的可以在公共場合'擾亂' 然後以愛校服務消過是嗎??!!!!!
這巴掌聲其大無比...只是不知道打到誰臉上??...學務長?校長?學生?還是訂校規的?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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