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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友站 人肉搜索啟動 4569-ER公然侮辱救護車,並蓄意煞車,患者RIP

中指蕭的4569-ER,我每天經過北新路時都會留意,看有沒有遇到這台車...........

台大為了護短,就記幾個過就了事了,如果能直接退學以正社會觀念跟台大名聲

我想這才是最合適的做法。如果是以3大過為退學原則的話,只要有辨法讓中指蕭

再記一個大過就好了。
老爸2012我看可以出來選總統了
沒什麼事是他作不到了

回來正題...畢業是預料中事了
問題是看他要怎麼在台灣勇敢的活下去
除了出國別無他法...就讓他在台灣像過街老鼠
開始當志工了沒?要不然就再加一條欺騙師長!!! 又一支大過!!
還是要拿到畢業證書才要開始當志工? 脅迫師長!!! 還是一支大過!!
死定了!!!



這叫處罰?

這叫處罰?


這叫處罰?

這叫處罰?

這叫處罰?

這叫處罰?

唉......台大......
唉......推一下......
oggyoggy wrote:
彷彿聽見中指蕭的竊笑...(恕刪)
ducklin.yaya wrote:
首頁 > 教育...(恕刪)


好險!! 有寫那封信!!!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08.html


第 十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

一、毆打師長。

二、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極為嚴重。

四、蓄意傷人,情節嚴重。

五、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六、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

七、積滿三次大過。




第 十二 條 學生個人行為之懲戒,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外,得酌量下

列各款之情形為加重或減輕: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行為後之態度。<<< 我有寫信哩!!! 怎樣!!! 對不起嘛!!! 你想要怎樣!!為什麼要出來!!??



johnsonredlee wrote:
好險!! 有寫那封信!!!


第 十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

一、毆打師長。

二、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極為嚴重。

四、蓄意傷人,情節嚴重。

五、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六、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

七、積滿三次大過。
...(恕刪)


第六條,如果他到時被判刑確定,會退學嗎?
還是已經畢業了???
台灣大學的博士生在路上擋救護車又比中指
犯後閃躲之又未出面道歉
學校這樣也給他畢業
這就是台灣最高學府
台灣大學,從今天開始,只是個笑話罷了…

看了就想吐的決定
從這刻起對台大的學生要"另眼相看了"
這種學校教的學生
可想而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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