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ucklin.yaya wrote:
首頁 > 教育...(恕刪)
好險!! 有寫那封信!!!

http://host.cc.ntu.edu.tw/sec/All_Law/4/4-08.html
第 十條 學生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勒令退學:
一、毆打師長。
二、考試作弊,情節嚴重。
三、違反學術倫理,情節極為嚴重。
四、蓄意傷人,情節嚴重。
五、不法販賣或製造毒品、安非他命或其他麻醉藥品。
六、其他觸犯刑事法律之行為,經法院有罪判決確定或學校查證屬實。
七、積滿三次大過。
第 十二 條 學生個人行為之懲戒,除依照本辦法所列標準訂定外,得酌量下
列各款之情形為加重或減輕:
一、行為之動機、目的。
二、行為時所受之刺激。
三、行為之手段。
四、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品行。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平日之關係。
六、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程度。
七、行為後之態度。<<< 我有寫信哩!!! 怎樣!!! 對不起嘛!!! 你想要怎樣!!為什麼要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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