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uo015 wrote:連結的例子,你有仔細看過嘛?...(恕刪) 找到你的案例了,類似判例很多啊!但都是有碰撞為多。原法律己經被解釋過很多,意旨在救助傷患為優先。不能以自己沒有過錯就棄傷患於不顧,逕自離開。目前法院判決都是以此為主,今年有釋憲案(777號)有不同意見,但不是針對"救助傷患為優先"違憲,而是指法律條文"肇事" 文字語義不清,容易讓人以為"肇事"是指事故的責任方。這會在修法中釐清文字,以後車禍有傷亡,不論對錯還是都要留下來處理傷患為先。人命為大,不是覺得自己沒錯就可以"管你去死"。何況對錯不是自認為,還是要公正方判斷定。重點在沒違規沒碰撞,算不算肇事方?無過錯就算有碰撞,釋憲都己經不認同叫肇事了,何況沒碰撞的自摔?不談法律層面,但從道德層面看,看到有任何人受傷,都應該救助。但不能把"肇事"無限上綱到路人甲。但同意即使是路人甲,看到傷患也應當救助,不應棄之不顧。可是,這是道德層面,不是法律規範。再退一步好了,只要和事故有關,不管有沒有碰撞都算肇事好了,開個車無違規,週旁有機車自摔,如何知道跟自己有關?這太強人所難,一般無責任無碰撞,都不會判肇逃。
sunyearhuang wrote:舉個例子,騎士騎在馬路,突然看到人行道上有一女子漂亮到不行,煞到了以致車行不穩摔車。騎士認為女子太漂亮才導致他煞到摔倒,告該女子過失傷害或肇逃,成立嗎?..(恕刪) 這個例子是失敗的因為刑法185-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女沒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以不管有沒有肇事,有沒有逃逸,都不會成立肇事逃逸
殺破狼~丹 wrote:因為刑法185-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美女沒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所以不管有沒有肇事...(恕刪) 就改成美女在旁車道開著敞蓬車,如何?旁邊騎士煞到了自摔,要不要規定美女得下車人工呼吸。不然判她終身為奴
Prada1024 wrote:那以後我的前後左右有...(恕刪) 至少那個例子是律師提出的見解...法是人訂的,定法的人以為人性本善,誰知道,人情冷暖,現代社會誰還在敦親睦鄰?這種高道德的標準,反變成違規的一方能賺取意外之財??所以你今天看到這個例子,改天遇到類似的情形,你還不下車嘛???不然被反咬一口,豈不雖上加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