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之刀 wrote:
不違規就沒人能檢舉你了,這句話怎聽起來特奇怪? 何時執法工作變成這些人的口號與正當性,怎不去考警察?
管妹,下面這是立法過程及精神,不要誤刪了,這不是 "有蓄意攻訐、挑起戰火等挑釁行為的內容"
這反而是 "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
請您看清楚啊!
"13. 發文或回文時,請以理性的態度將事情原委說明清楚。若有蓄意攻訐、挑起戰火等挑釁行為的內容,會視狀況移文處理。"
以下都是立法條文原文照刊啊
以下都是立法條文原文照刊啊
主要在回應上面樓主的問題啊,用官方回應呢
何時執法工作變成這些人的口號與正當性,怎不去考警察?
立法過程 wrote:
立法過程 wrote: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或許絕大多數網友覺得不切實際
但人/車/路的概念來自於文明,
「交通」是被人「設計」出來的~
我覺得應該從這個方向去思考
「車流」與「號誌」的目的是將同一種運具與同一種方向人車集中成流
讓不同方向的人車流輪流通過,同一方向則應依序排隊前進不打結
直接達到公平、權利、安全、效率4個水準
這些都好棒棒~~~
乖不乖罰不罰都有依據~路上滿滿的紅綠燈與攝影機~但有多少人會去思考這種設計好或不好呢?
但「人」永遠會選擇「最經濟」的方式行動,靠立法來用嚇阻的方式強迫人轉彎是違反人性的
超速、闖紅燈、插隊、逆向等等違規...都是在有意識的情況下產生的離群行為,為了方便、趕時間...等等各種原因
先不論代價如何~即便所有的人都願意守規矩,信任交通規則...但心理面都是有底線的!!
"我沒有支持違規,請別亂砲"
為了保障路權與降低肇事單靠執法或檢舉都不是積極的做為
因為過於強調法律會讓人有路權皇帝大~並且對入侵者報復的心理產生(檢舉或逼車)
但實際上交織路口過多容易形成車流阻礙,延滯過長會使人不耐煩而冒險違規或插隊...衝突就來了!
國外都有不少研究可以參考~
以路口的轉彎方向數不變~~減少路口的交織點、減少號誌數量為目標
研究人的心理與駕駛人視距,以人的角度改善路緣設施與車道標線,
利用少部分不影響視線的造景,直接幫駕駛人設計「直覺」
達到能夠靠直覺開車~靠直覺決定車速、選擇車道方向與預期要轉彎~
但應該依照不同國情文化來設計,以符合國人的步調與習慣,讓直覺變成不知不覺
題外話~自動駕駛最近很夯
但自動駕駛的智慧辨識系統非常仰賴號誌與標線等道路設施與規範
感覺有點與人本設計相抵觸~我認為這蠻可惜的...
若檢舉魔人真的是想為社會盡一份心力
怎麼不去考警察
在來
你們真的是安份的人?
完全不違規,超速?
我很多朋友整天在那講不要違規
但就紅線臨停放人下車或上車
市民大道限速40騎90??
當然,他也沒在檢舉的
上面有網友說
其實魔人的心態
要不是看到罰款成功很爽
要不就是報復心態
魔人們可想想
你們真的完全不違規
因為別人不會抓你
但你會抓別人
所以,非常爽??
如果,真想為社會或交通盡一份心力
怎麼不去當志工
保護小朋友過馬路或其它的
還有個網友,硬碟放上千張違規的
我真的覺得已經是病態了
如果把這份心力拿去工作
一定可以更好
= =
週遭朋友有很多討厭別人違規的人
但他們也不會沒事去檢舉
大部份回應是
這是警察做的事,我不做抓爬子
忙工作,家庭,朋友,遊玩等等都沒時間休息了
還給你搞這個
後來看看網友回應
以及以前有篇文大概是這樣說
會有常態性報復別人心態的人
往往是比較處於社會邊緣人
生活比較沒什麼重心
所以比較有時間做這些事
之前問一個主管他對魔人有何想法
他是這樣回的
如果只是檢舉1,2個,那可能真的生氣了
但常態性的話
他管不了別人,但自己一定不會做
因為,假設一個要十分鐘
他要把記憶卡拿來拿去麻煩
再來,若把這些時間運用在工作上
短期看不到效果
但長期來看,絕對有很大的幫助
雖然檢舉後,會很開心
但時間久了,並不會為自己帶來什麼幫助
反觀運用在工作上的話
會為自己加薪或升級
卻是一輩子的事
到底那個是會讓你開心的
其實大家都知道答案
這讓我想到一句話
空虛,寂寞,覺得冷

台灣胖胖糖 wrote:
若檢舉魔人真的是想為社會盡一份心力
怎麼不去考警察
這可能要問當時的行政機關及立法委員為什麼要開放民眾協助警察檢舉交通違規
不過那個年代可是沒有行車紀錄器的歐
1996年的數位相機應該也不太流行
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立法過程 wrote:
立法過程 wrote:
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七條 之一 (增訂)
條文 對於違反本條例之行為者,民眾得敘明違規事實或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檢舉,經查證屬實者,應即舉發。
理由 一、本條係新增。
二、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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