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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時速多少讓出高速公路內車道

Dwing wrote:
自己都這樣說了...(恕刪)

我本來就一直這樣說 你有啥問題?

所以左側超車就不叫變換車道超越?


法規函釋已經定義在多車道路段超車行為就叫變換車道超越 不用遵守101-1超車的規定
那哪來的右側超車違規?

那右側超車違規到底用在哪?


沒發現你在自打嘴巴嗎?
黃色小鸭 wrote:
我本來就一直這樣說 你有啥問題?

所以左側超車就不叫變換車道超越?


法規函釋已經定義在多車道路段超車行為就叫變換車道超越 不用遵守101-1超車的規定
那哪來的右側超車違規?

那右側超車違規到底用在哪?


沒發現你在自打嘴巴嗎?


以法規條文來解釋,高速公路並不會有"右側超車"這行為

只有 右側變換車道超越 ,是不是這樣?

既然如此

那為何一直在扯 ("右側超車") 這不存在的東西?

---------------------------------------------------------------------------------

你不能"右側超車",但是可以"右側變換車道超越"

自我矛盾嗎?

如果閣下分的清 "用詞" 與 "行為" 間的差異.

就可瞭解.

否則就當小弟 自打嘴巴.

就此打住!!
我想 在內線 應該都是開120去叭開100的
因為 時速越高 越不會想走最內線的啦
Dwing wrote:
不是右側超車並未違法

而是 右側超車 與 變換車道後追越 很難介定

所以不會取締,

但不代表 右側超車 是可以的.


Dwing wrote:
以法規條文來解釋,高速公路並不會有"右側超車"這行為

只有 右側變換車道超越 ,是不是這樣?

既然如此

那為何一直在扯 ("右側超車") 這不存在的東西?

【不是右側超車並未違法

但不代表 右側超車 是可以的】

【高速公路並不會有"右側超車"這行為

("右側超車") 這不存在的東西】
--------------------------------------------
高速公路右側超車不存在 那哪來的違不違法?可不可以?

那高速公路右側超車到底在哪?

不存在的行為你說他違法?

你亂了嗎?
Dwing wrote:
你不能"右側超車",但是可以"右側變換車道超越"

自我矛盾嗎?

如果閣下分的清 "用詞" 與 "行為" 間的差異.

就可瞭解.

否則就當小弟 自打嘴巴.

就此打住!!

既然法規解釋高速公路不會有右側超車這行為

沒這行為 你又引用法規去說高速公路右側超車違規???

那實際有高速公路右側超車行為 你拿啥用詞/法規去處罰?

噗...

搞笑也不是這樣

------------------------------------
交通部國道高速公路局交通管理組組長康志福昨(七)日表示..........
他認為,以現行國道行車法律規範來說,普遍上應該還算是「OK」,假使要更強制規範,
則「要不要限從左側超車,右側不能超車」反而更應該受到討論,因為現在很多國家都禁止從右側超車,
我國並未規定禁止從右側超車,右側超車除了造成蛇行及前車擋住我車的情形。
而若從左側超車,則車輛車速將會愈開愈快,總是有一些缺點,所以不管如何規範,其實主要關鍵還是在於駕駛的道德觀念問題。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10017690號
承辦人:宋嵩
電話:(02)29096141#2353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sung1@freeway.gov.tw

主旨:詢問有關高速公路內側車道使用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台端101年5月24日電子郵件詢問事項敬悉。
二、 查現行「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有關高速公路車道使用之規定,係依據不同車種、車速之車輛應分道行駛之原則訂定,即大型車及時速低於80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但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另內側車道除 為超車道外,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 依前述規定,小型車持續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並未違規。
四、 如後方來車超速,雖屬違規,惟為維自身行車安全,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順暢,本局仍宣導用路人在超車後儘量勿佔用內側車道。
五、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係適用一般道路之超車規定
;第33條則係適用於高速公路,且已較一般道路罰則為重。其中33條第2項與47條第5款意義仍有差異,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規定,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故前車須在未以最高速限行駛狀況,才會有未依法禮讓超車道之違規,若因而致堵塞超車道行駛者,才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2項之適用。
六、 另有關最高速之標準,因屬個人車輛設備規格、調校及保養,原則仍以員警依檢驗合格之執法設備為基準。
七、 台端關心交通,併致謝忱。
MUS wrote: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當A車 118 km/h 於內車道超中央車道的B/110km (正在超越) C/110km/h (距離60m) D/ 110km/h (距離120m) E/110km/h (距離180m) 的時候, 您在後方, 請問A車需要在超過B車後回中央車道讓120km 的您通行嗎?
...(恕刪)


A 超車完 B車後,A的前方無車, 超越的只有空氣, 超越空氣不稱為"超車"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821346&p=33#49236520

黃色小鸭 wrote:
我在問你法規哪邊說超車是變換車道???
你扯那麼多幹嘛?
連這都看不懂?
你要不要101-1看清楚再來戰啊?
記得你以前連法規中寫的雙車道 四車道都看不懂是啥意思...
程度...
...(恕刪)

法規就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五款"

超車有二次變換車道+超越 , 超車後,後車變前車, 這是Overtaking 越過拿下前車的位置
超越 Passing ,是鄰車,兩車在在不同車道
非法超車, 稱為Undertaking, 就是由右側超車

Traveling lane 行車道(日本的走行車線)
Overtaking lane 超車道(日本的追越車線)
這些名詞, 不會因為同向單一車道, 或多車道而有不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在同向單一車道,必須等"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
在多車道,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或表示"允讓"


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
車道寬度為 3.7m , 汽車的寬度Focus 1823mm. Mondeo 1886mm. Sedan5 1805mm , Vios1690mm, 兩台車寬+0.5m , 一定超過3.7m , 不可能同一車道超車, 一定要變換車道。
此為第一次變換車道
在同向單一車道, 就是變換車道到"對向車道", 在"對向車道"上超越
在多車道
無論是前面高管規則的8-1-1或8-1-2,是由外側車道變換車道到"中線車道"上超越, 這是左側超越
8-1-1或8-1-2,是寫"超越", 所以不一定回原車道, 但還是"左側超越"

或是 高管規則8-1-3 , 由中線車道變換車道到"內側車道"上超車, 還是左側超越


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這是第二次變換車道,
在同向單一車道,就是由對向車道, 回到原行"同向單一車道"

在多車道,就是由中線車道回到外車道, 或由內車道回到中線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項第五款, 那一字那一句說只限"同向單一車道"

請找出排除條款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應該是 依據法規=> 主管機關執法
不是倒推回來
主管機關執法或不執法=決定=>法規的解釋

Dwing wrote:
以法規條文來解釋,高...(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0一條有關汽車超車及讓車規定,應適用於同規則第九十七條之雙車道。

說的那麼明白了 還在拗?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
路施工地段超車。

所以我在高速公路林口和三義有陡坡標誌的路段超車違規了?

現在高速公路常在施工 所以我在施工地段超車違規了?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我在高速公路連超前面兩台車違規了?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
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在高速公路上我要超車還要按喇叭或閃大燈我才能超車?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
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
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
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
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在高速公路上前車知道後車要超車要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

前車沒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我不能超車?

黃色小鸭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
路施工地段超車。
...(恕刪)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下面列了七條規定
意思是説, 有這七條規定要遵守
不是說不符第一條, 第二條就不必遵守

每條規定都不同,在規定不同的狀況

可以用第一條 ,去排除第五條嗎?

這是不同的條款, 本來就在說不同的"情況"

第五條有"或", 或是什麼?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哪裡寫到"變換車道"四個字?

鬼扯
herblee wrote: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
在同向單一車道,必須等" 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
在多車道,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或表示"允讓"

原來照原車道原速度行駛叫減速?叫靠邊???

後車要超同車道前車要按喇叭或閃大燈勒

胡扯

herblee wrote: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一款第五項, 那一字那一句說只限"同向單一車道"

請找出排除條款

請說明101-1要如何用在多車道?

瞎掰
herblee wrote: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下面列了七條規定
意思是説這七條規定要遵守
不是說不符第一條, 第二條就不必遵守

每條規定都不同,在規定不同的狀況

可以用第一條 ,去排除第五條嗎?

這是不同的條款, 本來就在說不同的"情況"

第五條有"或", 或是什麼?

又在自打嘴巴

你邏輯怎跟樓上那個D兄一樣爛

依你的歪理

這七條規定要遵守?
要怎麼遵守?
你說說看怎樣才不會違規


還有1-7那叫款不叫條

連法規都不懂還有臉在這邊亂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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