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闖紅燈的救護車和守法的四條人命!


qoohuanpins wrote:

我的意思是說...看到救護車二話不說要禮讓!
但是...要從內線打到外線...然後在停在路旁嗎?

在車水馬龍的市區路段根本就是很難辦到吧?

還有...救護車路權無限上綱嗎?
經過繁華的大十字路口..是不是要減速在通過阿?
不然救護車70~80就衝過去...當你看到時你確定煞得住嗎?

完全不考慮現實面的人...
改天被救護車在十字路口撞到...就別上來該該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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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樓主「原文」:
突然想喝可樂,只得出門走到路口的 7-11,看見樓上鄰居提著一堆微波食品正在結帳(我想是家中有客來摸幾圈),她說晚上差點出車禍...
原來是晚上載著三個孩子由義大世界回到市區,在距離到家只剩幾分鐘的綠燈路口,差點被橫向的闖紅燈救護車撞上.她的敘述過程似乎表示有聽到警笛聲,但無法判斷救護車方向.
我想說的是,救護車上要救的傷病患頂多只有一人,但守法的駕駛人車上可是有四條人命,麻煩救護車駕駛在闖紅燈的同時,也能注意其他守法用路人的安全!
也許系統服務員又要傷腦筋,這篇發文該移到什麼版面?不用費心了,因為她說 BMW 在緊急情況下確實比原先的 XXXX(高級日系車)應變更快.
她的小改前的 E90 330i 運動版是我推薦,但她老公的 F10 535d 則與我無關...
開 BMW 會上癮的!請勿輕易嘗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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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是看原文回文的
請問有提到救護車未經任何減速動作通過路口嗎?
我只看到它寫了救護車闖紅燈差點撞上開bmw能即時煞停的婦人&他的三個孩子

而且是那位網友將救護車路權無限上綱到救護車經路口不用減速 不管其他用路人死活 可全速通過呢?
這文我都有一直follow
怎沒看到這樣的意思?
還請大大提點一下
qoohuanpins wrote:
話說...抹黑斷章取義你最行了
你要不要稍微這兩頁看一下再來阿?

抹黑?斷章取義??
救護車路權天下宇宙世界無敵霹靂高!看了就是不爽!
這句話是閣下寫的,怎麼閣下把它掉了不拿出來說?
qoohuanpins wrote:
從頭到尾我只強調
救護車是優先權...大家一定要禮讓!
但是...請救護車路口闖紅燈時放慢速度!

閣下您自己搞錯你自己原來的說話順序吧?
qoohuanpins wrote:
沒錯...不在現場不知道情況!
但是...網路上一大狗票人把救護車路權說的
天下宇宙世界無敵霹靂高!看了就是不爽!

我想說的就是...
救護車通過路口也應減速一下再通過!
當然...我們一定要盡我們所能禮讓救護車才行!!
你了了嗎 起笑大大!!


原本您是說

看不爽救護車路權
再來說
禮讓救護車

這種心態跟中指蕭有甚不同?
真的很好笑!
模擬了一個幾乎不會出現的狀況,
用來比喻救護車怎樣怎樣~

乾脆說:救護車不能在市區轉彎拉手剎車甩尾過彎吧~~
大家何必跟一個小孩子計較呢

文章描述能力跟樓主一樣,講那麼多,他又看不懂
恩,你說的算~~~!!!!
天使殺手 wrote:
==========...(恕刪)



@救護車的警鳴規定


緊急醫療救護法(96.07.11) 第17條
救護車應裝設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車身為白色,兩側漆紅色十字及機關(構)名稱,車身後部應漆許可字號。未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不得為其他標識。
前項救護車非因情況緊急,不得使用警鳴器及紅色閃光燈。





@救護車(消防車)的道路優先通行權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6.05.15) 第93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在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或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
二、行經設有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之路段、道路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所,或因雨霧致視線不清或道路發

生臨時障礙,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應依減速慢行之標誌、標線或號誌指示行駛。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及工程救險車執行任務時,得不受前項行車速度之限制,且於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執行緊急任務時,得不受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之限制。





@禮讓救護車(消防車)通行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6.05.15) 第101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鐵路平交道、道路施工地段,不得超車。
二、在設有學校、醫院標誌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者,不得超車。
三、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四、前行車駕駛人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時,如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行車超越時之行駛狀況。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六、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不論來自何方,均應立即避讓,並不得在後跟隨急駛,亦不得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七、遇幼童專用車、校車、殘障用特製車或教練車時,應予禮讓。
汽車聞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警號時,應依下列規定避讓行駛:
一、在單車道路段,應即減速慢行向右緊靠道路右側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二、在同向二車道以上路段,與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同車道之前車,應即向相鄰車道或路側避讓,相鄰車道之車輛應減速予以禮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三、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得利用相鄰二車道間之車道線行駛,而在車道線左右兩側車道之車輛,應即減速慢行分向左右兩側車道避讓,並作隨時停車之準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96.05.15) 第129條
慢車行駛或停止時,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警號,應立即靠道路右側避讓;於單行道應靠道路兩側避讓。






@未禮讓救護車(消防車)處罰規定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07.04) 第7條之2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設有收費站、地磅之道路,不依規定停車繳費或過磅。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應採固定式,並定期於網站公布其設置地點。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蛇行、危險方式駕車或二輛以上之汽車競駛或競技。
二、行駛路肩。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汽車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十一、汽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一百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三百公尺前,明顯標示之。
第一項逕行舉發,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07.04) 第45條
汽車駕駛人,爭道行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二、在單車道駕車與他車並行。
三、不依規定駛入來車道。
四、在多車道不依規定駕車。
五、插入正在連貫行駛汽車之中間。
六、駕車行駛人行道。
七、行至無號誌之圓環路口,不讓已進入圓環之車輛先行。
八、行經多車道之圓環,不讓內側車道之車輛先行。
九、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十、起駛前,不讓行進中之車輛、行人優先通行。
十一、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或在後跟隨急駛,或駛過在救火時放置於路上之消防水帶。
十二、任意駛出邊線,或任意跨越兩條車道行駛。
十三、機器腳踏車,不在規定車道行駛。
十四、遇幼童專用車、校車不依規定禮讓,或減速慢行。
十五、行經無號誌交叉路口及巷道不依規定或標誌、標線指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96.07.04) 第74條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二、在同一慢車道上,不按遵行之方向行駛。
三、不依規定,擅自穿越快車道。
四、不依規定停放車輛。
五、在人行道或快車道行駛。
六、聞消防車、警備車、救護車或工程救險車警號不立即避讓。

derliang wrote:
那七成是對方負責嗎?...(恕刪)


是的
七成是對方負責.. 救護車需負三成部份責任..
昨天有看到一段新聞, 消防車事故, 與小轎車十字路口衝撞, 消防車內老人來不及救, 殃及路邊民眾輕傷, 事責調查中.

所以用路人聽到鳴笛務必速度放慢, 瞻前顧後, 左顧右盼, 確認消防車在哪兒為首要.
消防車還是執勤鳴笛吧. 若鄰居沒辦法忍受, 是我的話會想辦法搬家, 沒錢搬家的話只好想辦法賺錢. 讓可以妥協的人去當醫院鄰居吧. 追究 QBQ[問題背後的問題] 是永遠追究不完的.

mr.9000 wrote:
提醒救護車駕駛員,闖紅燈之餘也留意一下用路人的安全",這用路人的定義當然也寫過,包含綠燈走斑馬線的行人.都要撞到行人了,才開警笛...恕刪)

你這句話 讓我噴飯...
對..B開頭的隔音設備好..好到聲音距離50公呎往哪裡來都不知道...
那像我們開國產車 100公呎聽到心裡就要準備減速慢行了...
那還可以開到50通過入口...

告訴你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有警笛聲時
就算撞到你 你還是有罪 ...看看前幾天的新聞巴

鬼一鬼 wrote:
告訴你 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等之有警笛聲時
就算撞到你 你還是有罪 ...看看前幾天的新聞巴....(恕刪)


但消防車也有罪不是嗎?
還是法規有改?

我是支持急難車輛的絕對路權!!!
若因事故導致任何人死亡,通通算在不禮讓的人身上 (過失致死)

以上是我的夢想
奇怪
救護車的路權有甚麼爭的?
無限大有疑問嗎?
會爭這個表示這國家國民水準還不夠高

就好像其他樓層
明明是惡漢橫衝直撞攔車打人不對
竟還有大量聲音要受害駕駛提出事發前幾分鐘的影片證明他沒挑釁別人

顯而易見的事實竟還能爭44層樓
台灣... 玩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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