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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恐怖車禍波及女童喪命的路權討論

herblee wrote:
這樣說只顯示您 "毫...(恕刪)


你說這有意義嗎?這整串四十幾頁不就是說明了很多人認定的路權就是無上限的啊。

我前面就已經說明了 事發的路口到第一個視野盲點的轉角只有 70公尺,時速80的車過來只要三秒....

算了討論路權根本就是侮辱死者。

對於一個飆車至人於死的駕駛討論什麼路權.....
特斯拉不可能沒有行車紀錄器
不敢公開?
我怕看了行車紀錄器會有更恐怖的事。

反覆看了影片,行人動向似乎也是認為對向來車還非常遠
以及銀車要過來了,不謹是個掩護也代表沒車要來
最後一刻看小妹妹已過了分隔島持續要走的樣子。

所以特斯拉最後一刻由外側衝向內側的動態,無論如何都會衝向小妹妹。
怕的是銀車的擦撞與撞上小妹妹是同步發生。

超速的可惡,讓所有用路人都沒機會反應。連自己都不知到在開什麼
居然向內側人群衝去?
你跟我講這台車有路權?


就像在跟我講殺人犯也有人權,死人都沒權利說話一般可惡。
alphaelf wrote:
你說這有意義嗎?這整...(恕刪)

那是什麼導致銀車這三秒持續前進並加速呢?
就是銀車駕駛自己所說的,他根本沒看到車跟人
而車禍的發生當下就是銀車往黑車車尾方向加速而導致
討厭超速是一回事,責任討論是一回事
理性,客觀,是文明社會進步的重點
jason 567 wrote:
特斯拉不可能沒有行車...(恕刪)

沒機會反應的意思是?
銀車在你角度有多久時間可以反應?
我估五秒,前面討厭超速的三秒
一般人平均反應速度0.2~0.3秒
Ennsi wrote:
沒機會反應的意思是?(恕刪)


小妹妹的反應呢?有給她後退的機會嗎?
為何要從外側轉向內側衝向人群閃避?



同樣的三-五秒前,行車紀錄器拍攝車怎麼沒問題?回答我這個就好
話說回來

黑車速度來說 會不會即使沒有銀車 也可能會撞上行人呢
我幾年前有遇過類似的狀況:



如果當時我車速過快機車來撞我右側,機車是否沒有肇責呢?

黑色特斯拉錯就錯在超速行駛及不選擇煞停,
但要說銀車完全無肇責也是不合理的.
jason 567 wrote:
小妹妹的反應呢?有給...(恕刪)

特斯拉衝向人群,還是被銀車撞過去的?
機車為什麼會停,而銀車加速?

連表面事實都不知道,很難跟你討論
jason 567 wrote:
特斯拉不可能沒有行車...(恕刪)

笑死
你就是標準的台灣人啊
不怪你
有種你去國外也跟銀車一樣開法
alphaelf wrote:
你說這有意義嗎?這整串四十幾頁不就是說明了很多人認定的路權就是無上限的啊。
(恕刪)

當然有意義
道路空間有限 , 要讓所有的車 都能使用車道 , 法律必須分配路權, 才能井水不犯河水 , 大家一起共用!
路權 當然不是 無遠弗界

alphaelf wrote:
我前面就已經說明了 事發的路口到第一個視野盲點的轉角只有 70公尺,時速80的車過來只要三秒....
(恕刪)

路權範圍 是這一個路口
特斯拉 在這個路口 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
銀車在這個路口 , 應 (1)應暫停(於網狀線之外) (2)讓幹線道車先行"

幹道車"路權"是這一個路口 , 和前面 "視野盲點的轉角只有 70公尺,時速80的車過來只要三秒" 無關
因此, 知道"路權範圍 "在那裏? 當然重要
前面 18樓就已經說明了
特斯拉 已經違反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行人先行通過」這一點了! 是明顯的不法行為 !
和支道銀車的部分, 幹道的"特斯拉" 恐怕還是有相當"過失"責任
特斯拉 沒有盡到"注意義務" ,也未能 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 存在有"過失"

alphaelf wrote:
算了討論路權根本就是侮辱死者。
(恕刪)

知道"路權範圍 "在那裏? 當然重要
「路權」係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先誰後之權利〈或利益〉,對於取得路權者具有優先通行與道路設施的權利,而未取得路權者則無通行權,必須等待具有路權者通過,取得路權後方可通行。

權利 和 義務 釐清 , 是把"使用範圍" 劃清楚 , 怎麼會是 侮辱死者 ???

alphaelf wrote:
對於一個飆車至人於死的駕駛討論什麼路權.....
(恕刪)

釐清 它的 權利 和 義務 關係 , 紅線劃在那裏 ? 道路那裏能使用? 道路那裏不能使用? 當然非常重要, 當然要討論 !
安全規則第 94 條第 3 項:「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必要之 的安全措施』就是一種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在此 關於"安全措施" 為何? 必須透過法條"釋義"來達成。先由 "文義解釋"來看法條的文字,再通過"立法的目的"為何?來闡釋。
所謂的安全措施,應指一切足以與車前的事物或兩側併行車輛,保持能在合理範圍內採取避免事故發生反應距離的措施,並非由駕駛人自己主觀認定某特定的措施是否能達到安全目的,亦非由駕駛人自行決定所謂的「安全」?
此合理範圍內採取避免事故發生的反應距離, 就是『路權範圍』,法律所授權的道路空間使用權利分配 , 被法律授權能使用多寬?多長?多高?多少時間?的車道空間, 此即 "路權範圍"。
也就是有沒有保持在法律所分配的「路權範圍」內行駛 ? 有無侵入 它人的路權範圍

所以 法規明文規定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法規白紙黑字的 "路權歸屬" 於那一方? 為何不必討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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