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棟樓蓋這麼高是沒必要的。事實就很簡單,要汽車有違規且是造成騎士摔車主因,汽車才有民刑事。汽車若連碰都沒碰到機車,那麼車主就只是路人甲。舉個例子,騎士騎在馬路,突然看到人行道上有一女子漂亮到不行,煞到了以致車行不穩摔車。騎士認為女子太漂亮才導致他煞到摔倒,告該女子過失傷害或肇逃,成立嗎?要成立,就是要有法規規定女子太漂亮不能外出或走在人行道,不然再漂亮是人家的事,該事件,女子也沒摸到你,就只是路人甲。要告什麼?
kuo015 wrote:交通事故發生,我沒有肇責因素,那有必要留在現場嗎?離開會被處罰嗎?...(恕刪) 只要有碰撞,對方有傷亡,即使100%錯在對方,還是要以救助傷亡為優先。不然還是有肇逃之虞。雖然釋憲777有不一樣解釋,但那是針對法律語義不清,這會修法解決。也就是說,發生傷亡車禍,不論對錯,都要以傷亡救助為優先。kuo015 wrote:以這個例子來看,汽車會很雖小...但這種判法,卻很容易讓某些人利用車禍牟利 什麼判法?這例子目前僅是樓主一廂情願,咬定汽車車主有肇逃之責而己。談不上判不判。
Changrr wrote:當天我為直行左轉車輛...(恕刪) 果然台灣主流意識,違規最大,起手式都一樣,“我不對,我違規在先”汽車真雖小,對方違規未碰撞摔車還能被告,這判決若成立,缺錢的記得用這招被告若看到了這篇記得截圖給法官,順便給處理的員警請他開違規罰單
sangelay wrote:只要你有證據提出證明...(恕刪) 的確很難成案~因為沒有任何碰撞!!你也無法舉證是他害你摔車 而且是你違規之前遇過對方摩托車騎很快~看到我先摔車 無碰撞打電話叫警察 警察一看也有點傻眼說~是自摔 就是無碰撞肇事問題警局只是開張證明給他~我連簽名都說不用 因為((無碰撞))不知樓主到時告輸了 人家會不會反告你誣告呢?
小改款 wrote:樓主,有必要這麼沒品...(恕刪) 只能說 我看到樓主說 (對方應該要道歉跟自己的態度負責)看到這些話我就覺得樓主更本沒覺得是自己錯自己的問題,憑什麼對方沒違規要跟你這自己違規自摔的道歉?到底憑什麼?請問現在有沒有哪條法條可以反告這種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