蔥油餅大叔 wrote:在法院法官怎樣判就付...(恕刪) 賠車小事,已經有保險可賠對方財損,若能有另一種新的保險,可以針對這種事件全賠(賠人)的話,相信許多人的的疑慮是可以被消除的,保險公司也可以多收一筆,皆大歡喜!畢竟沒有人會在國道上"故意"去撞重機,大家也只是擔心許多種"假設"狀況,在較高的速度下不可避免(倒楣)的遇上了,所以配套做好沒理由不給上
kevinsen wrote:賠車小事,已經有保險...(恕刪) 有這方面的需求肯定會有這方面的保險的但是另一方面來說 駕駛自主行為規範才是更重要的畢竟機車騎士是必須強制配戴安全護具的 本身防護力比起一般行人來說 稍微高了一點駕駛是否是否有保持安全距離常常是肇事判定的關鍵(現場檢驗都會看煞車痕的原因)既然你今天要開110公里 車子也不是第一次開(如果是第一次開更要小心謹慎才對?) 煞車能力理應很清楚我不能說機車一定不會犁田 輪子是圓的 甚麼事情都很難講但是如果只是一般的犁田 也不過就是從同一車道移動到稍微前面一點點的同一車道不太容易說從中線飛到外線或是 外線滑進內線 又不是在滑壘 人本身的阻力很大 倒下去頂多滾兩圈停住後方駕駛會直接輾過去或是撞上去要說沒責任本身就說不太通了強制規範需穿著檢驗合格之護具 以及加重肇事刑責應該會有降低死亡車禍的效果
會不會想太多...難道你開車上國道就不會擔心前方有汽車車禍, 駕駛人或乘客彈出車外你又煞車不及把人輾斃嗎??不會有這種可能嗎?? 那你會因此而不敢上國道嗎??快速道路上不塞車也有8-90的時速, 以一般我們所留的車距難道就煞的住?開放至今也沒有發生這種事情, 不敢說以後不會發生但因為有這種可能而對開放國道持保留態度未免也太杞人憂天了吧...
jeffhsia wrote:原來去年3月到4月,台灣民意發生那麼大變化那去年3月叫舊聞,4月是什麼聞,醜聞嗎? 為什麼3月的叫舊聞因為4月份有更新的消息 , 當然叫新聞摟 , 除非你又找個更新的什麼5678月的都可以阿~ , 那4月的就變舊聞摟....至於立法院的法案為什麼要叫醜聞 , 那就隨便兄台摟 , 因為人家說 , 那是叫 "美聞" 才對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