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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佔用超車道其實不違規

顧人怨的是超速飆仔, 10個有9個都會會問候你老木

這何必呢,跟上車流不要超速不難啊,好好人不當...

順便告訴你, 國道警察一直持續在抓超速飆仔....

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 國道警察完全沒有, 也不會取締, 因為是合法的!
國民黨的惡,都是從民進黨嘴中聽到;  民進黨的惡,卻是親身經歷體會到的。
herblee

但書豈能倒推?違法!適用「處罰條例33-1-3:未依(超車道)規定行駛(內側)車道」處罰,高管規則8明明有『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不執法不是沒有法!

2023-04-21 14:04
*~艾力克斯~* wrote:
顧人怨的是超速飆仔,...(恕刪)


別人超速問候別人 跟 問候擋道的

其實就用路經驗來說

兩者不一定成正比


開越慢 問候前者多

開越快 問候後者多

正常的開 能讓你火到問候對方的 哪種比較多 ?

跟上前車,被問候的必然是你的前車 不會是你,不論快或慢
那超車道取消就好了啊,

搞什麼超車道啊???
*~艾力克斯~* wrote:
顧人怨的是超速飆仔, 10個有9個都會會問候你老木

這何必呢,跟上車流不要超速不難啊,好好人不當...

順便告訴你, 國道警察一直持續在抓超速飆仔....

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 國道警察完全沒有, 也不會取締, 因為是合法的!



您說對一半,另外一半高公局幫您補充!!

國道高速公路局指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只有在「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TopPhone wrote: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

請問一台法定最高速的車子在前方
您要怎樣在法定速限內超他車???

相信一堆人答不出來,因為目前科學上就是辦不到



前面已經貼過了,國道警方在他們家FB上已經有針對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是否需要讓後車的議題回應,這回應前年還上了新聞,大家都不理,只顧著自己想要方向。



國道公路警察局曾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警方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所以,在國道警方最大原則"禁止超速"下

只有在真正違規的龜速車擋路時=影響超車道功能
非違規的最高速行駛=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CcCManCcC wrote: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恕刪)


理論上,理論終究是理論。

實務上,警察低於最高速限10km內都不會抓。不然去看看有沒有開102km被開占用內線的判例。這就是大問題了阿。
CcCManCcC wrote:
請問一台法定最高速的車子在前方
您要怎樣在法定速限內超他車???


法官大人, 我已開到最高速了



breeze01

你還在高速公路阿,你這速度不到80的傢伙。你快證明你有80......吧 : ),幼稚園邏輯來還在秀。

2023-04-21 17:50
nerdwannabe wrote:
法官大人, 我已開到最高速了

剛好直接開超速罰單
daslebewohl wrote:
理論上,理論終究是理...(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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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

請問一台法定最高速的車子在前方
您要怎樣在法定速限內超他車???

相信一堆人答不出來,因為目前科學上就是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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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理論?這是科學吧!!
法條上定義的條文都是以科學為主,不是以純理論為主
不然你要怎打破這物理定律?
重新定義速度規範?就像要把圓周率從3.14....改成自已喜歡的素值?
空間折疊直接跨越?
做得到的還會上來這543?口袋麥可麥可早就有私人飛機+專用司機到處跑了,上國道睡覺就好..


如果覺得前方沒到法定速限,歡迎打電話找國道警方來測速,對方敢龜警察就敢開單
基本上接到報案電話報案中心應該會有紀錄,警察就得出勤

那種自知對方其實速度達標,只是不爽被擋,自己想要開更快,那不是前車問題,前車只要經過警方認可合法即可。外人無執法權,當然歡迎去考國道警方每天抓自己最討厭認為龜的車子
這個議題吵了很多年了,仍然各說各話,各有堅持。
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法規模糊不清,造成解釋空間,
(這好像是台灣立法當局很拿手的事,不得罪人,百姓各自解讀。)
相關規定當初制定時一定有參考其他國家的法規,
先不看德國,畢竟有個無速限在那裏不太適合,拿美國來比較。

美國是聯邦制,雖然聯邦訂有 UVC (統一機動車輛法規),
但交通法規制定是各州自己的權限,
雖然都依據參考 UVC,但沒有哪一州照單全收。
關於車輛 "靠右道行駛" (keep right) 的規定,可分為四類:

1. 有些州僅允許車輛在超車及左轉時使用內線。

2. 有些州要求駕駛在阻礙交通車流的情況下讓出內線。

3. 占多數的州依照 UVC 的建議,要求駕駛人在較周圍其他車輛更慢的情況下,保持在右邊的線道,"不論速限"。

4. 有幾個州要不就是未要求行駛右邊線道,或者在不論何種交通狀況下,均允許以速限行駛在內線道。(算了一下,有 4 個州 + 波多黎各是這樣的規定)。

美國 State "Keep right" laws 參考

堅持內線最高速行駛不讓的符合第四類,
問題是台灣法規也說 "內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應該歸到第二或三類。
台灣法規的問題是,不敢如美國統一機動車輛法規一樣將 "不論速限" 寫清楚。

那你一定會不服,為何要鼓勵超速?
請考慮現實,超速的不會死光,一定會有。
就像美女一樣,每年都會有新一批長出來。

我們在馬路上的責任是以對自己,也對旁人最安全的方式開回家,
你去擋人家超速,難道他們就不超速了?
他們只會開啟逼車、蛇行等模式繼續超車,
出了事雖說是他們的直接責任,
但是這很大一部份是你佔據內線超車道不讓的後續效應。
以整體社會及交通安全來說,
如果你是堅持不超速的守法好寶寶,
難道不應該想想你讓了可以降低車禍發生率?
畢竟在馬路上守法的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安全,不是嗎?

如果你去美國考駕照,你會發現大部分的州的考照手冊裡,
都是說如果周圍車流都超過速限,請你跟上車流,
因為速度一致較為安全。

fs1013
breeze01

一點都不模糊,國道警他們可清楚得很。國道內道只要足速,不回中線,國道警不會開單。這非常清晰。

2023-04-21 1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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