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力克斯~* wrote:
顧人怨的是超速飆仔, 10個有9個都會會問候你老木
這何必呢,跟上車流不要超速不難啊,好好人不當...
順便告訴你, 國道警察一直持續在抓超速飆仔....
以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 國道警察完全沒有, 也不會取締, 因為是合法的!
您說對一半,另外一半高公局幫您補充!!
國道高速公路局指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應駛回原車道。」,
並只有在「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TopPhone wrote: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
請問一台法定最高速的車子在前方
您要怎樣在法定速限內超他車???
相信一堆人答不出來,因為目前科學上就是辦不到
前面已經貼過了,國道警方在他們家FB上已經有針對最高速行駛內側車道是否需要讓後車的議題回應,這回應前年還上了新聞,大家都不理,只顧著自己想要方向。
國道公路警察局曾說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警方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所以,在國道警方最大原則"禁止超速"下
只有在真正違規的龜速車擋路時=影響超車道功能
非違規的最高速行駛=不影響超車道功能
daslebewohl wrote:
理論上,理論終究是理...(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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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前提下
請問一台法定最高速的車子在前方
您要怎樣在法定速限內超他車???
相信一堆人答不出來,因為目前科學上就是辦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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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叫理論?這是科學吧!!
法條上定義的條文都是以科學為主,不是以純理論為主
不然你要怎打破這物理定律?
重新定義速度規範?就像要把圓周率從3.14....改成自已喜歡的素值?
空間折疊直接跨越?
做得到的還會上來這543?口袋麥可麥可早就有私人飛機+專用司機到處跑了,上國道睡覺就好..

如果覺得前方沒到法定速限,歡迎打電話找國道警方來測速,對方敢龜警察就敢開單
基本上接到報案電話報案中心應該會有紀錄,警察就得出勤
那種自知對方其實速度達標,只是不爽被擋,自己想要開更快,那不是前車問題,前車只要經過警方認可合法即可。外人無執法權,當然歡迎去考國道警方每天抓自己最討厭認為龜的車子

我覺得最大的問題是法規模糊不清,造成解釋空間,
(這好像是台灣立法當局很拿手的事,不得罪人,百姓各自解讀。)
相關規定當初制定時一定有參考其他國家的法規,
先不看德國,畢竟有個無速限在那裏不太適合,拿美國來比較。
美國是聯邦制,雖然聯邦訂有 UVC (統一機動車輛法規),
但交通法規制定是各州自己的權限,
雖然都依據參考 UVC,但沒有哪一州照單全收。
關於車輛 "靠右道行駛" (keep right) 的規定,可分為四類:
1. 有些州僅允許車輛在超車及左轉時使用內線。
2. 有些州要求駕駛在阻礙交通車流的情況下讓出內線。
3. 占多數的州依照 UVC 的建議,要求駕駛人在較周圍其他車輛更慢的情況下,保持在右邊的線道,"不論速限"。
4. 有幾個州要不就是未要求行駛右邊線道,或者在不論何種交通狀況下,均允許以速限行駛在內線道。(算了一下,有 4 個州 + 波多黎各是這樣的規定)。
美國 State "Keep right" laws 參考
堅持內線最高速行駛不讓的符合第四類,
問題是台灣法規也說 "內車道為超車道",
所以應該歸到第二或三類。
台灣法規的問題是,不敢如美國統一機動車輛法規一樣將 "不論速限" 寫清楚。
那你一定會不服,為何要鼓勵超速?
請考慮現實,超速的不會死光,一定會有。
就像美女一樣,每年都會有新一批長出來。
我們在馬路上的責任是以對自己,也對旁人最安全的方式開回家,
你去擋人家超速,難道他們就不超速了?
他們只會開啟逼車、蛇行等模式繼續超車,
出了事雖說是他們的直接責任,
但是這很大一部份是你佔據內線超車道不讓的後續效應。
以整體社會及交通安全來說,
如果你是堅持不超速的守法好寶寶,
難道不應該想想你讓了可以降低車禍發生率?
畢竟在馬路上守法的最大目的就是為了安全,不是嗎?
如果你去美國考駕照,你會發現大部分的州的考照手冊裡,
都是說如果周圍車流都超過速限,請你跟上車流,
因為速度一致較為安全。
fs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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