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門吹牛 wrote:
為何你們會稱為超車道
因為台灣的交通法規要由左側超車
所以外車道要超車由中線道 中線道要超車得由內線道超
..(恕刪)
是法規白紙黑字 , 用路人才如此遵守
"超車道" 是法律 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處罰條例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全部都是 法規 明文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西門吹牛 wrote:
除非交通法規明文規定
除超車外其他時間不得行駛內側車道
這才代表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 不得占用
別自己斷章取義
..(恕刪)
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了!
您看不懂法規在說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看不懂 其車道之使用??? 是"路權" Right of Way 嗎 ?
您看不懂法律在分配車道嗎 ?
您又錯了, 法規 是 『超車道』 法規沒有超車專用道種東西 , 全世界也都沒有!
找不到這種東西 ! 怎麼又是不依據法規自我幻想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是專用 !
西門吹牛 wrote:
有義務 就相對有權力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
只要遵守交通法規中最高與最低速限間之義務 即為合法行駛
也表示有權利行駛內線車道
..(恕刪)
權利不是自己想像變來的 ! 權利來自於法規的授予 ! 不是你佔地為王侵入它人路權就自稱有權利 ?
法規怎麼寫的 ??? 要依照法規不是自己想像
法規在您看來只有一條 ??? 速限合法無限大?就能侵害它人的路權 ?
這樣權利和義務不分
打方向燈是義務 ? 請問打方向燈能有什模權利? 寫在法規那一條說這樣有權利 ??? 路權仍然是直行那一方!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能否認 ?
那還有什麼不能否認的 !
怪不得台灣開車 全都是 依照 "叢林法則"?
西門吹牛 wrote:
還有
交通法規中有明文規定內線車道的最低速限
為90--100--110依路段有所不同
由此可得知台灣內線車道的最高速限等於最低速限
故 只要以最高速限即可行駛於內線車道 而非占用
..(恕刪)
什麼可知 ?? 那句話是但書, 但書禁止類推 ! 根本不可能發生《由此可得知?這樣的推論》←違反限縮解釋 !
速限完全無關路權 ! 無論速限為何? 路權都在超車那一方!
都必須是因為超車,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可能去遵守那個車道的速限!
法規明文讓你去看 8-1-3 本文 ! 怎麼跑去看不必看的但書 ???
您沒弄清楚"車道"是什麼 ? 範圍為何 ? 麻煩回去看高管規則2 , 當然說了您也不會去看 !
您沒弄清楚"最低速限" 是什麼 ? 適用範圍在那裏 ? 根本沒有單獨設置的""最低速限"!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1. 要改為"最高速限"標誌 是有條件的!, 是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 , 在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 ←以車速對應出"車距",依高管規則6的規定, 由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標誌!
2. 標誌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為 高管規則4的規定
3.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 ←此為義務非路權! 為 設置條例85條的規定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完全相同! 此種速限適用所有車道 !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中/外 所有車道 !
有說"車道之使用"嗎? 完全沒有! 沒有的東西為何能移花接木 ?
而且, 高管規則 8-1-1 把 80km以下的車搬去外側車道了 ! 還規定了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 每條車道之路權,法規都有指定
內側車道怎麼會有 低於 80km的車 ??
西門吹牛 wrote:
當然有禮讓的義務
只要你想超車
請遵循交通法規中之規則提醒你要超車的對象
但不代表別人在速限中不得行駛內線車道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再說一次
除非交通部頒令新法
明訂--內線車道除超車外 其餘時間皆不得行駛
才能正式稱為超車專用道
才表示駕駛者超完車後必須馬上回中線 不得占用
..(恕刪)
你沒看 法規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白紙黑字, 駛入原行路線

對於法律規定, 車輛應該在那一個車道加以混淆? 這是毫無車道路權概念!
而且,"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簽過就不算數 ???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依照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您說的無論是 " 任何速限" 都無關 路權 ! 無關"車道之使用"!
沒有法律所指定的路權 為何不禮讓 ?
法規根本沒有 "超車專用道"這種東西?
還一定跳進自己所設定的 "超車專用道"
沒有的東西? 要從那裏生出來 ?
西門吹牛 wrote:
至於你說 我全錯?
那麻煩你去請大法官釋憲證明我錯了
錯與對不是你說了算
...(恕刪)
錯誤很清楚,沒有任何一句是依據 法規 的 ! 都是自創的 ! 法規沒有的!
還把錯誤的責任推給大法官 ?
果然是車道"叢林 " , 都是自立為王, 您說的就是法嗎? ,都不必依據法規, 這也沒辦法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