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2

定速110能不能行駛內側車道?懶的再解釋。

西門吹牛 wrote:
為何你們會稱為超車道
因為台灣的交通法規要由左側超車
所以外車道要超車由中線道 中線道要超車得由內線道超
..(恕刪)

是法規白紙黑字 , 用路人才如此遵守
"超車道" 是法律 白紙黑字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 8-1-3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路權 (其車道之使用)
處罰條例 33-2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全部都是 法規 明文 白紙黑字

內側車道路權為"超車" , 超車者取得路權 , 非超車喪失路權, 有禮讓離開內側車道的義務 !

西門吹牛 wrote:
除非交通法規明文規定
除超車外其他時間不得行駛內側車道
這才代表內側車道為超車專用道 不得占用

別自己斷章取義
..(恕刪)

法律已經明文規定了!
您看不懂法規在說 ,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您看不懂 其車道之使用??? 是"路權" Right of Way 嗎 ?
您看不懂法律在分配車道嗎 ?

您又錯了, 法規 是 『超車道』 法規沒有超車專用道種東西 , 全世界也都沒有!
找不到這種東西 ! 怎麼又是不依據法規自我幻想 ???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不是專用 !

西門吹牛 wrote:
有義務 就相對有權力 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等的
只要遵守交通法規中最高與最低速限間之義務 即為合法行駛
也表示有權利行駛內線車道
..(恕刪)

權利不是自己想像變來的 ! 權利來自於法規的授予 ! 不是你佔地為王侵入它人路權就自稱有權利 ?
法規怎麼寫的 ??? 要依照法規不是自己想像
法規在您看來只有一條 ??? 速限合法無限大?就能侵害它人的路權 ?
這樣權利和義務不分
打方向燈是義務 ? 請問打方向燈能有什模權利? 寫在法規那一條說這樣有權利 ??? 路權仍然是直行那一方!
法規白紙黑字寫的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也能否認 ?
那還有什麼不能否認的 !
怪不得台灣開車 全都是 依照 "叢林法則"?

西門吹牛 wrote:
還有
交通法規中有明文規定內線車道的最低速限
為90--100--110依路段有所不同
由此可得知台灣內線車道的最高速限等於最低速限
故 只要以最高速限即可行駛於內線車道 而非占用
..(恕刪)

什麼可知 ?? 那句話是但書, 但書禁止類推 ! 根本不可能發生《由此可得知?這樣的推論》←違反限縮解釋 !
速限完全無關路權 ! 無論速限為何? 路權都在超車那一方!
都必須是因為超車, 才能進入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可能去遵守那個車道的速限!
法規明文讓你去看 8-1-3 本文 ! 怎麼跑去看不必看的但書 ???
您沒弄清楚"車道"是什麼 ? 範圍為何 ? 麻煩回去看高管規則2 , 當然說了您也不會去看 !
您沒弄清楚"最低速限" 是什麼 ? 適用範圍在那裏 ? 根本沒有單獨設置的""最低速限"!
8-1-3但書: 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規是說:○○狀況下, 換成『最高速限』此種速限!
1. 要改為"最高速限"標誌 是有條件的!, 是法規授權給主管機關 , 在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 ←以車速對應出"車距",依高管規則6的規定, 由主管機關去改變速限標誌!
2. 標誌最高速限...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為 高管規則4的規定
3.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 ←此為義務非路權! 為 設置條例85條的規定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完全相同! 此種速限適用所有車道 ! 最高速限得以行駛 內/中/外 所有車道 !
有說"車道之使用"嗎? 完全沒有! 沒有的東西為何能移花接木 ?
而且, 高管規則 8-1-1 把 80km以下的車搬去外側車道了 ! 還規定了 ,超越外側車道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 每條車道之路權,法規都有指定
內側車道怎麼會有 低於 80km的車 ??

西門吹牛 wrote:
當然有禮讓的義務
只要你想超車
請遵循交通法規中之規則提醒你要超車的對象
但不代表別人在速限中不得行駛內線車道
法律之前 人人平等
再說一次
除非交通部頒令新法
明訂--內線車道除超車外 其餘時間皆不得行駛
才能正式稱為超車專用道
才表示駕駛者超完車後必須馬上回中線 不得占用
..(恕刪)

你沒看 法規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依據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法規白紙黑字, 駛入原行路線

對於法律規定, 車輛應該在那一個車道加以混淆? 這是毫無車道路權概念!
而且,"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第10條,第11條,都有規定"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 規定要儘量靠邊沿(路緣)(台灣的edge在右邊) ←儘量靠往右邊的那個車道, 超車後,要回到指定的位置
英文版明文是寫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keep his vehicle near the edge of the carriageway appropriate to the direction of traffic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edge) 。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Article10→車輛最初始的位置一定是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即靠右邊的那個車道。已經在靠右邊了,只能由右邊往左邊超車。
Article1→車道寬度容納一列車流(不可能二列車流同車道, 一定要變換車道去超越), 配合高管規則11!
Article11 Overtaking超車→駕駛人必須立刻或最短時間回到第10條所描述的位置(儘量靠整個車行道(Carriageway)的邊沿(路緣)(edge)) 即儘量回到靠右邊的那個車道。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簽過就不算數 ???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


第十一條 超車及連貫行駛
(四)除非使用禁止來向之車道,本人能夠恢復本公約第十條第三項所規定之位置而不致使被超越之用路人或多個用路人有所不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依照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當前車的前方有"內側車道"和"中線車道"二條車道, 可以選擇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您說的無論是 " 任何速限" 都無關 路權 ! 無關"車道之使用"!
沒有法律所指定的路權 為何不禮讓 ?
法規根本沒有 "超車專用道"這種東西?
還一定跳進自己所設定的 "超車專用道"
沒有的東西? 要從那裏生出來 ?

西門吹牛 wrote:
至於你說 我全錯?
那麻煩你去請大法官釋憲證明我錯了
錯與對不是你說了算
...(恕刪)

錯誤很清楚,沒有任何一句是依據 法規 的 ! 都是自創的 ! 法規沒有的!
還把錯誤的責任推給大法官 ?
果然是車道"叢林 " , 都是自立為王, 您說的就是法嗎? ,都不必依據法規, 這也沒辦法了 !
herblee wrote:
是法規白紙黑字 , ...(恕刪)


有空去多看看高公局網站 吸收點知識吧...
直接網址給你
https://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1688&p=2650
文字看不懂?不要緊,高公局連圖片都用上了。
圖片懶得貼了 自己去看吧
示意圖也把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的小客車都標上了。
你再無法理解也沒辦法
不需要把超車道的路權無限上綱
若你還是認為高公局圖片所訴說的是違法的
就直接去投訴吧~祝你成功

其實,以最高速限行駛在內側車道跟超車道超車兩者是能並存的 並無衝突。
前提是要大家都能守法!
但在台灣基本上不可能!
先守法再來談路權,遵守速限就是基本道路規則
一台超速違規的車連上高速公路的路權都沒有了
哪來的臉跟人家談超車道的路權?

只要大家都守法,
內側車都有以最高速限行駛的情況下,
內側車流一定會比中間車流快。
(除非中間車違規超速或內側車低於最高速限)
此時中間車道車輛隨時都可以利用超車道超車,
超完車後再回原行駛道路 也不會影響內側車流。
至於那些在超車道違規開180-200
還閃大燈按喇叭要求讓道的
已經算逼車了 直接檢舉吧!
內側車道我只要符合交通法規以最高時速行駛,後車不管按喇叭或閃燈一律 不鳥 不理 不管 不甩,除非罰單後車願幫繳,誰規定超車道沒要超車,車子就不能在上面開,就算時速比我快一樣別做夢我會讓,我要是心情不好就會檢舉超速,沒人規定游泳池就一定要游泳,我不能在泳池裡走路嗎? 你時速快沒有比較偉大
herblee wrote:
是法規白紙黑字 , ...(恕刪)


為何要把"超速"超車合理化...?交通部採用ETC用來區段測速這問題就解決了,只要在最高速限內超車是"合法的",但超速超車就是違法的,是要被裁罰扣點數的

這就與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高速公路一樣,立法院三讀通過大型重型機車可以使用高速公路,但在交通部的法規裡卻是違法的,既然高速公路內側車道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所以這讓道的義務是無須理會的,只要在最高速限範圍內這種讓道的義務是不存在的,另外,你又如何判定是否在最高速限行駛,這是國道警察的勤務不是你說的算,國道警察人力也有限,最簡單的方式就是ETC執行"區間測速",這樣所有用路人只能在最高速限內進行超車行為
herblee worte:
法規根本沒有 "超車專用道"這種東西?
還一定跳進自己所設定的 "超車專用道"
沒有的東西? 要從那裏生出來 ?


錯誤很清楚,沒有任何一句是依據 法規 的 ! 都是自創的 ! 法規沒有的!
還把錯誤的責任推給大法官 ?
果然是車道"叢林 " , 都是自立為王, 您說的就是法嗎? ,都不必依據法規, 這也沒辦法了 !


上面這段話你可以對著自己說
一點也沒有違和感
Why so serious?
二、綜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超速車道』,#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如後車任意迫近,#連續以喇叭、#燈光或其他不當方式逼迫前車讓道,#本局將嚴加取締此等惡意逼車行為。

三、為維持超車道之功能,確保內側車道暢通,本局並持續 #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上面二點國道公路警察的說明,根本就是廢文

第二點開頭說明,內車道為『超車道』
後面接著說『不是超速道』
又說,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然而,第三點的說明跟第二點不是相互矛盾嗎?
先說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即合乎規定
後面又說加強宣導用路人,利用內側車道超車後,即駛回原車道,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行駛
這是哪門子的交通法規還是宣導文?
要駕駛人遵循哪一個?
哪個才是正確的?哪個才是違規?

XD,看來台灣的交通法規,最愛玩這種文字遊戲,公務人員最矯情的最法,二邊都不得罪,怎麼說二邊都有理
反正是你們二邊在吵,我當好人,通通都對,我安全退休領退休金就好。
Henry0320 wrote:
二、綜上,##內側車...(恕刪)



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所寫的


白紙黑字,我沒有任何增減:



#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
行駛之規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
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
或逾道路容量,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
於尖峰時段,將造成道路嚴重壅塞,
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
超車後亦無法駛回原車道,
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
亦提供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得以最高速限行駛,
旨在發揮道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大家如果都真實最高速限
為何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
要宣導超車後盡量勿佔用內車道
原因分析我前幾篇已經闡明
不再贅述


相信H大師等等又要發一篇
內車道非超車不得使用
和超車後安全距離失去路權的文章
我一直很清楚
交通效率歸交通效率
法規歸法規
法規不完善可以建議修改
但不能說法規不完善就要違法解釋
Henry0320 wrote:
二、綜上,##內側車...(恕刪)


出事了上法院才能知真曉。
鳳翎 wrote:
高公局和國道警察局所...(恕刪)


怎麼會簡化成「以最高速限行駛內線即符合規定」?

這講得很清楚:「主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
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

所以,如非「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時應非適用。
依法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二)前揭內側車道亦提供小型車得以最高速限行駛之規定,主
要係考量高速公路車流量大,部分路段於尖峰時段車流量
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如內車道僅提供超車道使用功能,
所有車輛超車完均須立即回到原車道,於尖峰時段,將造
成道路嚴重壅塞,且利用內車道超車之車輛,超車後亦無
法駛回原車道,故內側車道除為超車道外,亦提供小型車
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最高速限行駛,旨在發揮道
路使用之最高效率且不影響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功能。

(三)另反映「駕駛人實際行車難認定前車是否有達最高速限」
部分,考量前後車速度儀表之誤差及速限寬容值所引發之
認知落差,為避免爭議及維持內側車道超車道功能及車流
順暢,該局持續透過資訊可變標誌(CMS)、廣播、平面
媒體、宣導短片、懸掛紅布條等各種管道,並在沿線多處
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
,加強宣導用路人於超車後
儘量勿占用內側車道。

陷阱在於:
1.尖峰時段車流量已接近或逾道路容量
2.駕駛人實際行車難認定是否有達最高速限
1.&2.用路人無從得知。
3.沿線多處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標誌,與法律一致
劉奕兒612 wrote:
講那麼多幹嘛?
你就拍個你在高速公路遵守第47條超車的影片啊
不然也只是出一張嘴的鍵盤車手

交通部的47-2都打你臉了還在那邊嘴
不是我打你臉你就可以惱羞成怒,腦袋用了嗎?0分幫不了你


法規就是這樣寫的,白紙黑字你還在辯三小?被打臉的一直都是你,交通部算哪根蔥?大的過法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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