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1838 wrote:
最大的錯誤解讀:
"禮讓直行車先行"是指對向車在很接近自己車子時 左轉車應禮讓對向直行車先行,
四輪右轉 後方的車輛(包含機車)應保持安全距離, 右轉沒打方向燈是水準差 ,機車應禮讓前車, 機車不可以右側超車(=路肩超車, 除非有畫機車專用道),機車沒有絕對權. 而雙方都可能會被判決應注意而未注意.
就是有一堆人像你一樣這樣自我解讀法條
法規裡哪裡有寫明轉彎車應禮讓直行車僅限和對向車道來車???
那影片中小車早在大車抵達路口之前已經完成切換到外側車道了
也有打方向燈告知
路權應該在小車身上吧?
怎麼不應該是小車駕駛國罵大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