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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jokey10240 wrote:
看了滿滿40頁,超車(恕刪)

因為 不執法 , 法規都有 , 不執法就 等同於沒有法律
德國是使用 偽裝車來抓 佔用車道

Polizei-Kontrolle: Lahme Enten
例如
取締這台內線Audi車 85km/h , 警車在外側車道上,車上裝置同時能顯示給audi車主看,所以能夠知道"車速",也知道外側車道是有足夠車距空間, 卻未回原車道

車裝的螢幕都能顯示相關的資訊

美國



澳洲(最右邊車道, 中央分隔島旁為超車道)


UK英國是連中線都不能佔用, 這台車沒回到外車道被取締


日本 (通行帶違反, 最右邊, 中央分隔島旁為超車道)
警車後方 バトカーに 和 続け 會交替閃動
佔用"追越車線", 會被要求靠邊
警車還是"覆面車"(偽裝車), 開到違規車前方,閃動"後部電光掲示板", 要求跟隨靠邊
jokey10240 wrote:
看了滿滿40頁,超車道改成最高速限道算了,反正不超車也可以佔用不是嗎??超車從中線或外線都可超,遇到並排就連切好幾個車道就能超車了,跟大客車限速90限速牌一樣形同虛設。。。


因為用路人之習慣(在平面道路左駕從左邊超車可看見對方有無來車),才會立法希望用路人都從左方(內線車道)做超車之動作。右駕國家就是右方(亦內車道)。
可是設立專用車道(限超車使用)又有浪費之結果,所以附帶條件允許可使用。但是偏偏一堆人把違規的行為(慢速車)造成車流降低堵塞之現象來攻擊附帶條件之法條。
維持最高速度在內線車道會覺得堵塞是因為車輛過多速度與安全距離堆疊才會造成車多堵塞之現象。你總不能叫最前面那輛已經維持最高速度的車再提高速度吧,那就變成一整串在內線車道的車都超速違規了啊。使用法律賦予的超車道做超車之動作不代表就可以使用違規之行為來達成。

小型車已經算幸福了,大型車只有兩車道可以使用。

有縣市剛設立公車專用道時,也是不允許其他車型車輛使用,可是到後來還是因為被質疑浪費才有條件開放。只要你遵守規定即使公車在你後方,難道公車要說你佔用嗎?
BlueSky5230 wrote:
可是設立專用車道(限超車使用)又有浪費之結果,所以附帶條件允許可使用。但是偏偏一堆人把違規的行為(慢速車)造成車流降低堵塞之現象來攻擊附帶條件之法條。


要有路權概念 , 全世界都沒有"超車專用道" 這種東西
法規規定 , 超車後就要離開 , 路權會消失 ! 怎麼可能"專用"下去
這是 被虛擬出來不存在的"稻草人 "
這是 "打稻草人誤謬" 超車專用道在那裏??? 這是完全不存在的東西! 無法證明任何事

法律明文 "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 法規明訂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除此之外, 內側車道沒有其它車道的名稱了! 就只有『超車道』! 其它的,則是法規完全找不到!

拉丁法諺有云:「明示其一,排除其他」,意即未被列舉出來的事物即非法規效力所含括。
大法官釋字第3號解釋「明示規定其一者應認為排除其他」(expressio unius est exclusio alterius)之拉丁法諺
法規明示為『超車道』, 沒有其它的說法了 ! 即已排除內側車道為其它種類車道了!

超車道本來就不可能專用! 超車道是輪替使用! 和專用無關 !
每個路口都是綠燈通行! 只授權綠燈能使用!但綠燈和紅燈會輪替轉換
那又有一個路口能設定是綠燈專用? 恆亮綠燈 ? 沒有,不存在這種專用

還是不懂 ? 請警察解釋
Keep Right PSA
這裏有同一州的巡警, 解釋它們自己那一州的 Keep Right Except to Pass

WSP targeting left lane 'campers'

0:05 女警 解釋了
Left lane in the Washington is the Passing lane, it’s not the fast lane. if you are not actually passing, you should get out of it

BlueSky5230 wrote:
但是偏偏一堆人把違規的行為(慢速車)造成車流降低堵塞之現象來攻擊附帶條件之法條。

並不是
塞車是因為"車距"縮小 , 都擠在一起
無論車速快或車速慢 , 只要讓車距縮小, 分配到的車距不足 , 就會塞車
車距會不會縮小? 根本無關車速
主因 是因為 車多 , 都不離開當然車多
並不是車速快就不會塞 ? 車速慢才會塞 ? 完全錯誤 !
正確答案是無關 或 負相關( 車多還開快車? 就是壓縮車距, 反而會造成塞車 )

任何一台車, 只要佔用車道, 就會讓 "車道空間變少"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不足了
車少 LOS A ←→LOS F 車多擠在一起

次要原因是因為 車流擾動 (壓迫換車道插入別人的車距當中, 造成車距縮小)及道路瓶頸(道路空間變小, 每台車分配到的車距就縮小了)

看下面這個HCM2000 對於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堵塞"的關係是 無關 ! 以及 負相關
V和Q 沒有正相關, 即車速完全無助於"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Q車流量1450之前, 斜率=0 是一條直線
答案是無關, 車速多少?和堵塞沒有關係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Q=1車 , V=110
Q=1450車 , V還是110
無論 Q 在 1←→1450怎麼變? 都不影響 V=110
此一直線代表 , 車距55m(16車/km)就夠了, 不會受迫而降速
車距多到995m,一樣, 同樣不會受迫而降速
無論 Q=1450或Q=1, V都是110, 此V=110的車速不影響"堵塞", 無關 "堵塞"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時, 已經反轉為斜率<0 , 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斜率<0時, V 增加時 , Q會減少
V 是長度單位, 代表距離(單位時間)
Q 是多少輛車(單位時間)
對應 V 和 Q 的每一點, 比值的一連串變化組成"斜率"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FFS 120 超過 Q1300之後 , V是往下降的 ,Q越高, V越低
FFS 110 超過 Q1450之後 , V是往下降的 ,Q越高, V越低
FFS 100 超過 Q1600之後 , V是往下降的 ,Q越高, V越低
FFS 90 超過 Q1750之後 , V是往下降的 ,Q越高, V越低
"斜率<0"
依據Kerner's車流理論
F flow 車流量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之間上下範圍, 都有可能發生車流崩潰。
在 C min(最小容量)←→C max(最大容量) 的範圍內, 只要行車到瓶頸處,或發生車流擾動, 就會發生由 F(自由流) → S(同步流) 的車流崩潰。
(如同橡皮筋的彈性疲乏(斷裂))
車流量越大,越接近C max(最大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高
車流量越小,越接近C min(最小容量),行車到瓶頸處, 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的機率越低

但是超車後就離開,在F(自由流),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V 和 Q 的圖形, 斜率只有直線=0及<0,完全沒有 >0
V車速多少? 和Q車流量, 只存在"無關"及負相關, 完全沒有正相關 !
速度(V)VS 流量Q=斜率(dV/dQ=0及<0) ,不是"無關"就是"負相關" , 不可能創造出正相關, 而有助於車距?
與目前執法單位標準不知是由那裏來的 ????????
這會鬧笑話?

因為道路空間不是無限大, 是有限的
1km長的車道,只能同時容納16台車,以110km的車速行駛
只要多一台車不超車,有17台車,車距縮為53.8m, 車速就必須降為107km
因為堵塞是位置的問題 , 根本和車速無關
位置才可能 "堵塞" , "速限" 要如何堵塞? (法規速限被誤為車速? )
2台車不超車? 每台車佔去60m長的車道, 1000m長的超車道就只剩下 880m 可用來超車 ?
變換車道是需要車距的, 超車道變短了, 很難超車且增加危險

真正有關的是密度D
再看(密度D) VS (車流量Q) , 只有正相關(斜率dQ/dD>0) 和負相關(斜率dQ/dD<0), 而非如速度(V)一般"無關"及負相關

無論造成正相關或負相關,密度D才是左右車流量Q , 真正影響車流量D的因子
因此, 堵塞是看車距(密度)! 而不是看車速多少!

讓車變少,曲線倒轉回來 ! 能超車, 能超過去離開,車變少, 曲線趨勢往左反轉
超車後就離開, 保持在F(自由流),讓車流量保持低於C min(最小容量),就算行車到瓶頸處, 也不會發生F → S 的車流崩潰
有多少車距? 車速才能是多少!
不是誤以為道路空間無限大? ,並非車速摧下去,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反而, Q車流量 超過 Qmax 最大車流量之後 , 還執意要開快車 ?以為最高速限就不堵塞 ?
不知道 Q車流量=D車輛密度(車距) × V車速 三者存在恆定不變的關係
不知道 高管規則 6 : 車速和 車距 2 :1 的比例

請看上圖 HCM2000 110km 那條線, 飽和臨界點 就是每小時/每車道/1450車
由1車←→1450車 , 那條線都是直線, 斜率=0
無論車流量為1台車 或是增加到 1450車 , 車速通通都是 110km/h , 斜率(dV/dQ=0及<0)已經說明了, "車速"和"堵塞"的關係是 無關 ! 車速V和Q流量 沒有正相關, 即提高車速完全無助於提高流量,也就無法"不堵塞"。
超過1450車之後, 斜率反轉為<0
V固定為110km/h,在密度D大於16車/km之後, 反轉為斜率<0 , 且車速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斜率=0時, V 增加時 , 完全不影響Q流量
但是, 斜率<0時, V 增加時 , 流量Q會減少
此斜率已經代表"車距"的變化是負值 ,趨勢是 車距"越來越小。"超過最大密度D之後, Q 就不會再增加了", 密度越來越高, 車流量反而減少 !
在車流量大時, 車速越快反而造成堵塞
剛好看到今天的新聞,怎麼內線排這麼長,中外兩條反而沒事~
herblee wrote:
因為堵塞是位置的問題 , 根本和車速無關
前方車慢,後方車快,位置會被快速佔據,這樣位置就和車速有關了。

不是誤以為道路空間無限大? ,並非車速摧下去,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第一輛車摧下去,第二輛車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了!
第二輛車摧下去,第三輛車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了!

進雪隧,出雪隧,可以看到這兩個論點實例。
JnKi wrote:
前方車慢,後方車快,(恕刪)

前方車慢,後方車快
所以這是速差 (車速V1-V2) , 這和車速無關 , 是車速 的 差值
這 V1-V2是一個負的加速度 ( -a ) , 負的加速度( -a) "速差" 越大 , 產生的衝擊波 就越大
110 -80 速差 30km
90-80 速差只有 10km
開快車 110 比 慢一點的 90 , 產生更大的 "速差" 負的加速度( -a)
這個衝擊波就需要更長的車距去 吸收 , 如果沒有這種車距 ? 衝擊波就會作用到後面的車了 !

JnKi wrote:
位置會被快速佔據,這樣位置就和車速有關了。

並不是
位置會被快速佔據 ← 這件事 就是" 車距縮小 "
而" 車距縮小 " 和 車速無關 , 和" 速差" 才有關
80km ←→80km 是沒有速差 , 不會有 "位置會被快速佔據"
110km←→130km 有速差 , "位置會被快速佔據"
這和 車速 80km 還是 110km 無關

就是圖中 壅塞路段(D: 密度高:幾台車/單位長度) 和 拉開車距(密度低)的差別
是和 密度D有關 , 和車速無關
這和車速無關 , 和 佔據超車道不離開增加密度, 車多 都擠在一起增加密度 , 車流擾動 插入它人的車距增加密度 和道路瓶頸 增加密度 有關 。

"超車道" 是車流的疏洪道 , 超過去 就密度下降 不塞了

JnKi wrote:
第一輛車摧下去,第二輛車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了!
第二輛車摧下去,第三輛車前方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了!

摧下去 ? 前面有足夠的車距嗎 ?
不是 只有加速能拉開車距 , 降速也能拉車距
況且 車速越高 , 安全車距拉越長 , 每公里能使用的車就變少了
能加速只有在 未達到最大車流量 Qmax 之前 , 而 dV/dQ= dD 之時
在超過最大車流量 Qmax , 而 dV/dQ= dD 由 =0 轉變為 < 0 時

車速越高 , 斜率 越大

JnKi wrote:
進雪隧,出雪隧,可以看到這兩個論點實例。

雪隧 本身就是一個 道路 瓶頸 , 又被長期以"超速(測速)"制約(不區分真實車速? ) , 又沒有超車道能調節車流密度? , 並且縱容 "路隊長" 佔用車道? 違反整體車流速度 , 違反內快外慢 (車流擾動), 還把車距統一訂為 50m(這本應是 100km車速的車距), 車距和車速不對等 , 能容納的車就變少了 , 當然自食惡果
進雪隧 前 應降低"速限" ,出雪隧 應拉高速限
國道5號 坪林(15K)以北 80 坪林(15K)以南 90
90km 衝到 坪林 就降速 80km , 已經產生速差 10km , 車距縮小了 , 這山區有非常多 "道路瓶頸"
沒又因應 瓶頸路段 機動調整"速限"

原因很多 , 不是只有"慢速車" 在產生速差 (負的加速度 -a) , 是大家都在製造 "速差", 犯罪側寫發現 , 是共犯結構
herblee wrote:
要有路權概念 , 全(恕刪)


好啦好啦,不要一直貼那些,看膩了。就說車多了,與超車道佔不佔用根本完全沒關係。車多的時候,不要靠邀內線車道的使用者。澄清,超車道說法不是我講得,是部分網友的認知就是專屬超車道。一直鬼打牆超車只能使用內線車道,沒超車需求就要回到原始車道。

佔用這詞必須符合一定要件才會構成違規,合法佔用你去使用輿論在攻擊也不公正。法治社會,談得是法律。法律允許賦予的你沒資格用個人道德觀/價值觀去講他人就是錯誤的,請互相尊重。
慢速車/超速車/變換車道未打號誌燈/一次橫跨兩車道 不對就檢舉,就是這樣。
BlueSky5230 wrote:
就說車多了,與超車道佔不佔用根本完全沒關係。車多的時候,不要靠邀內線車道的使用者

車多? 都不離開當然車多
但這個車多是假的 ,假車多 是 車道還沒裝滿車 , 就塞住了
每台車 會使用 60m 長的車道 , 無路權還擠進超車道 ? 超車道就少了 60m

台語是古漢語 , khàu-iau哭枵 本字是“枵” , (哭夭(俗用字))
《春秋傳》曰:‘歲在玄枵。’玄枵,虛也。
《新唐書•殷開山傳》:“糧盡衆枵,乃可圖。 ←唐朝時這個字就已經是 空腹,餓肚子

內線車道的使用者?
依高管規則2 的定義 : 稱為 "內側車道"
使用者 ?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前項道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四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之指示

高管規則 11 :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高管規則第 8 條 :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高管規則第 8 條第1項第3款(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這麼多法條 ? 完全無視 ?
超車擁有路權(使用權利) , 非超車喪失路權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 不會因為速限改變,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非超車沒有路權就應該離開! 又怎麼可能錯誤發生『"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此種不存在的使用權利(實為遵守義務)?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車根本不在車道上! 以速限多少行駛"才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車根本不在車道上! 以速限多少行駛"不受罰?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車多 ?
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多到超過道路原始設計嗎?
依據《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這篇報告

依據HCM2000 ,在速限 110km, 最大車流量為 1450車
但是圖表可以看出 ,台灣國道在流量600車時就低於時速110km/h , 之後在1100車之後, 就再也達不到車速110km, 比起道路最大容量1450?少了350台車? 在未達道路設計最大容量之前, 就反轉達到飽和? 為何台灣國道最大容量只有1100車?
雪隧不能超車, 狀況更為明顯
雪隧在雙車道 2400 pcu 就塞住了 , 單車道最大車流量 只有 1200pcu就達到飽和?
但是上面以HCM2000的標準, 降速FFS90km 時, 最大車流量是 1750 pcu ,雪隧明顯少了550輛車

這一篇,『高速公路主線及匝道匯流區車流特性之研究』 有三個車道的流量數據
在車流量高的狀況下來比較, 就能比較出來
國外三車道的車流分佈比例 39%(內) :34%(中):27%(外) 高流量時,三個車道分佈差距接近"平均利用"
台灣國道的數字(匝道前) 41%(內) :39%(中):20%(外)
兩者數字的差別可知,台灣國道外側車道使用率偏低, 相差20%? 車距拉得很大 , 車都往內/中車道擠, 造成無法超車 !

需知
超車 是高速公路上解決壅塞的方法 ! 超過去就不塞了!
超過去並且離開! 車才不會多
超車道就是車流的疏洪道 , 不預留疏洪道,還鼓勵佔用被堵住? 平時就將疏洪道(超車道)裝滿水, 等到洪水來時(車流量大)必然堵塞
非超車卻佔住超車道不離開, 只要行車到道路的瓶頸處(爬坡/車道縮減/車流匯入...等等瓶頸), 必然發生塞車。
都不離開? 塞好塞滿當然車多

嚴格執行超車道路權, "超車道"車流量才能更高
因為, 由荷蘭A9 Autobahn 的統計得知 "超車道"流量可以高於"不超車車道"達1.5倍
一開始車輛密度低,因為"行車靠右"法規,及"非超車不行駛左車道", 所有的車都行駛於右側車道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
在每公里10台車之內 , 由原本全數行駛於右車道, 開始往左車道增加(就是要超車)
法規的規定, 左側車道使用完, 就會回到右車道
當車輛密度,每公里車數大約15輛時, 左右車道的利用率達到 50% 對 50%
隨著車輛密度增加到20車/km或更高,就穩定保持在 左60% 對 右40%的比例

左車道(超車道)的車速快,所以容納的車數,可以高於右車道達1.5倍

台灣國道的車流量真的高嗎?
台灣車流量最大的路段(高公局2015統計資料)
國1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42,356(周六) 130,678(周日) 140,438(周2-4)
國1北向路段 五股-高公局 139,004(周六) 129,788(周日) 134,965(周2-4)

常塞車的路段, 都沒有超過 10萬輛 /每日
國3北向路段 大溪-龍潭 78,856(周六) 86,179(周日) 66,287(周2-4)
國1北向路段 竹北-新竹(公道五路)84,223(周六)87,709(周日) 84,451(周2-4)

但是,德國的車流量遠遠超過台灣, 德國卻反而嚴格執行"路權", 非超車不得走左邊
德國最繁忙的高速公路是A100,在柏林,其次是A3科隆的外環區和 A7漢堡西北部,另外司圖根,慕尼黑,法蘭克福周邊車流量, 全部都超過台灣國道1號 五股路段 。
日均流量(ADT)2010(資料來源:Hochspringen Manuelle Straßenverkehrszählung 2010 des BVM )
共有20個高速公路路段,每日車流記錄超過100,000(10萬)輛/每天
A100 Dreieck Funkturm – Kurfürstendamm (Berlin) 186 100
A 3 Köln-Dellbrück – Kreuz Köln-Ost (Nordrhein-Westfalen) 157.100
A 7 Dreieck Hamburg-Nordwest – Hamburg-Stellingen (Hamburg) 151.800
A 8 Dreieck Leonberg – Kreuz Stuttgart (Baden-Württemberg) 147.600
A 9 Kreuz München-Nord – Garching-Süd (Bayern) 146.200
A 5 Frankfurt-Niederrad – Frankfurter Kreuz (Hessen) 145.900
(太多了,以下省略)

"塞車"在台灣,這不是車多的問題,是都擠在一起, 前方沒有行車車距了, 所以才塞車, 不能倒果為因
台灣的問題在於, 超車後都不離開, 都擠在一起, 造成中/外車道有太多閒置無車的空間, 這些零碎被『車群』切割的車道空間,完全無車, 車道空間是被白白浪費掉 !
都擠在一起形成車群,車群內無安全車距? 車群外卻空蕩蕩? 車群內互撞的機會當然增高
這種"車群"是台灣國道的特徵, 一堆車擠成一群, 車群之外卻又空無一車?

這樣,如果有一台車佔住圖中的紅框內不離開,後車無法超越,就製造了車羣, 一個個的車羣,切割許多"閒置無車"的空間(如圖黃框), 造成道路空間的浪費


又有人說,自己最快? 後面的車都追不上?
但是, 道路空間有限, 110km行駛時, 前方要預留有55m車距
並不能自己不超車佔用了60m長的車道(其它車就少了60m可使用), 安全車距當然因佔用而縮小,卻反過來要求其它車要保持安全車距?讓自己佔用???
實在不了解這是何種邏輯?
車距是由單位長度內有幾台車共同決定的 ,並不是 110km車速摧下去, 前方55m車距自動跑出來??
而是超車後離開,才能禮讓出60m長的車距 ! 車距是禮讓出來的!

1km內有16車, 將1000m長的車道分給16台車, 每車得到長度62.5m的車道,扣去車長5m,車距 57.5m → 車速才能110km(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行駛成立! )
如果1km內增加到18車, 車距 50.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101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此時這種(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最高速限"是不成立的!
1km內有20車, 車距 45m → 無法最高速限, 只能是 90km(最高速限行駛不成立!)
1km內有200車,完全保險桿頂保險桿, 車距 0m → 無法移動
當然可以不保持安全車距, 只有30m車距, 卻硬要110km行駛, 但這會煞不住! 就是內車道常連環追撞的主因!
因為超車必然是一進一出, 超車是原車道上的前後車互換位置, 因為必然回到原車道,所以,超車』不會增加超車道的車輛數目,也就不會減少"車距"。

這台車無論車速多少, 它的車身就佔去 5m 長的車道, 再加上法定的車距40-55m, 一台車就會佔去 45m-60m長的內側車道
一台車就讓超車道少掉 60m 可超車的車道空間,
Q車流量 = V車速 × D (車距/密度)
道路空間有多少車流量Q是固定的,因此, V車速 和 D (車距/密度) 是呈反比的
不可能是車速高摧下去, 車距就會自動跑出來? 110km行駛完全無法創造更長的車距出來!
硬要加高車速? 犧牲 的就是 D (車距/密度,必須擠在一起), 必然影響了『車距』
這種擠在一起不離開, 讓 D車距縮小/密度增加, 並不是V加速到110km就能彌補!

台灣就是不依超車道法規, 放任三個車道隨便行駛, 會把連貫的道路,切割出許多"無車空間",『車群』形成!
超車需要有安全車距, 被切割成片斷的無車空間,兩車併駛,後車無法超越.不能行車,形同道路封鎖, 是被浪費的空間,如圖黃色框框內的無車空間

反而誤用了但書法規, 將『最高速限』這項遵守義務?說成了權利? 以為最高速限行駛就能佔用?
忘記"最高速限"是標誌, 是遵守義務,不是權利!
但書法規是在說,○○(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那一種速限 ! 但書 → 是單行道, 不能反過來解釋!
不能反過來←說成用路人的車速多少就佔用 ?

但書說,現在到底是那一種速限? 要看堵塞(無55m車距)還是不堵塞(有55m車距,能最高速限行駛)

不堵塞, 有55m車距 → 速限為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高管規則8-1-3但書)
堵塞 , 無55m車距 → 速限為最低←→最高速限 , 這是區間 (高管規則5)
況且
"最高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能無條件遵守! 沒有反過來的權利!
無論那一種速限, 都是速限而不是路權 !

超車道本來就有速限(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 (高管規則5)) , 現在高管規則8-1-3但書, 變更速限為 最高速限, 低單一數字速限
超車道仍然是"超車道 " !
只是速限改了, 不是超車道變更為另一種車道 ?

8-1-3本文"車道路權"是 8-1-3但書"車道速限"之必要條件(necessary condition)!
沒有"車道路權"? "車道速限"是不存在的!
沒有"超車道路權", 車不在內側車道上, 根本不會有『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這件事!(不存在這個車道速限多少)
皮之不存,毛將焉附?
『最高速限行駛』不可能脫離「車道」而能單獨存在?
反過來"車道速限"只是 "車道路權"的充份條件(Sufficient Condition)!
毛拔光了?剃了? 染色了! 皮還是存在!
無論該車道的速限(絕對車速)如何改變? 都不會影響到"車道路權"(相對車速比中線快)

若不依法回到原車道!(法規都有,但不遵守), 一台車就佔用一個車道, 蓋再多車道都不夠用


如果每台車都超車後離開, 能儘量補滿右邊的車道空間,空出左邊的車道, 後車就能進入黃色區域.
車速快就超越後靠右, 車速慢或超不過去, 降速後變換車道到右方車道, 一樣靠右行駛,把左車道讓出來,就能把原本切割成一段段的車道,組合成為完整,連續的車道,能騰出更多車道空間,給後車使用, 就不會有台灣國道這種『車群』

大禹治水, 是用疏導, 超車道就是用來疏導車流, 讓車輛能超車離開, 離開,不增加車輛密度
無法源依據 , 卻容許佔用內車道不離開?無論任何車速? 都佔用了60m長的車道, 這就是在增加密度
禹的父親鯀治水,是用障水法,也就是在岸邊設置河堤,想要在固定的河道範圍內,容納更多的水,但水卻越淹越高,歷時九年未能平息洪水災禍。
所謂"最高速限"行駛就不離開? 不但完全錯解法規! 這猶如在超車道上放入更多車輛, 車輛密度越來越高。

是禹的方法對?還是鯀的方法對? 不必現代的交通統計,「渋滞学」,數千年前的古人,就有明白的例證了!

BlueSky5230 wrote:
澄清,超車道說法不是我講得,是部分網友的認知就是專屬超車道。一直鬼打牆超車只能使用內線車道,沒超車需求就要回到原始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無法源依據 , 自行認知就是專屬超車道 ?
法規白紙黑字 說成 鬼打牆 ?
沒有 法源依據 的東西 卻奉為 圭臬 ?

BlueSky5230 wrote:
佔用這詞必須符合一定要件才會構成違規,合法佔用你去使用輿論在攻擊也不公正。法治社會,談得是法律。法律允許賦予的你沒資格用個人道德觀/價值觀去講他人就是錯誤的,請互相尊重。
慢速車/超速車/變換車道未打號誌燈/一次橫跨兩車道 不對就檢舉,就是這樣。


法規白紙黑字的是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3 條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不遵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而有下列行為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擁有路權(使用權利) , 非超車喪失路權
非超車 並沒有 法規所規定 "其車道(超車道)之使用" 權利
"速限" 依法 為遵守義務 , 無關 使用權利
駕駛人 的 車速 , 更不是 "最高速限" 那面標誌
超車道依(高管規則5)本來就有"最高速限"! 超車道一直都有"最高速限" , 不會因為(高管規則8-1-3但書) 改變了"速限" , 超車道就會變成另外一種車道! 超車道就不存在了 ?

非超車沒有路權就應該離開! 又怎麼可能錯誤發生『"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以速限多少行駛"』?此種不存在的使用權利(實為遵守義務)?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車根本不在車道上! 以速限多少行駛"才合法?
"無路權應該離開的車道,車根本不在車道上! 以速限多少行駛"不受罰?

怎麼會出現這麼荒謬的事?????
這脫離事實太遠 !
BlueSky5230 wrote:
好啦好啦,不要一直貼(恕刪)


我倒覺得真理越辯越明,你不想看這些資料,沒人強迫你看,同理你也沒啥資格阻止別人發表他的想法、論述,台灣可是個有言論自由的社會! 別人想發表甚麼由不得你來說三道四!

一個不尊重別人發言權的人卻侈言要別人互相尊重?!

另外,提醒這位兄台,那些作出殺人不用償命判決的法官也都聲稱他們是依法判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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