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ed Wick wrote:
整件事情就我的理解就(恕刪)
我支持樓主
客戶用量再大,也不是毀約的理由
夢與理想的實現者 wrote:應該是這樣說,例如有些人買保險裡面很多雜七雜八的條款看不懂最後沒理賠我覺得值得同情,但“商用”這件事是一開始你就知道的事卻明知故犯老實說我一點都不同情,至於睿能的解釋你覺得是否適當我尊重每個人的想法,也許其他人覺得非常好,就再舉好市多的例子,有明文規定你退了多少東西要退你會員嗎?“沒有”,被退會員的人大家會替他叫屈嗎?還是反而拍手叫好…是聰明人的就懂。
別這樣說,當初不少推...(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