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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上,是我的觀念有問題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這個問題要看前後車的距離,所在的車道位置而定。
先前就要你回答過了,內車道的車的堵塞定義,第一次你竟還回應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第二次你又回答"堵塞是指同一個車道"。
重點就在有堵塞超車道的法律,却沒有堵塞內側車道的法律。


你第一次不是那樣問,你又失意了嗎?
你的重點,前面回答過你了,你又無視 + 失意了!
因為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當然只需要堵塞超車道的法律,
此但書並非前段原則例外,所以原則一直都在,
超車道既然一直都在,
而照"一條一文主義"(勸你google一下),
同一中心思想規定於一條之中,
是不需要多餘列條例的,

但書改成得以最高速限行駛超車道 or 整條改成
內側車道為最高速限道。但小型車以80km/h至速限內逕行超車,
不受此限(這需要立法院修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33-2)。
才是表示 超車道/內側車道,不讓超車,合法合規。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後,還不是得靠執法者的測速。


不然哩,前面說的超清楚了好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法律上,超車道是超車優先,
但在法律的後門之下,超車道不見得是超車優先,這得看當時正處在內車道的車與中線欲進入超車道的中線車,兩車之間的距離而定。


後門這點,這說過N次囉,這是你隨便解釋連門都不是的東西,
距離?中線車,完整進入車道前都還是後車的安全距離為路權喔,
照法理來說,是這樣,且前面有清楚的回答你囉,但你大概又...唉...
就像在搭捷運的時候大家不趕時間都會習慣站在右邊,讓出左邊的走道出來讓趕時間的人可以過一樣,就是將心比心而己....我們不會去討論這些匆匆的人是為了什麼也許是趕著去見客戶、也許是趕著去見家人、也許是肚子不舒服急著找厠所,如果自己不想超速也應該讓出內側車道讓人家過才對

katana057 wrote:
你第一次不是那樣問...(恕刪)

第一次跟第二次問題一樣啊~第二次我用複製貼上的方式,怕你不懂,在補了一些字。

法律的後門不會因為你一直貼33-2,他就不是後門。
而這後門讓超車道跟內側車道的功能有了各自解讀的空間。
看到小賢子 wrote:
第一次跟第二次問題一樣啊~第二次我用複製貼上的方式,怕你不懂,在補了一些字。

法律的後門不會因為你一直貼33-2,他就不是後門。
而這後門讓超車道跟內側車道的功能有了各自解讀的空間。


你表示方式實在很莫名,
你直接說內側車道持續行駛超過中線車,就好了,
好吧,那是我誤解了,變換車道,只是要再跟你提一次路權(前面看你跟89講的讓我誤解了),
你前面跳過的東西非常多喔,
像你自己說33-2沒考慮到法律之外這點你沒說,
行政程序法4、5、150條 與 道路交通處罰條例33-1、33-2、33-6項,
還有非常一大堆你跳過的東西 加上 亂套在我身上的東西,你也從沒表明回答過,
從前面看過來就是這樣。

行政怠惰,不會因為你胡說八道,就會變成後門,
是執法單位,過度的寬容,才造成今天的局面
(八成是法規剛上時,行政怠惰,交接後又沒交接好吧),
我說的不只是說33-2喔,我也沒一直貼33-2喔,這樓只貼過1次,
1、我說的是33-1、33-2、33-6,33-6只有授權行政單位33-1,33-2他們無權更動,
照法律規則來看,是沒有各自解讀的空間的喔,
說過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多次了,
2、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
3、誤差(ARTC認證的誤差,也可以是原廠一出場就有的誤差)
加上前面說的非常多喔,
但你會選擇性讀取,對法條法規也是。
奇怪怎麼會有人會覺得自己佔用內線道是對的,還發文來問問題他錯在哪裡,給別人順暢很困難嗎?就是有些人認為自己也擁有路權不需要讓人,台灣人就是這樣不為公共利益著想只有自我權益,儘找一些藉口跟法條來證明自私有理,悲哀的族群
katana057 wrote:
你表示方式實在很莫...(恕刪)

你打了這麽多,
無非是想證明33-2的位階高於規則。
但其實只是你的一廂情願認為33-2是不能被更動的,實際上33-2跟高管規則8講的是兩種用路狀況而已,根本與33-2有沒有更動沒有關係。

更遺憾的是33-2有沒有針對堵塞超車道做出任何的解釋?如果沒有,你打這麼多,卻連我說的堵塞超車道跟堵塞內側車道都搞不清楚,還答錯。
最後却落得最高速限是有開罰的依據(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但堵塞超車道卻沒任何依據(因為33-2沒說明白,怎樣叫堵塞超車道?)

h兄說超車是兩次的變換車道,ok。
你說過的,堵塞是指同一個車道。
已經在內線的最高速限的快車要怎樣堵塞尚未發生"超車事實"的中線慢車?
未來尚未發生超車事實的中線慢車如何取得路權?變換車道的路權會大於直行車嗎?

超車道是超車用,這大家都知道。
但是不是優先路權,得看當時開在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兩車前後,距離而定。
1,兩車有安全車距,內車道的車並不影響中線車進入超車道。
2,沒安全車距,中線車還是得等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通過後,方能進入超車道。

2,是堵塞超車道行車嗎?
中線車連"變換車道"的權利都沒有了,何來堵塞超車道行車的事實?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又如何堵塞中線的他呢?
你說過的,堵塞是指同一個車道。

33-2講的是超車後未駛離導致的堵塞超車道行車,高管8講的是不堵塞時,容許容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一個是有超車行為,一個沒超車行為啊,講的是兩種狀況,跟有沒有變動33-2毫無干係。





前面懶得看了,反正一直重複跳針
看到小賢子 wrote:
無非是想證明33-2的位階高於規則。
但其實只是你的一廂情願認為33-2是不能被更動的,實際上33-2跟高管規則8講的是兩種用路狀況而已,根本與33-2有沒有更動沒有關係。

法律位階理所當然高於命令(廢話)
命令可以更改法律?
那還需要立法院?
通通給行政院立法就好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更遺憾的是33-2有沒有針對堵塞超車道做出任何的解釋?

超車後,如有安全距離未駛回原車道,致堵
塞超車道行車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
看到小賢子 wrote:
堵塞是指同一個車道。
已經在內線的最高速限的快車要怎樣堵塞尚未發生"超車事實"的中線慢車?


看到小賢子 wrote:
兩車有安全車距,內車道的車並不影響中線車進入超車道。

說好的"效率"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沒安全車距,中線車還是得等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通過後,方能進入超車道

說好的"不影響超車道功能"呢?

看到小賢子 wrote:
33-2講的是超車後未駛離導致的堵塞超車道行車,高管8講的是不堵塞時,容許容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一個是有超車行為,一個沒超車行為啊,講的是兩種狀況,跟有沒有變動33-2毫無干係。

高管8-1-3說的是

這樣才能防止低速超車

超車道維持效率的方法,是保持超車道的低密度
A超A的,B超B的
不互相影響下,才叫不堵塞行車的狀況

--------
其他國家想以最高速限行駛
可是要頻繁的變換車道
怎麼台灣的內側車道,反倒是變成不敢變換車道駕駛人的避風港?


說穿了就是只想"滴滴賽"
8924132 wrote:
前面懶得看了,反正...(恕刪)

h兄是複製文,你是複製圖。

已經在內線的最高速限的快車要怎樣堵塞尚未發生"超車事實"的中線慢車?

沒發生的事你就定義為堵塞,
而某兄說堵塞是指同一車道。
33-2說的是沒回原車道,導致超車道堵塞才有罰則。
但超車道當時就他一台車,這個堵塞與中線車無關,既然無關,又如何定義堵塞。

33-2講的是超車後的堵塞事實。
規則8講的是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
不一樣的事何來法律位階抵觸之說。


未來尚未發生超車事實的中線慢車如何取得路權?
變換車道的路權會大於直行車嗎?
變換車道的路權會大於直行車嗎?
看到小賢子 wrote:

你打了這麽多,
無非是想證明33-2的位階高於規則。
但其實只是你的一廂情願認為33-2是不能被更動的,實際上33-2跟高管規則8講的是兩種用路狀況而已,根本與33-2有沒有更動沒有關係。


說了非常多次囉,只能有一種喔,33-6只有說能動33-1,
不能動33-2,高管規則8-1-3的但書就動了33-2(但照附加補充性質之但書的規則,是可行的),
執法單位 與 民眾曲解,造成33-2根本被牴觸。

看到小賢子 wrote:
更遺憾的是33-2有沒有針對堵塞超車道做出任何的解釋?如果沒有,你打這麼多,卻連我說的堵塞超車道跟堵塞內側車道都搞不清楚,還答錯。


同樣也說過囉,堵塞不需要定義,就有基本詞彙,你吃飯運動需要法律定義嗎?
那並不是專有詞!
行車怎麼不需要定義,你就知道是行車了?

看到小賢子 wrote:
最後却落得最高速限是有開罰的依據(慢速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但堵塞超車道卻沒任何依據(因為33-2沒說明白,怎樣叫堵塞超車道?)


不是喔,那是執法單位行政怠惰。

看到小賢子 wrote:
h兄說超車是兩次的變換車道,ok。
你說過的,堵塞是指同一個車道。
已經在內線的最高速限的快車要怎樣堵塞尚未發生"超車事實"的中線慢車?
未來尚未發生超車事實的中線慢車如何取得路權?變換車道的路權會大於直行車嗎?


不會,我從來都沒說,變換車道路權大於直行車,
你又在亂套奇怪的東西給我了,
路權請解釋安全距離=路權 與 變換車道未禮讓直行車的關係,
前面我已經對你說過囉,
但你大概又忘了吧。

看到小賢子 wrote:
超車道是超車用,這大家都知道。
但是不是優先路權,得看當時開在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兩車前後,距離而定。
1,兩車有安全車距,內車道的車並不影響中線車進入超車道。
2,沒安全車距,中線車還是得等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通過後,方能進入超車道。

2,是堵塞超車道行車嗎?
中線車連"變換車道"的權利都沒有了,何來堵塞超車道行車的事實?內車道的最高速限車又如何堵塞中線的他呢?
你說過的,堵塞是指同一個車道。


之後會堵塞,因造成後車要超車and無法達到最高速限,
也就是你違規行駛內側車道,你叫後面的跟你一起跟你違規。

看到小賢子 wrote:
33-2講的是超車後未駛離導致的堵塞超車道行車,高管8講的是不堵塞時,容許容許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內側車道,一個是有超車行為,一個沒超車行為啊,講的是兩種狀況,跟有沒有變動33-2毫無干係。


是高管規則8-1-3,後車閃燈示意超車時,就是代表應發生超車行為,若沒發生,
就是堵塞超車道行車者(堵塞請去看國語字典),

有關係喔,你的兩種狀況,其中一種狀況未經授權。

你跳過的東西,非常非常非常非常非常多,
可以請你至少從38頁開始看過來,再回文嗎?
你喜歡繞圈圈+亂扣別人帽子,不代表別人也喜歡繞圈圈+亂套帽子。
資訊都這麼發達了,還有人不知道內線是超車道…
唉…台灣的交通什麼時候才能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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