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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愛辯論老話題!所以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都不可以進入的意思??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非超車時,勿占用內側車道


110就一直走在內側車道
還是"自以為是"的110呢


後面有車也不讓
結果就是"自以為是"110穩定流
完全沒有超車道的功能


而生命總會找到出口
這樣還能維持最高速?


110無敵在哪了?
能飛?
關於內側車道,個人是覺得非超車用時,還是回到中線道比較好,但是關於速限,個人一直有個小疑問,在速限110的高速公路,內線車速是否要維持在110到120之間?
法律規定的"義務"
每一條都必須遵守

超車道是用來超越不到速限的車
而速限字很大寫在路旁
8924132 wrote:
法律規定的"義務"每...(恕刪)


了解了,謝謝,希望可以立法讓內線最高車速達到中線速限加10,這樣可以比較快越過中線慢車集團,應該比較安全也有效率。
chenann wrote:
得以最高速.
國語正確解釋是(要以、必須要以、一定要以)
8-1-3但書: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恕刪)

漏字了
您寫的和下面的條文(但書)不同
但書必須限縮解釋 , 不能把 最高速限(標誌), 自行轉譯為 用路人之"最高速"?
最高速限 , 不是最高速
得以 容許之 都是 最高速限(標誌) ,得以 容許之 是那面速限標誌 (最高速限標誌)
不是用路人的 最高速 ~??

chenann wrote:
那時速110公里(最合法最高速限)在不堵塞行車狀況,一直開在內車道(超車道),這樣合法嗎?
...(恕刪)

速限合法 和走那一個車道 是 兩回事!
遵守速限去闖紅燈嗎? 合法嗎? 兩回事!
遵守速限直行左轉車道 ? 合法嗎? 不是速限的問題! 是直行的問題!

這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通通混在一起!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左右範圍在那裏? (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指定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多長/多快的路權)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速限 , 那能因為遵守速限反過來要求"車道"路權?
由法規分配/指定 走那一個車道 , 由法規分配管制的才是路權!
三個車道都可以最高速限行駛!
沒有區分車道!
走那一個車道要看法律分配! 所有的法規(不只一條)都是分配超車者使用內側車道!

法規本來就有授權的對象: 改變/設置標誌(機動速限)這件事! 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用路人只能"依限行駛"! 用路人無法自行選擇速限? 更無法因選擇速限而取得車道路權?

限縮解釋 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人)8-1-3但書法規授權對象是誰? 但書限縮解釋 "最高速限"是速限標誌, 只有主管機關能改變/設置 速限標誌, 因此法規的授權對象就是主管機關, 不是直接授權用路人
(事)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而不是依據原速限! 法規授權改速限 ! 依照最高速限標誌指示(排除最低速限)行駛,(改速限行駛)
如同國外的可變速限! 機動速限! 隨車流密度Density(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機動改變速限!
(時)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時間是"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地)8-1-3但書,法規"改速限"生效地點是"內側車道"!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車道線之內,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不能以此為理由侵入內側車道的車道線, 因為跨越內/中車道線時, 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根本尚未發生! )
(物)8-1-3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但書限縮解釋 , 最高速限就是二面速限標誌當中,上方的那個標誌!


chenann wrote:
上訴狀況有合乎歐盟法規嗎?
法規路權是用來辯別違規事故的執法依據。
自由流!....@欸不錯喔

歐盟國家行車靠右, 會填滿右邊的車道, 讓出左側車道 (台灣行車靠左是和日本一樣,不是歐盟國)
路權來自於法規! 路權就是法規
所謂自由流 F flow? 是相對於同步流S flow及廣域堵塞流J flow ? 三相車流的其中一種車流
Free Flow 自有它的定義 !

Gullit168 wrote:
想討論法律,那交由專業的來解說,你無須在那邊加油添醋

請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 但書本來就就不得擴張, 不得加油添醋
這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通通混在一起!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左右範圍在那裏? (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指定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的路權)

Gullit168 wrote: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
法官: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法規: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官在說規則, 是正面表列
先說 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違反→ 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本文)
再說但書條件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條件) -符合→ 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 (但書條件符合)

Gullit168 wrote:
法官: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法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再說但書條件成立, 那一種法律效果成立
(但書條件符合) → 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但書法律效果成立)

Gullit168 wrote:
法官: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

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是照次序一樣一樣講下來
法規不是只有8-1-3但書, 是 8-1-3本文 + 8-1-3但書 都說了
8-1-3但書, ○○狀況下→ 適用那一面速限標誌(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內側車道之速限!)

法官沒有倒過來解釋! 先說8-1-3本文, 再說但書條件 , 再說但書法律效果成立

您卻把法官的話反過講, 次序完全顛倒 這是一種邏輯誤繆
您只說 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但書法律效果成立)
前面說了很多條件! 您卻只選擇性的只看(但書法律效果成立)?


Gullit168 wrote:
照你的解釋就是警方未依法行政、處罰基準表有誤、法官是投幣機、道路數據亂七八糟
全部的人都有問題,就只有你的見解是對的
也許哪天你上了高速公路,全部的車流都跟你反方向
你一定也會深信你是順向,其他人都是逆向

未依法行政、處罰基準表有誤, 早已說明
1.誤將主管機關依據車流量機動改變速限(最高速限標誌), 誤為 用路人之最高速度?
2.誤將處罰條例33-2, 發生的時間"超車後" 誤為 正在超車之8-1-3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14048&p=11#65183315
並不能拿下位的"裁罰基準表",去取代上位的法律,法規命令

Gullit168 wrote:
那我反問你好了
速限110路段
中線前方有台90、內線前後都無車
中線後方車輛全程以時速100進入內線超中線前車
是否違規? 是違反『超車道』規定,還是違反『速限』規定??

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尋求→ 適用該事實的法規

中線後方車輛全程以時速100進入內線超中線前車 ?
既在中線後方,速限為高管規則5最低-最高速限區間 ,80km以下(此非速限,前面還有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這個條件!) 才必須移往外側車道
90km和100km都不必移往外側車道

超車是相對車速,比較車速!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無法以前車90, 後車100來判定? 兩車使用不同儀表, 不是統一標準
必須是兩車發生速差, 後車無法保持安全車距, 才進入內側車道超車
四個輪子都進入內側車道, 才稱為"行駛於內側車道" 進入之後才適用內側車道速限! 才再加速為110km

四個車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才稱為"行駛",
內側車道有二種速限規定。何時適用高管規則5? 何時適用高管規則8-1-3但書? 那就要看堵塞?還是不堵塞?
條件為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有55m車距, 才適用8-1-3但書" 最高速限行駛"
若條件為 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LOS D E F ,無55m車距, 不能110km行駛, 只能適用高管規則5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規定為超車道(左右方向路權), 非超車行駛超車道(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應行駛 中/外車道
這是走錯車道的違規!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的路權)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且有55m以上車距,未能110km行駛, 才是違反 8-1-3但書的速限特別法


Gullit168 wrote:
應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那一條裁罰? google一張罰單來瞧瞧

上述情形必須是 (併駛/比中線慢/前方無車可超) , 不是90km? 100km?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且有55m以上車距,未能110km行駛, 才是違反 8-1-3但書的速限特別法
100km是您說的, 不是執法機關測速, 無法為任何依據 !

要看當時的事實是什麼?
是走錯車道? 出現在不是法規規定的車道上, 違反車道路權, 適用 處罰條例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亦或是 四輪都進入內側車道之後, 且有55m以上車距,未能110km行駛(低於法規要求之速限), 違反 8-1-3但書的速限特別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的事實 , 是兩者都違反

罰單依據裁罰基準表, 依據處罰條例92條的授權,並不能擅改法規, 不能牴觸上位的法律33-1-3

chenann wrote:
不堵塞時,時速110公里行駛於內車道。
後車以時速120公里由正後方同車道逼近中。
請問路權?

這是兩種"內側車道"不同方向的使用權 ! 不是通通混在一起!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道左右範圍在那裏? (路權範圍是左←→右方向指定內側車道)
最高速限行駛, (生效於進入內側車道之後,局限於車道線之內,是前↑後↓方向的路權)

何謂車道路權 ? 只要法律規定, 就擁有路權, 但必須分辨是那一種路權?
○○ 車道, 是道路之"通行區分", 區分車道! 區分"超車道"是那一個車道!
○○ 車道,(法律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就是日本所說的"通行帶"(法律規定你走那裏), 德國所說的"路權 Vorfahrtsregeln",英文: Priority (Right of Way)
依據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二條
本規則所用名詞,釋義如下:
四、外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右側車道。
五、內側車道︰指主線車道中之最左側車道。
六、中線車道︰指同向三車道或五車道中之中間車道。

可知, 法規將車路(Carriageway) 區分了不同車道, 路權範圍是以車道線來區分,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範圍在那裏?)區分此車道和其它車道不同!,如此就能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就是(高管規則)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所規範的內容!
第九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跨行車道、迴轉、倒車或逆向行駛。

每個車道有不同路權! "路權"無法跨出車道之外! 車道線就是路權的斷點(起點及終點)

8-1-3 本文"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是指定那一個車道為超車道的"車道路權"!
這 ○○ 車道, 這是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之橫向路權
若不依照法規分配走錯車道,這就是違反處罰條例 33-1-3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路權方向是橫向( 左-中-右 那一個車道? )

當最高速限行駛成立時, 劃出路權前後↑↓行駛的長度, 110km 為55m+5m=60m ((高管規則6,8,11,法規不只一條!)
高管規則6 第1項, 有保持多少長度安全車距的規定 (前後↑↓縱向路權)
高管規則6 第2項, 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的規定(前後↑↓縱向路權)
這個安全車距, 是法律授權空出來,只有該車獨享,供該車煞停專用,其它車不得侵入(高管規則11)
依高管規則11, 這55m是該車獨享,用以煞停的距離,其它車不得侵入,此構成前後路權的範圍,法律授權該車, 在這55m的前後範圍內行駛, 其它車不不得侵入

但是安全車距依車速多少而定, 路權範圍若要最大? 那車速就要到達速限的頂值(最高速限)
並非車速只有80km, 仍然享有55m的路權? 不是, 路權縮短到只有40m


同一車道前後車的關係?
內側車道後車依據高管規則6及11保持安全車距,並無法主張對路權範圍外的車超車!
同車道前車永遠在路權範圍(安全車距)外!
無法要求路權範圍外的車"讓車"!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內"中線車道上的前車, 不是超內側車道"路權範圍外"的前車
如果前後車都在超越中線車
路權範圍內受到法律的保護 !前車不必離開!

但是不再超車, 併駛 及 55m內空無一車, 都是喪失路權,不在路權保障的範圍內
超出路權範圍外,已超出法律保障的範圍, 55m之外,其它車當然可以進入, 也可以要求前車離開!(沒必要迫近逼車)
因為前車已自動喪失路權, 此時路權是屬於後車!

https://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5249764&p=7#65585677
如billlions 大 所說
3.A車行車拉至與D車達變換車道後前後車安全距離以上時,需變換車道離開內線超車道。(A喪失超車權轉移至後車B)

B車保持安全車距, A車將永遠在它的路權範圍外 ? 如何能判定 B 車追上 A 車 ?
距離多少是逼近?
而是要看A車的路權範圍內的中線車道上, 有沒有中線車待超
如果有
那就是像billlions 大所說
2.B車接近至A車不可低於安全距離以下,達安全距離前需減速至少與A車等速或低於A車速。(A擁有超車權)
3.A車行車拉至與D車達變換車道後前後車安全距離以上時,需變換車道離開內線超車道。(A喪失超車權轉移至後車B)

依現行法規 ! A 車不再超車就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
A車不離開, A車就制約了B車必須同步, 車流於是由F自由車流降等為S同步車流! 車群形成!

herblee wrote:
漏字了您寫的和下面...(恕刪)

上位的道路處罰條例要求遵守交管規則,
下位的裁罰基準表據此來針對"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却被你的擴大解釋成下位抵觸上位,你也蠻厲害的。
herblee wrote:
漏字了您寫的和下面...(恕刪)

整個交管規則從沒提到路權,
你也老是擴大解釋成路權就是安全車距,就是55公尺。

8-1-3 本文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法規劃出超車道範圍?左-右範圍在那裏?)區分此車道和其它車道不同!,如此就能分配那些車走那一個車道, 這就是(高管規則) 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所規範的內容! 
分配了甚麼?
那些車能走?
1,超車。
2,不堵塞,小型車最高速限行駛(裁罰基準表有相關慢速車罰則)
3,塞車時。
1,2,3點就是8-1-3"分配"出來的使用限制、禁止、行車管制及管理事項之管制規則所規範的內容! 
分配是交管規則定義,不是h兄的解釋才是分配

塞車時依照法規超車道不只是超車用,此為打破原則規定。
不堵塞情況亦然。


一堆法官判決都是錯誤解讀,
一堆執法機關都未依法行政,
只能h兄的解釋能凌駕主管機關的說法。

8924132 wrote: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非...(恕刪)

圖是你po的,看不出來內車道的速度平均還是高於中線嗎?
裝傻?
herblee wrote:
請依據法律及法律原則 , 但書本來就就不得擴張, 不得加油添醋
blablabla
blablabla


你的醋加太多了,文章都酸掉了
要解釋法律,還是請交給專業的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
法官:原告並非為超車而行駛內側車道,而內側車道亦查無堵塞行車之情形,故在該情況下
法規:但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法官:原告駕駛小型車行駛內側車道,應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限速行駛
法規: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法官:始合於前述管制規則之規定
法規:高管規則8-1-3但書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交字第 116 號行政判決
法官的見解
                   所謂「內側車
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
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乃係指,內側車道原
則上係超車道,例外僅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小型車可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從而得行駛於內側車道之
例外條件有三:(1)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2)小型車。(3)須
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5 年交字第 447 號行政判決
警方的說法
『跟你講一下,高速公路的內側車道是超車道,你可
以利用它來超車,超完車之後,你就要切換到中線或外線,
假如你要持續走在內側車道的話,你要保持最高速限100來



herblee wrote:
要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尋求→ 適用該事實的法規
blablabla
blablabla


就只是一台未堵塞下且未以最高速限超車的駕駛
該怎麼判罰,對應的道處是哪一條?
就這麼簡單題目也可以剪剪貼貼一大堆??

你不是很會google跟wiki,你寧願花那麼多時間複製貼上
找一下案例來證明一下你的論點有這麼困難嗎???

永遠都有一堆理由
你不想回答就不用勉強拉








這個判例中租賃小客車的速度與行駛車道有皆有違規點,
案件時間: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六日凌晨四時十三分
小客車未以規定之速度行駛於高速公路內側車道,
被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
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及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等規定,
裁處罰鍰新臺幣五千元,並記違規點數一點。

只要警察的測速器測到不是剛剛好規定的速限,
除非自己能舉證不然就是收罰單,
半夜沒車何苦守在內線給自己控制車速的壓力?
平時沒事讓路給人方便,自己也無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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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名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裁判類別:行政
判決字號:『104』年『交』第『1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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