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1 條
汽車超車及讓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靠邊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2.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47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有人會說這兩條不適用高速公路, 刪去不看(實際上卻沒有排除條款)
3.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駛。
外側是在右側,如果遵守法規,右側車速比左側慢, 要如何超車?
知道, 這條不適用高速公路, 同樣刪去不看(實際上卻沒有排除條款)
然而
去除"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不看
只看高公局認可的,有寫"高速公路"的條款
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
前項道路(指高速公路)內車道應為超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超車不走超車道, 違反
三、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七、違規超車、迴車、倒車、逆向行駛。
還有,如果行駛在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的路段, 卻不使用超車道超車.
也違反
十二、未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車。
5.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外側車道是最右邊的車道,它的右邊就是路肩, 路肩不稱為"車道"
所以,不是右邊, 那就是左邊緊臨的車道。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這個車道就是"中線車道"
這個超越就是 "左側超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這個超越也是 "左側超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
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超車道是不是在最左側,守法是不是應該"左側超車"
所有的規定全部都是左側超車, 沒有一條法令可以"右側超車"
如果依照法規行駛, 車速是內車道>中線車道>外側車道
左邊車速高於右邊, 怎麼可能發生"右側超車"?
前面5條合於"左側超車"的法規全都不看,... 有合法的"右側超車"法規嗎?
不合於法規的能做嗎?
為何不執法?
如同上面Dwing大大所說, 主管機關自認無法區分"超車"還是"變換車道"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294&t=3763940&p=38#4921317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2288號
六、有關右側車道進行超車部分,高速公路雙向均實體分隔,無對向超車情況,同向超車與變換車道亦難有明確界定,如變換車道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如欲超越前車或變換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得超越或變換車道。」,應不違反相關規定;惟如非必要,仍建議儘量空出內側車道。
這段文字可以看出
1.承認高速公路有"同向超車"存在
2.它無法區分 "同向超車"與"變換車道"
其實細讀上面法規,當中都有避免"兩車併駛"及"右側超車"的條文
問題是有沒有依法行政
當行政單位行使它的解釋權, 還是必須在法條的約束之下, 才能避免抵觸原法條的規定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這就是"依法行政"原則。
以"法律優位"原則,行政行為不能抵觸法律,行政機關的處分必須受法律的限制。
經由立法機關授權的行政立法(法規命令)和法律所授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權,也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
另一方面,公民得以依此原則進行訴願和訴訟的權利才得以確立
應該依據法理上的解釋,或舉出法條, 來說明何以能夠" 右側超車"
不是依據警方執法或不執法
事實上可以"右側超車"的法條,一條都沒有
這和前面倒推法規的錯誤相同
應該是 依據法規=> 警方執法
不是倒推回來
警方執法或不執法=決定=>法規的解釋
herblee wrote:
法規中描述的,都是左...(恕刪)
內線超車要最高速???
繼續打你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管字第1030013491號
承辦人:曾曉瑜
電話:(02)29096141#2359
傳真:02)22975645
電子信箱:dinoo@freeway.gov.tw
主旨:有關台端詢問案件,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台端103年3月20日電子郵件敬悉
有關超車時之車速,說明如下:
(一) 以3車道(含)以上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之車種僅限小型車且超車時速應為每小時80公里以上
(二) 以2車道路段為例,利用內側車道超車時速限為每小時60公里以上,且大小型車輛均可利用內側車道超車
自己找可用車道超吧...
至少有五台以上的車是完全自以為最高速持續佔用內側車道
大家又怕中線車更慢所以又成為一條龍
我開中內線,如果沒遇到併龜倒是很順
唯一缺點是要賭中線有沒有慢車
也就是中內線切換次數會比較頻繁
併排速度還算快的我也不逼車
併排速度剩90的(女性駕駛x2)只好逼車喇叭閃大燈
Dwing wrote:
就如車速寬限值,不罰不代表正確
高速公路
內車道為中間車道的超車道
中間車道為外車道的超車道
其它車道以此類推.
從沒一條說 右邊車道為左邊車道的超車道.
另外 雖然 右邊追越 與 超車 有時動作很類似,但實質是不同的
超車: 超過前車後回原車道
追越: 超過前車後並無回原車道
101-1要如何用在多車道路段?還是不敢回答???
你這理論不就是H神的論調
只會模仿抄襲?
而且
哪條法規有寫超車叫超過前車後回原車道???
超車一定要變換車道?
最後
法規函釋都說那麼清楚了
是在拗啥?
http://www.mvdis.gov.tw/webMvdisLaw/SorderContent.aspx?SOID=13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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