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8

內線定速在限速+10km最不會被開單

NAX-鴻 wrote:
你是不是讀書讀到出問題了?
光是你說超車道沒路權我就覺得你不懂了,搬一堆法條,也不知道真的假的,有個屁用?
我能行駛在超車道,就是我有路權,我不能行駛就沒有,就這樣簡單,懂了嗎?


您認為現在是 原始蠻荒時代 ?都是 "叢林法則"嗎 ? 無政府狀態 ?

我能行駛在超車道,就是我有路權?
路權 是先搶先贏的嗎 ? 路權 是用搶的 ? 用佔位的 ? 搶到了佔到了就是 我有路權 ??
而不必依據 法律 分配/指定/排序
不必 先取得路權 ?
搶不到? 一堆不需要超車的車都擠進內側車道, 全部擠塞在一起, 造成 "超車道" 被別人佔位佔光了 ? 於是說『我不能行駛就沒有』?

道路居然不是公用的 ? 不是分配使用範圍? 大家一起使用 ?
事實是 每台車只分配到一小段的車道 , 在法律分配範圍之外的, 是別人的路權!

並非以您為準 ? 〈我能行駛在超車道,就是我有路權,我不能行駛就沒有

路權 不是天上掉下來的, 道路上沒有天賦"路權"這種事
因為道路空間有限 , 必須經由 法律 指定路權的範圍/分配 各自使用的範圍 / 排序 使用道路的前後次序

"路權/ 先行權/ Vorfahrt /Right of Way "是萬國公法 , 不是 herblee 的理論 , 是早在50多年前, 1968 年,經全球交通專業人員開會(維也納道路交通會議) 討論之後的決議 , 寫成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 我國也是簽約國家 。
之後, 我國所制定的法律, 路權 規定 是依照公約 被寫進法條當中
CONVENTION ON ROAD TRAFFIC 道路交通公約 , 有專章說明 Right of Way 路權
Article 18 第18條
Intersections arid, obligation to give way 讓道
1. Every driver approaching an intersection shall exercise such extra care as may be appropriate to local conditions. Drivers of vehicles shall, in particular, drive at such a speed as to be able to stop to allow vehicles having the right of way(路權) to pass.

擁有路權者 先行
大法官釋字第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法規白紙黑字將 "路權" 寫入法規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194 條 : 以時間更迭方式, 分派不同方向交通之行進路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206 條 : 圓形黃燈用以警告車輛駕駛人及行人,表示紅色燈號即將顯示,屆時將失去通行路權
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 第 8 條
鑑定意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五、肇事分析:駕駛行為、佐證資料、路權歸屬、法規依據。

"路權" 就是 法律規定 ! 白紙黑字寫於法規當中

路權 優位 : 標誌 優於 交通規則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貳章 道路規則
第五條 標誌及號誌之法律地位
用路人應遵守道路標誌、 交通燈光號誌及道路標線之指示,即使上述指示似與其他交通規則牴觸亦不例外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4 條第二項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八條 明文規定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其車道之使用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 →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超車者擁有路權

標誌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標誌 →載重大貨車限行外側車道
超車者 擁有"路權" , 非超車 喪失路權(沒有使用權利)

路權 優位 : 左方車應讓右方車先行<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標線) <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標誌) < 應遵守燈光號誌 < 交通指揮人員
圖片引用來自 https://www.123fahrschule.de/
原本 規則是讓右邊的車先行 (路權優先)


但若設有"標誌" , "標誌"的指示 優先於 原本的規則 "左讓右"

我車的位置是在"標誌"指示的 優先路權道路 vorfahrtstraße 上, 有先行權

標誌顯示, 前方右彎道路為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 左方為支道

我車和機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因幹路右彎, 造成我車看似直行, 機車看似轉彎, 但是機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因路權是從屬於道路(路口先行的優先路權不會跟隨著車移動, 離開路口就消失了), 但幹道優先路權跟隨著幹道而持續, 但我車會穿越過機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機車)的"路權範圍" , 因此, 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機車)先行。


我車和 和紅車都在 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紅車看似轉彎, 但是紅車一直都在優先道路 vorfahrtstraße(幹道) 上, 沒有離開幹道 ,但我車由幹道進入支道, 我車將會穿越過紅車的行車路線, 將會進入對向幹道車(紅車)的"路權範圍" , 紅車前方的安全車距為其"路權範圍" , 我車不能侵入, 因此我車是"喪失路權" , (我車)應暫停讓(紅車)先行。
路權次序為 紅車先行 →我車其次 → 支道 藍色卡車 最後
jiunlin0514 wrote: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規定...(恕刪)


您可以去查一下:
為什麼超車道在左邊!
反之右駕國家的超車道為什麼在右邊!

簡單講就是兩個字:安全!

所以為何非超車勿佔用超車道,可以降低車禍率。
這都有前後因果關係的。
NAX-鴻 wrote:

你框什麼我沒有回覆...(恕刪)


那我在跟你說一次我的觀點吧!

首先1.
不堵塞行車狀況可最高限速行駛,
有說明立法緣由是因應尖峰時段、都會區而出來的。

2.高公局回信 車流量少時不要佔用超車道。
在第三點。
跟1.前後呼應。

3.國道警以安全及車流順暢為由勸說不要佔用超車道。


4.為何超車道在左邊?
反之右駕國家超車道在右邊!
這個目的是為了安全,

所以全部的意思代表什麼?

法規規定你可以最高限速行駛超車道,但是是在不堵塞行車的情況下,
何謂不堵塞?有人說塞車?有人說是超車道功能?
各自解讀。
這點很模糊,但他有說是因應尖峰時段。
所以情況允許的時候不要佔用超車道,
否則!會影響到車流順暢、他人生命安全!
不能夠因為懷疑別人超速就佔用超車道,
因為你怎麼知道不是你的錶有問題?

大概就醬,沒別的意思了。
jiunlin0514 wrote:
不知道台灣有沒有規定只能從哪邊超車,還是從左邊或右邊都可以?

這當然有 , 一定要走 左邊
依法不可能右側超車
其實, 我國的法規 本來就規定有"行車靠右" 依法不超車/不超越應行駛外側車道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條
汽車在同向二車道以上之道路(車道數計算,不含車種專用車道、機車優先道及慢車道),除應依標誌或標線之指示行駛外,並應遵守下列規定:
二、小型汽車內外側車道均可行駛,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但不得任意變換車道行 。

行駛速度較慢時,應在外側車道行駛,這是比較"相對車速", 不是絕對車速多少公里
應在外側車道行駛, 外側車道 在右側 , 車速快才能超車 , 車速快在左側

所有法規都是環環相扣的 !
高管規則11 也同樣指定 →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號誌指示,
標誌 指示 優先於規則
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標誌重複指示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應該走左側"內側車道"超車, 不是走(右側)外側車道 超車! 因此不可能右側超車 ! 這違反了高管規則11!

超車的定義在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 101 條
汽車超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五、前行車減速(道路交通公約11條:避免加速)靠邊(往路緣靠邊←(維也納道交公約第十條 位置靠在右邊的車道))或以手勢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後,後行車始得超越。超越時應顯示左方向燈並於前車左側保持半公尺以上之間隔超過,行至安全距離後,再顯示右方向燈駛入原行路線


依法『超車道』是一個左側繞道bypass , 進去必定會出來, 行至安全距離55m後, 喪失路權必須離開, 駛入原行路線 , 繞道bypass 依法是不可能發生 "持續行駛內側車道" 這種事! 早就超出法規路權範圍的55m了!
能有55m的『超車道 』能110km行駛, 當然是前面的車沒有佔用讓出來才有的, 因此, 任何車或人使用後必定要讓出來。
讓這個左側繞道bypass回歸法律的規定! , 進去必定會出來, 才不會增加車輛密度, 才能維持在LOS A,B,C ,F自由車流。

"路權"是有範圍的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第十條 在車行道上之位置
每一車輛之駕駛人應於情況許可範圍內使其車輛靠近順行方向車行道之邊沿


這就是行車儘量靠右的條文
"位置"一定要往右靠, 必須移動到中線車道上,若外側車道無車,必須往外側車道靠邊
(1)而前車選擇靠右, 行駛在"中線車道",沒有擠進"內側車道", 代表前車已經"靠邊",表示"允讓"
(2)如果前車正在”內側車道”超越,前車或亮右方向燈表示允讓,表示前車已經準備讓出內車道, 準備駛入原行路線, 表示允讓了。

"維也納道路交通公約" 文件上是有"中文正體漢字"的 "秉本國政府正式授予之權",謹簽字於本公約 ,以昭信守

簽名的 Liu Chieh 劉鍇, 是中華民國駐聯合國常任代表
白紙黑字
大法官釋字第 329 號
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公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這等同於國內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 8 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其車道之使用,除因交通事故及道路施工依臨時或可移動標誌指示或交通勤務警察指揮外,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線或號誌之規定,無設置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二、大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三、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九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八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或在快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八十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七十公里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靠最右側的車道

法規可有說 80km 以上的車行駛那一個車道? 沒有! 法規沒有的怎麼能說成路權 ?????
並非80km以上就能衝進中線車道 , 而是80km也可以行駛外側車道!

怎樣才能進入中線車道? 法規8-1-1 :並得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 三車道為中線車道, 二車道為內側車道
暫時利用緊臨外側車道之車道超越前車 , 中線/內側車道 在外側車道的左側
這個超越 當然是 左側超越
外側車道右邊是路肩 , 路肩不稱為"車道" , 當然不可能右側超越

法有明文必須『超越前車』, 才能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無車可以超越,不符"中線車道路權",不符法規8-1-1的此一規定!, 無論車速多少?都無法暫時利用中線車道!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不超越任何車,80km以上也是 只能行駛外側車道!

法規所規定之中/內車道"路權", 只有寫 "超越" "超車" 這種實質 比右邊的車字快 !, 肉眼就能分辨, 不是經過測量之後,有了多少公里?,才說誰快誰慢! ←法規完全沒這樣寫
對於外側車道80km以下 VS 中/內車道"超越""超車", 法規是分開處理 , 沒有混淆

中/內車道"路權", 是相對車速, 並非寫多少公里!


法規很清楚 , 區分有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及 無設置者
法規白紙黑字 其車道之使用,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車道之使用 就是車道之路權 , 白紙黑字 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之規定

也就是應該看 8-1-3 本文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此為路權
也就是 《二次變換車道+左側超越》,法規指定去這個車道 !

並非不依據法規? 反而改去看無設置(內側車道為超車道標誌)者,才看的, 8-1-3但書的規定??←此非路權,而是遵守義務!
"車道之使用(路權)..應依設置之交通標誌(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即本文規定, 並不是去看但書(無關"車道之使用")!
但書並非路權(權利), 是速限(義務) !

內側車道路權(車道之使用)只看 8-1-3 本文 ! 超車者取得內側車道路權! 本來就不必看但書"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最高速限》這項限制, 無關"車道之使用")
而且,條文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根本不是在說用路人的車速!
而是 「限5」標誌 ! 變更為那一種標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 85 條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不得超速。設於以標誌或標線規定最高速限路段起點及行車管制號誌路口遠端適當距離處;里程漫長之路段,其中途得視需要增設之。

行車時速之限制?明明是限制! 怎麼會自己變身成"路權"????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 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 駕駛人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
依法 交通標誌(最高速限)...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依法,提高速限 根本不必修法! 是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 !)
依法 最高速限標誌「限5」,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前方道路最高行車時速之限制

8-1-3但書: 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有55m車距,為F自由車流LOS A,B,C)之狀況下,得以(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限5標誌,行車時速之限制)行駛於內側車道。(駕駛人遵守義務 依限行駛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依限(限5標誌)行駛於內側車道!
"速限"那來的路權? 所有的法規都看完也找不到?
現行的錯誤是完全將 "遵守速限" 依限行駛 這項義務 混淆為路權(權利)!

把原本的限制倒過來說成"權利"? 這個錯誤是 權利(路權)和義務(速限)不分!
看海成花 wrote:
那我在跟你說一次我的...(恕刪)

是沒錯,你貼的也是正確的,就如同我說的車流,其實駕駛要怎麼分辨當下是塞車或是順暢?
其實很難分辨啊,我的觀點是整體時速低於最高限速就能算塞車。
因為要是時速都有,又可以按規定的去那一道就去那一道,那當然不能算塞車。
超車道我覺得也不太對,因為怎麼定義什麼時候能使用,什麼時候不能,其實都很模糊,我自己是偏向再內車道加上10公里的最高限速,然後全台車輛驗車的時候也要檢驗時速錶,至少誤差不能大於3。
另外我會一直講超速,是因為有部分的一直再說,只要後車比前車快,不管他開多少都應該要讓開。
我是完全針對這句話,因為明顯就是連超速違規都認同,所以我才會一直講超速這部分,我是針對那句話,我自己也沒辦法肉眼測速啊,所以這個當下駕駛自己良心判斷才對,有沒有超速自己知道。
不知道有沒有人是堅持超車道有一定限速,也同意只能從左側超車?
北漂彰化人 wrote:
這樣就可以違規超速?(恕刪)

這個最近才遇到小烏龜龜內車道不讓,外線又一堆車,幾台超跑鑽車縫,剛好在小烏龜前後還有旁邊,距離都很近,中側車突然切內,超跑急煞,還好小龜龜沒撞,(不然賣腎也賠不起,要賣房子),等超跑遠離後,小龜龜就馬上跑去外車道
NAX-鴻 wrote:
是沒錯,你貼的也是正確的,就如同我說的車流,其實駕駛要怎麼分辨當下是塞車或是順暢?
其實很難分辨啊,我的觀點是整體時速低於最高限速就能算塞車。

明明定義就很清楚
高管規則6: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車速110km最小車距55m)。
高管規則6第二項規定....,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如果有其它車輛侵入這個範圍? 就煞不住了! 因此 , 這是法規指定供該車"煞停"專用的空間 。

地面上都有車道線 , 實線4m 虛線6m , 加起來就是 10m , 5道車道線就是 50m, 非常清楚
前方沒有55m車距 , 硬要 "最高速限行駛" ?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 依法 為 車流量 LOS A B C , 才能將最高速限 設為 110km/h
以美國國家科學院交通運輸研究委員會所出版之" Highway Capacity Manual (HCM)" (這是我國高速公路設計的依據)
所述之 Level of service (LOS)
同樣以車距多少定義, 不是以車速多少來定義"堵塞"!
當然是很多車擠在一起的LOS E,LOS F為"堵塞/壅塞"? 而拉開車距的 LOS A/B/C為不堵塞 !

LOS A 即F車流: 550 ft(167 m) 或 27台車的長度(美國車比較長,車長超過5米)
LOS B 即reasonably free flow合理自由流: 330 ft(100 m) 或 16台車的長度
LOS C 即S-stable車流: 220 ft(67 m) 或 11台車的長度
LOS D 即 approaching unstable flow(約S-Metastable車流): 160 ft(50m) 或8台車的長度
LOS E 即 unstable flow (約S-Metastable車流): 大約6台車車距 (30m)
LOS F 即 forced or breakdown flow(J車流): 移動完全受制於前車, 前車移動後才有車距 ,即"壅塞",而且此壅塞波還會往前後傳遞出去,遇到瓶頸處, 還會引發另一波S波堵塞。
要有55m車距 為標準 ,沒有55m,只能降速低於"最高速限",這是不可能符合"最高速限" LOS A B C 那個等級才可能 110km , LOS D E F 是不可能的!

NAX-鴻 wrote:
因為要是時速都有,又可以按規定的去那一道就去那一道,那當然不能算塞車。

對不起 , 法規是 "最高速限"限5標誌 , 是那面標誌 ,是主管機關的職權
時速 不是 最高速限 標誌

法律授權 主管機關
在 ○○○○○之狀況下,法律授權 主管機關 得以 指定" "最高速限"限5標誌" 行駛內側車道
此時 就不是原本的"最低 - 最高速限" 區間 行駛內側車道了
法律授權 主管機關 得以 指定" "最高速限" 行駛內側車道 , 用路人只能無條件遵守
四個車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 才稱為 "行駛於內側車道 "
非超車無超車道路權 , 這台車不會出現在"內側車道" ,
無路權侵入內側車道 , 是處罰條例 33-1-3 : 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能進入內側車道 ? 必須先取得路權 , 先符合 8-1-3本文 "內側車道為超車道" , 因超車取得路權
取得路權進入內側車道了, 四輪都在內側車道之內了 , 才有可能發生 8-1-3但書 ""最高速限" 行駛內側車道

NAX-鴻 wrote:
超車道我覺得也不太對,因為怎麼定義什麼時候能使用,什麼時候不能,其實都很模糊,我自己是偏向再內車道加上10公里的最高限速,然後全台車輛驗車的時候也要檢驗時速錶,至少誤差不能大於3。

比中線快才是"超車" , 併駛/無車可超/比中線慢 都不稱為"超車"
有沒有中線車可超 ? 車頭有沒有超過中線車?用眼睛就知道 , 非常清楚 ,那來的模糊?

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 ? 怎麼會是用路人的任何儀錶顯示之車速 ?

用路人根本無權爬上標誌去改換速限! 變這樣? 把自己的車速當成最高速限???



NAX-鴻 wrote:
我自己是偏向再內車道加上10公里的最高限速,

最高限速 是標誌 , 上面寫多少就是多少 , 沒有什麼加上10公里的最高限速

取締超速 或 未達速限的問題 , 根本不是 "誰能使用內側車道"?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十二條
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以不舉發為適當者,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得對 其施以勸導,免予舉發:
十一、駕駛汽車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未逾十公里。

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根本就不是 "最高速限"

NAX-鴻 wrote:
另外我會一直講超速,是因為有部分的一直再說,只要後車比前車快,不管他開多少都應該要讓開。
我是完全針對這句話,因為明顯就是連超速違規都認同,所以我才會一直講超速這部分,我是針對那句話,我自己也沒辦法肉眼測速啊,所以這個當下駕駛自己良心判斷才對,有沒有超速自己知道。

您根本弄錯了,將你的車速說成路邊的速限標誌了!
超速 無關 路權
法律之"適用",是看發生何種法律事實!
速限是車速的限制條款, 路權是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
無論超速,不超速, 龜速, 通通和"分配那一台車去走內側車道"無關
兩者風馬牛耳

況且, "最高速限"並非內側車道所獨有!
三個車道都有相同的"最高速限",都相同的"要如何說誰是優先? 誰先誰後要有差異才能排出優先次序! 都相同要如何排序?
紅綠燈不同, 才能分配誰有路權! 三個車道的"最高速限"都是相同的, 誰優先?
"速限"只能規範車速為多少! 無法決定哪一台車走哪一個車道!

無論速限是那一種 , 做為一個用路人都只能無條件遵守 !
最高速限行駛"是一項義務,根本不是權利!
所謂「路權」,係指人(或車)使用道路(或通行道路)之權利
"速限"根本就不是一種使用權利 ! 只有無條件遵守, 不會衍生使用權利!
遵守速限?並沒有路權!是義務! 不遵守速限?違反速限 是違反義務 仍然沒有路權 ! 遵守義務 不可能變成 使用權利 !
根本是毫不相關的二件事!
遵守速限 這件事也完全扯不到 車道路權

那只是 內側車道 有二種"速限" (其它車道只有一種速限)
會變換為單一"最高速限"(高管規則8-1-3但書) , 也會變回 最低-最高速限 區間(高管規則5)

並不存在《只要後車比前車快,不管他開多少都應該要讓開》, 而是要依據"路權"(有沒有使用權利)
有內側車道路權 , 就能使用 內側車道 , 不必離開
問題是 路權範圍的55m之內,有沒有 中線車待超, 有 , 每台車 都有法律所授予的路權 , 受到路權的保障
後車 只能保持安全車距 跟車 , 不能侵入到前車路權框框之內

超車是超路權範圍55m內, 右邊車道上的車! 不是對1km外的車也有路權? B 車 沒有對 A車 及 1車 超車的路權 ! 這超出法律授權了!

每台車只分配到 55m 長的車道能夠使用於"超車"! 這是一條繞道 ! bypass !
行駛到超過 55m(路權範圍)之外就喪失路權了, 依法就要離開 ! 不能持續佔用 !
jiunlin0514 wrote:
不知道有沒有人是堅持超車道有一定限速,也同意只能從左側超車?

我國法規 , 超車道不只一種速限 , 會因應車距 機動改變

內側車道速限是"變動值" , 依據8-1-3但書是 (○○狀況下→○○速限行駛)
前面是有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這個條件
依據法規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六條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110km的安全車距為55m, 有55m車距才能110km行駛
90km 為45m , 沒有 55m車距, 車速只能是 90km , 不能是110km
有55m車距 , LOS A B C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無55m車距 , LOS D E F 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

如上圖, LOS A←→LOS F車距是不是不同,車距反應了那一種狀況下 是不堵塞或堵塞
有55m不堵塞車距(LOS A,B,C)時, 速限變更 為最高速限 110←→110km
無55m車距(LOS D,E,F), 依高管規則6, 車速不可能110km/h(最高速限), 速限回到原高管規則5: (最低速限←→最高速限)區間

所有法規都是左側超車 , 依法不會發生 右側超車
看了滿滿40頁,超車道改成最高速限道算了,反正不超車也可以佔用不是嗎??超車從中線或外線都可超,遇到並排就連切好幾個車道就能超車了,跟大客車限速90限速牌一樣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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