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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末早晨遇到的惡劣停車糾紛


為了你一直都? wrote:
德國Autobahn在超車道就會有禮讓更高級品牌的不成文規


偶在德國高速公路都是看到各種國產車狂飆,什麼車都在讓道,開快的最大


rx9904 wrote:
所以這條巷子很寬、超過5米?
它停的不是道路??
是我目小還是你眼大XDDD、...(恕刪)

我在這裡的貼文,全部沒針對樓主的案子回覆。
372樓的文是回覆你284樓對判決文的錯誤解讀:
rx9904 wrote:
...常用的理由例如「又沒紅線」、「又不是合法車庫」...等等,在裁判書中都被法官一一否決...

(判決文從頭到尾並沒否決)
我的文中從頭到尾也沒提樓主車庫是否合法(我不知道),也沒說樓主車庫前巷子大於5米寬!
回覆的文章都有引言,正確的引言!
漂然 wrote:
你家前面的馬路不是屬於你的
只要沒畫紅線 誰都可以停 想停多久都行
自私自利的人佔用公共道路 還敢說暫停的人有錯
台灣最美的風景就是樓主這種人

事實上 沒有一條法律規定 "沒畫紅線一律可以停車" ~

狄拉克 wrote:
唉,冷嘲熱諷樓主自己不去申請劃紅線的,等到社區一樓車庫前真的畫了紅線之後,應該又會上網幹譙說,連一點臨時停車的空間都不給別人,真是太自私......

人家(合法)的車庫前本來就不應該停車,劃了紅線不知要抱怨什麼?
來這裡抱怨不被炮死才怪!
有些沒停車位的縣市,只要有停車事實,只要申請,承辦人員不會看使照也會給刜紅線。
這種地方,本來就沒有停車困難的問題,幹嘛去停人家車庫前面(不管合不合法)。
所以也沒什麼好抱怨的。
情理法兼顧了,不是嗎?

jack0101 wrote:
事實上 沒有一條法律規定 "沒畫紅線一律可以停車" ~


法律通常是規範"禁止或限制"事項,通常不會定義可行事項,當然具體要問法律專家
Johnny_depp wrote:
法律通常是規範'禁...(恕刪)


這篇文好長

不過比較想問 考駕照大家都有背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一百十二條
汽車停車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
二、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
三、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
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
四、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
五、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
六、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
修之車輛。
七、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十、不得併排停車。
十一、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
十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
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
時速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五公尺至三十公尺之路
面上,在行車時速逾四十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三十公
尺至一百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
。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
十三、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
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
十四、在停車場內或路邊准停車處所停車時,應依規定停放,不得紊亂

十五、停車時間、位置、方式及車種,如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
機關或警察機關有特別規定時,應依其規定。
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
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四十公分,
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
輛,並讓其先行。


為什麼上路之後 都只記得第一條 (紅黃線)呢?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這條一堆人都忽視,還有很多停路口便利商店 彎道的

是不是可以先把駕照吊銷?

前面是有人反駁過這個妨礙出入的定義 不過必須還是要說

沒有紅黃線並不表示就都能停 車庫前不管是否有車進出 或是是否為合法車庫

光是看沒紅黃線就停就表示其心可議了...不尊重別人然後要求別人尊重 這不合理阿~

那如果看到私人空地停車場 也可以擋在門口 然後說這停車場未立案嗎?

是沒違法啦 但是就表示是對的嗎?
กิิิิิิิิิิิิิิิิิิิิ ก้้้้้้้้้้้้้้้้้้้้ ก็็็็็็็็็็็็็็็็็็็็
Ailio wrote: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恕刪)

從交通法規到到處罰條例,針對的都是公眾通行的地方。
(定義:道路:指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私人通道(包括車庫出入口)不是交通法規和處罰條例的對象。
窄巷沒劃紅線,但停車明顯擋住公眾通行,才能引用這條。
私人處所或之通道被擋,上法院用的是民法(就損害求償),若該阻礙行為造成安全或人身問題或可上到刑法。
不要說私人處所,就算公園,有人開到裡面草地上停車,只要離開了道路,就不是警察的管瞎範圍了。

Ailio wrote:
沒有紅黃線並不表示就都能停

是,有標誌或窄巷也不能停。

Ailio wrote:
車庫前不管是否有車進出 或是是否為合法車庫
光是看沒紅黃線就停就表示其心可議了...不尊重別人然後要求別人尊重 這不合理阿~

不是合法車庫,表示車庫先違法了,然後說合法的停車其心可議,會不會太怪了?
台灣還是法治國家嗎?

Ailio wrote:
那如果看到私人空地停車場 也可以擋在門口 然後說這停車場未立案嗎?
是沒違法啦 但是就表示是對的嗎?

你的意思是,未立案是對的,沒違法的停車是錯的嗎?
我都快精神快錯亂了!
沒申請立案的停車場本來就不應該,不是嗎?
合法的停車場,政府既然給你執照,出入口當然可以,也應該要劃線,甚至出入口前一定範圍劃上黃格線。
法規有那麼難遵守嗎?
先不遵守法規,然後要別人順從自訂的私法,不然就是公德心有問題,砸車,潑屎等等都是違法但很有道德的行為?

Ailio wrote:
為什麼上路之後 都只記得第一條 (紅黃線)呢?

九、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

這條一堆人都忽視,還有很多停路口便利商店 彎道的

是不是可以先把駕照吊銷?

前面是有人反駁過這個妨礙出入的定義 不過必須還是要說

沒有紅黃線並不表示就都能停 車庫前不管是否有車進出 或是是否為合法車庫

光是看沒紅黃線就停就表示其心可議了...不尊重別人然後要求別人尊重 這不合理阿~

那如果看到私人空地停車場 也可以擋在門口 然後說這停車場未立案嗎?

是沒違法啦 但是就表示是對的嗎?


您都沒仔細爬文

不擋到車輛通行,可以停車,擋到就是不行

所以有車輛要通行時,警察通知移車,車輛就要移動


跟停車場有無立案無關,私人停車場若要保障自己行的權利,那要去畫紅線,有人要擋到可立即報警拖吊

若不畫紅線,風險就是要請警察通知移車,若車主還不移車還是可拖吊開罰
Ailio wrote:
這篇文好長不過比較...(恕刪)


+1

根本沒那麼複雜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56 條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
以下罰鍰:
一、在禁止臨時停車處所停車。
二、在設有彎道、險坡、狹路標誌之路段、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
段停車。
三、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
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之前停車。
四、在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停車。
五、在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停車。
六、不依順行方向,或不緊靠道路右側,或單行道不緊靠路邊停車。
七、於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停車營業。
八、自用汽車在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
九、停車時間、位置、方式、車種不依規定。
十、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汽車駕駛人停車時,有併排停車之情事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四百
元罰鍰。
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
知駕駛人於七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
幣三百元罰鍰。
第一項及第二項情形,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交
通助理人員,應責令汽車駕駛人將車移置適當處所;如汽車駕駛人不予移
置或不在車內時,得由該交通勤務警察、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或
交通助理人員為之。
第一項第十款應以最高額處罰之,第三項之欠費追繳之。
在圓環、交岔路口十公尺內,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
關得在不妨害行人通行或行車安全無虞之原則,設置必要之標誌或標線另
行規定汽車之停車處所。

要求警察直接開單就好了
像本案碰的到人 還可以直接告強制最和妨礙自由的刑事 當場現行犯就帶去警局了



dennis10 wrote:
要求警察直接開單就好了
像本案碰的到人 還可以直接告強制最和妨礙自由的刑事 當場現行犯就帶去警局了


您想得太樂觀及美好了,可惜世界並不是這麼美麗的


Johnny_depp wrote:
亮哥+ wrote:
其實也沒有一一否決....重點在紅色關鍵字....電話連絡找得到人,車主願意移車,就不算妨礙人車通行也不適用這篇判例.茶
換言之,只要不妨礙人車通行,的確是可以停的,當屋主通知人有到且配合移車就沒有問題.


這真的是有無申請紅黃線的差異及風險,因此有台機車比較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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