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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貼--今天我幫警察上課了!!(有改管的請參考)

531xx wrote:
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恕刪)
我說:"對呀!所以他引用法條不當已經被很多人檢舉,而且民眾可以依法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有規定,民眾有異議時需"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並且要拿出臨檢紀錄表把我說的話一字一句的詳細紀錄! 但他不理會我硬是要開單,並且嗆我叫我去申訴!所以我就去申訴並去督察室檢舉他了!檢舉函送的公文編號為UN2009....0341,督察室說這是要記行政懲處的!還滿嚴重的,你可以去查查"



所以警察只要認為無理還是可以開單,頂多是把你的異議理由寫起來,單子還是可以照開?
所以至少看的出來那位大大所寫的並且要拿出臨檢紀錄表把我說的話一字一句的詳細紀錄!
是不正確的,只是需記錄起來,也就是說那位警察被虎了?
3a1993 wrote:
所以警察只要認為無理...(恕刪)

沒錯,單照開通常只要寫異議表的同時,心裡就在想,跟您沒完沒了
手就無意識的翻下一張單號不知不覺又寫完一張啦
別一直看我....我會害羞啦
然後再打水果爆料專線跟警政署督察室的電話
然後再錄影
然後新聞再報開來就好玩囉


人民權利也應該要受到保障
當然一切都要在合法的範圍內!
king2007 wrote:
這只能對不講理跟不讀...(恕刪)


您要是遇到學生 他時間更多

要跑就跑肯定奉陪到底

況且他要是真提出依據法條真的沒違法

你豈不是吃個 濫權之類的
合法的範圍內,水果是不會報的啦

現在又不是以前,現在要整您,都是笑笑的跟您說

態度可是超好的



別一直看我....我會害羞啦
bob85123 wrote:
大大真厲害@@大概在...(恕刪)

木柵路和辛亥路口

隨機行駛中攔檢
非大型臨檢站
是剛好這位改的管聲音不大.排氣出口水平
再加上警察經驗不足
不知道該怎麼辦

如果遇到真要找碴的警察
就直接開沒有防燙蓋了
法律規定一定要有防燙蓋
好像沒規定溫度範圍多少才能開單吧
更何況是那些顏射管.噪音管
也麻煩樓主PM~
要來認真背書應付無理的條伯了 =.="
也請版大PM供文給我參考吧~~謝謝!!
十二、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
1.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適用型式及其範圍認定原則:
1.1 車種代號相同。
1.2 廠牌及車輛型式系列相同。
2.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隔熱防護裝置,自九十一年一月一日起,排氣系統隔熱防護裝置之表面幾何中心點、前後端相對消音器本體水平高度並距端緣三公分(容許範圍0.五公分)處及裝置固定點(若為內凹式構造,則取最接近之表面)等位置量測之溫度應符合左列規定:
2.1 鋼鐵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2.2 樹脂材質者:量測溫度不得超過攝氏七十度
3. 機器腳踏車排氣系統於正常騎乘或停放狀態,無碰觸乘員或行人肢體情形者,得免本項隔熱防護裝置檢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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