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xx wrote:
認為無理由
者,得繼續執行,經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請求時,應將異議之理由製作紀
錄交付之。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因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致損害其權益者
,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恕刪)
我說:"對呀!所以他引用法條不當已經被很多人檢舉,而且民眾可以依法行使警察職權行使法第29條有規定,民眾有異議時需"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並且要拿出臨檢紀錄表把我說的話一字一句的詳細紀錄! 但他不理會我硬是要開單,並且嗆我叫我去申訴!所以我就去申訴並去督察室檢舉他了!檢舉函送的公文編號為UN2009....0341,督察室說這是要記行政懲處的!還滿嚴重的,你可以去查查"
所以警察只要認為無理還是可以開單,頂多是把你的異議理由寫起來,單子還是可以照開?
所以至少看的出來那位大大所寫的並且要拿出臨檢紀錄表把我說的話一字一句的詳細紀錄!
是不正確的,只是需記錄起來,也就是說那位警察被虎了?